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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4-05-31 17:21:10
    基金发起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8号
    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为基金净资产的60%-80%,债券投资范围为基金净资产的20%-40%。《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最高可以达到基金净资产的100%。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100万元以下: 1.0%
    认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超过1.0%
    首次认购:最低为1000元(含认购费)。
    销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100万元以下:1.5%
    申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1.2%
    首次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申购费)
    赎回费率:0.5%
    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间转换费率:0.25%
    最低转换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起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起开始办理
    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起开始办理
    基金发起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销售机构: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摘要)
    1、基金名称: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规模:不预设募集上限
    3、投资目标:追求资本的长期持续增值,为投资者寻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7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30%×中国国债指数
    4、投资理念: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
    5、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为基金净资产的60%-80%,债券投资范围为基金净资产的20%-40%。《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最高可以达到基金净资产的100%。
    6、投资策略:全面引进荷兰银行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自下而上”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
    7、选股基本标准:综合利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系统,选择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
    8、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基金属于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
    9、风险管理工具:湘财荷银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指《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行公告: 指《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单位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 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湘财荷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契约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程国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E座
    成立日期:2002 年 7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克磊
    电话: 010-88518989—8090
    传真:010-68721958
    客服电话:010-88517979
    公司网址:http://www.xchyf.com
    (二)基金管理人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注册登记人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42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五)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有关内容同上
    联系人:中国银行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银行网站:http://www.bank-of-china.com
    2、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玮
    银行网站:http://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联系电话:021- 68881829
    联系人:杨静
    传真:021-68881851
    公司网址:http://www.spdb.com.cn
    4、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林
    客服电话:95501
    联系人:周勤
    传真:0755-82080714
    公司网站:http://www.sdb.com.cn
    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客服电话:021-68865020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客服电话:(010)65186758 400-8888-108(免长途费)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4457777-721、882
    传真:(025)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张雪瑾
    公司网站:http://htsc.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顾文松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联系电话:021-68419125
    公司网站:http://www.xyzq.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 金芸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服电话:(021)962505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胡洁净
    联系电话:(021)54033888转2908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3、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服电话:952506
    联系人:盛云
    联系电话:62568800-3019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4、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15、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客服电话:022-27483685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公司网站:http://www.ewww.com.cn
    16、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客服电话:0755-26936207
    联系人:姚文强
    联系电话:0755-26936388
    公司网站:http://www.ehantang.com
    17、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服电话:021-6881677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联系电话:021-68816000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六)直销机构
    名称: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客户理财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A座
    联系人:马志颖、余丽萍
    联系电话: 010-88518989—8037、8029
    客户服务电话:010-88517979
    传真:010-68721947/48/62
    (七)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曹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27号中扬大厦505室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68938088
    经办律师:曹斌 杨晓勇
    (八)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王笑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五、开放式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基金单位的设立募集期限、销售渠道和募集对象
    1、设立募集期限: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4年6月3日到2004年7月5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的发行公告。
    2、销售渠道:通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之发行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3、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预期募集规模。
    (三)基金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网点的投资者首次对基金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可以重复认购,但须按照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帐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四)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100万元以下: 1.0%
    认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超过1.0%
    认购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五)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份额部分免认购费,利息折算份额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价格=基金单位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第十天(T+10日)投资10,000元认购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认购份额计算过程如下:
    ①认购价格=基金单位面值×(1+认购费率)=1.00×(1+1.0%)=1.01
    ②在募集期内,认购资金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相应的基金帐户。假定基金成立日为T+40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T+12日开始计息,利率为同期银行同业存款利率1.62%
    认购利息=10,000×1.62%×28/360=12.60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利息/基金单位面值=10,000/1.01+12.60/1.00=9913.59份
    即投资者如在认购期第十天(T+10日)投资10,000元认购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在基金成立时,投资者帐户登记有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9913.59份。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认购金额无法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者认购户数无法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则基金不成立。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本基金的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列明。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起开始办理。
    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起开始办理。
    4、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基金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基金持有人基金间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日确认。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5、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基金最低金额1000元,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本限制;追加申购基金最低金额为1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基金持有人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0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单笔基金转换最低份数为1000份;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当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投资者赎回基金的费用,其中的0.3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用,0.125%归基金资产。
    2、申购费率表:
    3、基金间转换费率
    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间转换费为经办业务手续费,由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25%。
    4、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逐一列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基金单位申购价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单位申购价格=1.016×(1+1.5%)=1.03124元
    申购份额=50000/1.03124=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单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赎回费=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0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基金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某基金B转换为另一基金A,基金间转换公式为:
    其中:A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A的份额;
    B为原来持有的基金B的份额;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B的单位资产净值;
    E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某基金A的每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由于基金净值的不同,持有人将原持有基金B转换为另一基金A时,原持有基金的份额可能与基金间转换后所得基金份额存在差异。
    例:某投资者持有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要求将其转换为湘财合丰周期类行业基金,假设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0元,湘财合丰周期类行业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200元,对应的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25%,则其可得到的湘财合丰周期类行业基金的份额为:
    湘财合丰周期类行业基金的份额=[(10000×1.016)×(1-0.25%)/1.02]=9935.88份
    即:投资者持有1万份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单位,要求将其转换为湘财合丰周期类行业基金,假设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0元,湘财合丰周期类行业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200元,则其可得到的湘财合丰周期类行业基金的份额9935.88份。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该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基金转换前原持有基金的权益并办理转换后持有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和基金间转换可能对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做延迟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本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等基金交易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行为。
    (二)非交易过户包括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基金持有人合并或分立、基金持有人清算、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或本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
    (三)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主体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照《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四)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的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湘财荷银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5日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7月4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E座
    法人代表:程国安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文批准于2002 年7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2003年9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荷兰银行通过股权受让,正式参股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7%;荷兰银行有限公司:33%;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30%。2003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小组两个非常设机构,并设组织与战略规划部、研究部、基金投资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基金事务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八个常设部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部经理和相关基金经理组成,督察员列席会议。投资总监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2、风险控制小组
    风险控制小组是公司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测量和监控机构。组长由总经理任命,其成员包括督察员、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经理等,小组成员尽量避免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重叠。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控制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风险控制小组参与投资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过程,并行使建议权。
    3、组织与战略规划部
    组织与战略规划部负责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基金新品种研究、开发与设计,以及对外合作交流。
    4、基金投资部
    基金投资部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基金资产尽可能增值。下设中央交易室,负责实施基金经理下达的具体交易指令。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投资原则及资产分配策略拟定和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投资方案。
    5、基金事务部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清算交割、基金投资业务的绩效评估以及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下设基金清算室、登记注册室。
    6、研究部
    研究部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行业与上市公司的研究分析,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全方位的研究支持。
    7、市场部
    市场部负责基金产品营销策划、销售,客户服务体系的建立、日常客户服务,公司及产品的宣传推广。
    8、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估、报告、建议职能。
    9、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及部门之间协调、企业文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等。
    10、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电子商务及客户关系管理的建设、开放式基金管理系统的建设。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是一个系列基金,其中包括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稳定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基金基本情况如下(其中基金单位净值、基金累计净值和基金份额截至2004年3月31日)。
    (三)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措施。除《公司章程》外,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还制定了以下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员和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员工作。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财务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4、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主要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并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规范员工行为,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实行员工聘用制度,招聘录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德才兼顾、任人唯贤”, 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公司全体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公司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对员工实行奖优罚劣的奖惩制度, 认真进行人事考核,并将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培训和公司合理配置人才的重要依据;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素质;根据《劳动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四)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程国安先生,董事长。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统计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湖南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国际经济系副主任、世界银行项目中方主任。期间在美国先后在威斯康星大学、坦普尔大学作访问学者。1996年起工作于湘财证券有限公司,任副总裁。
    李汝革先生,副董事长。1982年毕业于山东电力学校,1997年毕业于河南高教考试经济管理专业,2001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班。高级会计师。自1982年以来先后任山东电力集团发电厂财务科长、厂长、集团燃料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等职。目前担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林伟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厦门大学外文系,获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在国家农业委员会、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从事国际合作和政策研究工作。1990年至1992年在美国GS Bullion & Forex (US) Inc先后任高级研究员和市场经理;1992年至1996年在美国新泽西州Prominence International Inc. 任首席研究员;1997年至2002年,在美国明报任副总编辑兼财经主任;2002年3月起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投资策略师;2003年12月起任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强先生,董事,男,35岁。1988年毕业于江汉石油学院。高级会计师。1988年至今先后工作于大庆石油学院财务处、大庆石油管理局技术开发公司财务处、大庆石油管理局财务处。历任财务处科长、副处长等职。现任大庆石油管理局副总会计师。
    马明秀先生,董事,男,39岁。1983年毕业于解放军石家庄军械工程学院,获工学士学位。1987-1990年就读于华中理工大学计算机系,获理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3年至1997年先后工作于解放军5223工厂、新疆军区后勤部任军事代表、副团中校工程师。1997年至今工作于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资产运作部副经理、信息事业发展部经理,现为该公司副总经理。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48岁。198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1985年获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财经》学术顾问及三联学术委员会召集人等系列职务。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35岁。1987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1990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至今分别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目前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等职务。
    薛谋洪先生,独立董事,73岁。194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政治系,1951年获北京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工作以来先后担任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员、《当代中国外交》编辑部主任、中国驻肯尼亚大使、联合国中国代表团成员、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中国代表团团长等职务,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的特约教授、访问学者。目前为西安交大经济与金融学院院长兼中国西部开发研究中心高级顾问,同时担任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等系列职务。
    田劲先生,独立董事,41岁。1981年毕业于湖南大学英语专业,1984获武汉大学计算机语言硕士学位,1992年获Auburn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及博士学位。1987年至2000年先后担任湖南大学外语系助教、美国Command地产公司董事长、芝加哥DePaul大学战略开发及研究主管、美国晨星公司数据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目前为美国晨星公司亚太区总裁、执行董事。
    监事会
    郭道扬先生,监事。毕业于湖北大学经济系。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担任国际会计史学家协会学术委员、美国《会计咨询》杂志编委等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委理事、中国会计教授会会长等职务。
    方培池先生,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系;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国际MBA研究生。1986年至1996年任职于轻工业部,先后任主任科员、处长、部长助理;1996年至2001年任深圳海王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2001年至今工作于湘财证券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助理、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
    杨峰先生,监事。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系,获理学博士学位。历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2000年7月至2002年于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博士后出站后,进入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组织与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1986年毕业于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系;1988年就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研究生班;1999年获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1986年至1994年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1994年至2001年在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国债部副经理,发行部副经理,资金部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竹平先生,督察员。1982年毕业于云南大学外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71年参加工作,任教师。1982年至1996年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历任科级、副处级干部;并作为公派人员,先后在美国、欧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从事技术培训、专业翻译、驻外办事处和中资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1996年至2001年历任湘财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部门副经理、人事部副经理、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两人)
    曾昭雄先生, 1992年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贸易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7年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调研员、总经理秘书、业务经理、高级研究员、市场服务部副经理;1997年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1997年至2001年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总经理。2000年至2001年参加由国家财政部及英国政府联合主办的FIST项目,在英国伦敦德累斯顿银行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Kleinwort Benson Private Bank 及Dresdner RCM Global Investors任基金经理助理及亚太投资策略研究员。自2001年12月起工作于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湘财合丰周期类行业基金基金经理。12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任职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
    刘青山先生,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管理学硕士学位,同年加入华夏证券基金管理部,参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先后在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从事行业研究及投资管理工作,并分别担任业务经理和高级经理。期间参加了华夏证券与法国储蓄银行证券投资局(CDC)举办的分析师培训,以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组织的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的培训。2001年加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任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湘财合丰成长类行业基金基金经理。6年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任职资格。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1)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只基金资产净值及每只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1)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相关权利人要求,更换基金名称中“湘财荷银”的字样。
    十三、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督察员: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十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亿元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唐棣华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商业银行中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截止2002年末,中国银行内地机构共计12,090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1个。
    中国银行的主营业务是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了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和金融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主要针对银行的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长城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
    迎合国际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银行在巩固其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又将经营领域扩大到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中银国际作为中国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全资附属机构已经成为中国在海外最为成功的投资银行,拥有最长的历史、最多的管理资产、最广阔的分销渠道及最富有经验的专业人才。中国银行还在不断努力发展成为可提供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化大银行。
    财务概况:2002年,中国银行继续成为中国利润最高的银行,实现拨备和消化历史包袱前营业利润52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1%。扣除中银香港上市收益,实际经营利润472亿元。截止2002年末,中国银行集团资产总额为35,939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为2,197亿元人民币。在《银行家》杂志按一级资本的排名中,中国银行列第11位;在《欧洲货币》杂志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的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中,中国银行名列榜首。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4年3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动力平衡、景顺恒丰债券、景顺优选股票)、易方达策略成长、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等1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肖钢先生1981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等职。1996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年10月开始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年3月,就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肖钢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肖钢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李早航先生,中国银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大学学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投资公司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 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6 月至今任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负责基金托管部下设客户服务处、研究发展处、托管业务处、资产托管处、稽察监督处、综合管理处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49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18人,占员工总数的39%,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0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了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的及时、有效监控和全面管理。中国银行在2000 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制。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资本的长期持续增值,为投资者寻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7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30%×中国国债指数
    (二)投资理念:
    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80%,债券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40%。《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最高可以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四)投资组合:
    1、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为基金净值的60%-80%;
    3、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于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投资策略
    全面引进荷兰银行的投资管理流程, 采用 “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自下而上”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
    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MVPS模型,结合宏观和行业分析,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2)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精选个股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包括:(1)以流动性指标筛选股票。(2)对筛选后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3)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股票的未来发展。
    本基金股票投资流程如下图所示:
    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MVPS模型,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MVPS模型———通过四个层面研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M-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季度GDP的增长速度
    √ 每月CPI的数据
    √ 每月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
    √ 货币供应量M2的增长
    V-价值(Valuation)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P/B、P/E运行模型
    √ 公司治理结构
    P-政策(Policy)
    √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证券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的重要影响作用。
    S-气氛(Sentiment)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保证金
    √ 分析师指数
    √ 基金仓位
    √ 市场的特殊效应
    2、利用SRS模型进行行业分析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
    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根据波特理论,通过以下分析,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和行业在投资组合中的配置比
    例范围。
    √ 对全球、地区、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判断行业或产品的增长前
    景(全球观念下,行业景气趋势分析)
    √ 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宏观分析)
    √ 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评价商业模式)
    √ 与最佳行业的比较分析(测量竞争优势)
    √ 该行业财务状况分析(财务稳健性分析)
    根据行业(P/E)指标和资金流指标,对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在调整行业配置比例时,应综合考虑行业(P/E)指标和资金流指标,对资金流指标的临界数值应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3、利用市值指标作为流动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建立待投资股票库:
    首先对股票市值按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票,作为模型的基础股票池。
    4、对待投资股票库的股票利用QSE模型,对股票投资价值和股票预期收益增长性进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
    5、利用商业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评估和盈利预测,在基础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
    (1)将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商业组合,根据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包括的业务类别,从商业性质、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市场份额、营业利润率、财务能力等方面对基础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评级。将影响上市公司的因素概括为商业因素、公司因素、财务因素,结合上述评级,确定上市公司商业因素、公司因素、财务因素的分值和上市公司的综合评分。
    (2)利用财务定价模型对企业的长期盈利状况进行预测,依靠多种价值参数,选择自身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与同类公司相比定价较低、对比市场以往历史数据定价有合理上涨空间的上市公司。结合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对上市公司进行打分。
    (3)按照本基金认为合理的权重,对商业评估和公司评估、盈利预测与价值评估进行综合评分,按分值大小,选择股票基础库中最好的上市公司。
    6、基于“自上而下”进行的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自下而上”选择的股票,结合自身的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7、风险控制小组运用引进荷兰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型,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8、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六) 基金的禁止行为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R)
    R=7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30%×中国国债指数
    (八)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基金属于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行业选择风险:本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如果出现行业背景发生较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对方不履约的风险。在证券市场上,信用风险不仅仅是对方的违约风险,还可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看作是由于公司交易对方在履约能力上的变化而导致公司资产的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看待交易对方是否违约,决定因素不是看交易对方是否发生实际违约,而是看交易对方是否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银行间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股票估值方法和债券估值方法的规定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6、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有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列支。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二十、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红利再投资方式,以基金持有人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基金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相应基金单位。具体业务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持有人的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xchyf.com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客服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或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可拨打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8517979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xchyf.com。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8517979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更新并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最后一日。
    2、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3、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公告申购公告书、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正常申购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公告书;
    (2)在赎回开始日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
    4、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每个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变动;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9)本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2)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13)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1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5)其他重大事项。
    (二)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五、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契约;
    3、销售代理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托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