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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调整

发表日期:2008-01-11 11: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关注指数:

  工作:20.83日/月 计薪:21.75天/月

  <作者>=刘春香 每日经济新闻

  <日期>=2008.01.11

  <版次>=01

  <版名>=头版

  <栏目>=

  <正文>=

  BY 刘春香 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了解到,单月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全月工作时间20.92天缩短为20.83天,相差工作时间0.72个小时,著名劳动法专家、律师陆敬波对此表示,员工的加班费提高了,加班权利得到保证。

  对比可知,根据新的《通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得以统一,而非此前按每月实际发生日计算。

  陆敬波指出,月工作日20.83天/月和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这两个数字容易被混淆使用,希望劳动保障部能够出台更为明确的规定,来保护劳动者权益。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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