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职工可享带薪年休假
发表日期:2007-12-17 07:29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关注指数:
■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者 ■补偿:未休天数,单位按三倍日工资标准支付
新华社电 众所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修改后的中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两个备受瞩目的法规预计将对中国人的假日生活和中国的假日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
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规定》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
此外,修改后的中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主要修改之处,一是“五一”劳动节只放假1天,使老百姓从此告别“五一”黄金周。二是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各休一天。另外,春节的休假提前一天,从农历除夕开始,正月初三不再是法定休假日。
此次节假日调整的主要原则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要有利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时间分布上要相对分散;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要与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结合。(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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