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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4-05-20 17:21:10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摘要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理念: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深度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最佳风险收益比。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在股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80%。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80%和70%,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30%和20%。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不受以上比例限制,全部投资于股票类资产。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 元;
费率标准:

    认购费率             申购费率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1.0%                   1.5%      1.5%     0.25%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本基金不按认购/申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认购最低投资额:1,000 元;
    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 元;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单个账户最低持有基金单位余额:1,000 份。
    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在全国的代销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它代销机构网点;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后不超过4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 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收益分配: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概要
    (一)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内需增长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与传统的价值型、成长型或者平衡型基金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本基金追求的是宏观经济的增长带来的行业增长效益,着重于分享经济增长的收益;同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于对中国股票市场的信心,本基金除了必要的现金外将全部投资于股票,是一只股票基金。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深度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最佳风险收益比。
    (四)投资范围
    在股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80%。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80%和70%,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30%和20%。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不受以上比例限制,全部投资于股票类资产。
    (五)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方法,着重在内需拉动型行业内部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业或估值偏低的股票。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分析,对行业偏好进行修正,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股票投资部分以“内需拉动型”行业的优势企业为主,以成长、价值及稳定收入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入的收益型股票。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如果政策允许,本基金将可能不做债券部分投资。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按照总市值权重加权形成的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如果今后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将按照事先预定的程序进行基准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不投资国债,那么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介于单纯的股票型组合与单纯的债券型组合之间,同时其股票组合部分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介于完全成长型股票组合与完全价值型股票组合之间。
    力争使本基金的平均单位风险收益值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平均单位风险收益值。
    (八)风险控制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了外方股东——景顺集团的投资风险管理经验,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景顺长城风险管理系统。
    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投资部门可适时根据风险的程度调整投资决策,并可以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以最终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中国债券总指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绪言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以及本基金契约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之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
    本基金契约: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按照法律规定其他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1997 年11 月5 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11 月14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 年10 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本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rg.cn)。
    三、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徐英
    成立时间:2003 年6 月12 日
    电话:(0755)25989099
    传真:(0755)25987356
    联系人:刘焕喜
    (二)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徐英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283
    传真:(0755)25987239
    联系人:邵媛媛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8560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2)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传真:0591-7845504
    联系电话:0591-7844211
    联系人:陈丹
    (3) 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林
    客服电话:95501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徐英
    电话:(0755)82370388-283
    传真:(0755)25987239
    联系人:邵媛媛(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24 号东海中心17 层
    负责人:田予
    电话:(010)65155566
    传真:(010)65263519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 号瑞安广场12 楼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王笑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六、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销售渠道
    1、直销: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代销:中国农业银行设在全国337 个城市的代销网点;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网点。
    (二)募集期限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自2004 年5 月25 日到2004 年6 月23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行非限量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销售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参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五)认购手续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投资者按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各营业网点的规定,填写认购申请书,并全额缴纳认购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无效认购款项退回。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七)认购费率结构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
    本基金不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八)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存款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发行募集期基金单位面值为1.00 元,认购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前30 天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10,000 元,若认购利息为10元,认购费率1.0%,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认购费用=10,000×1.0%=100元
    认购份数=【(10,000+10)-100】/1.00=9,9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10 份基金单位。
    (九)基金单位的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不设最低认购金额限制,但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 万元;
    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的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成立,则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成立后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 人,则本基金满足成立条件。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 基金成立失败
    若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成立失败。
    (三)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若本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基金成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条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中国农业银行全国337 个城市的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45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此外,本基金开放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将适机在指定的代理机构销售网点为投资人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到销售网点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代理销售机构将每月定期从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划走定额款项,作为投资人每月用于申购本基金的款项。具体操作程序参见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5 工作日但不超过T+7 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单位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已在任一网点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 万元,已在任一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1、本基金不按申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归销售机构所有。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的1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4、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 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5,000×1.5% = 75 元
    申购份额= (5,000-75)/1.128 =4366.13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 份基金单位1 年6 个月,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148×10,000×0.25% =28.7 元
    赎回金额= (1.148×10,000)-28.7=11451.3 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协议离婚、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协议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协议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 年6 月9 日获得开业批文,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33%、33%、17%、17%。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销售营销部;法律、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及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销售营销部从事基金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并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公司现有员工33 人,其中20 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徐英女士,董事长,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毕业,经济学学士。曾任北京燕山石化总厂研究院车间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Babson 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 至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 至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杨俊远先生, 董事,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在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副科长、科长、副经理,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主任兼股份制改组办公室主任,审计法律部经理等职。后任香港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深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均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
    梁华栋先生,董事、总经理,1975 年毕业于台湾辅仁大学经济系(BA),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9 年获田纳西大学企业管理硕士(MBA)学位。1990 年到1998 年担任景泰资产管理亚洲公司(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首席代表及亚洲区董事,曾参与亚洲区有关基金及股票投资市场管理等决策事宜。1998 年景顺集团(INVESCO)并购原景泰集团(LGT AssetMangement),即担任景顺集团亚洲区董事兼台湾区总经理。
    童赠银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现任民生银行监事会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副司长、司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部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副部级)。1995 年9 月调任中国民生银行第一任行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大学文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S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平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助理会计师,财务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华能石家庄分公司(华能上安电厂)总会计师,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Mr. Dean Chisholm ,监事,毕业于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英格兰暨威尔斯特许会计师机构(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and Wales) 所颁发的英国特许会计师执照。现为景顺集团亚太区运营部总监。曾任职于景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运营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英国及香港核数师。现在出任Hong Kong 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 主席及Omgeo Hong Kong Advisory Board的联席主席。
    吴建军先生,监事,1989 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获学士学位,1992 年毕业于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保障部总监。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3、督察员
    刘焕喜先生, 1989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系,获学士学位,1998 年毕业于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获博士学位。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长城证券行政部副总经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拟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孙延群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担任中兴信托上海证券管理总部研发中心高级研究员和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IT 行业组组长,具有5 年以上的证券行业研究和投资经验,主要从事电子通讯等高科技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工作,在公司基本面分析、财务分析、公司估值等方面较为擅长,2003 年加入我公司,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新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景顺长城”的字样。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一)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四)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督察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各业务室主管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方案,对投资部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并形成决议;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方案。
    (4)督察员:督察员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组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部,法律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营业机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 年5 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和监督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 名。
    (三)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46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 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 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 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4 年3 月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
    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和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370.58 亿份基金单位。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取得基金收益;
    (4)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5)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7)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8)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的,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权益登记日10%(不含10%,下同)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契约,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2)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3)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10%以上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4、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变更基金类型、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 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天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2)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3)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3 以上(不含2/3)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④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⑤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计票人应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单位,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
    十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深度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最佳风险收益比。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在股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80%。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80%和70%,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30%和20%。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不受以上比例限制,全部投资于股票类资产。
    (四)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
    1、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方法,着重在内需拉动型行业内部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业或估值偏低的股票。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的分析,对行业偏好进行修正,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股票投资部分以“内需拉动型”行业的优势企业为主,以成长、价值及稳定收入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入的收益型股票。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如果政策允许,本基金将不做债券部分投资。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按照总市值权重加权形成的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如果今后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将按照事先预定的程序进行基准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不投资国债,那么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成立后,投资建仓期为3 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 个月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85%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高持股比例的基金,特点为较高风险与较高收益的对应。因此,股票市场的任何波动对本基金的净值均有直接影响,特此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严谨的选股策略,并运用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BARRA 量化模型将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水平降至最低。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
    (三)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
    7、未上市交易债券的估值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差错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资产计价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发起人承担。基金成立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 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手续费率,上述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十、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作为相应的基金单位。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规则:若基金成立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3 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或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基金契约第十三章中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证券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 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并对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8、重大关联事项;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托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0、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基金成立、基金开放申购或赎回;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赎回;
    14、暂停申购和其他暂停赎回;
    15、暂停期间公告;
    16、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7、基金终止;
    18、其他重要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基金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十五、基金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基金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六、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本基金的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独立进行。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1)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内需增长基金代销协议
    (八)内需增长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