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基金未成交 基民向银行索赔被法院依法驳回
发表日期:2008-02-20 06:51 来源:北京商报 关注指数:商报讯(记者 郭莹)本想到银行就能领到基金分红,谁知却被银行告知,自己并没有购成基金,于是王女士将托管银行告上了法院。昨日,海淀法院以托管银行不具有保证交易申请确认成功的义务,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1月9日,王女士到中行清华园支行购买了2万元的基金,当她去银行领取分红时,被银行告知该只基金没有申购成功。王女士认为,银行并未将没申购成功的原因给予她明确的答复,因而将中行清华园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对于王女士的要求,中行清华园支行辩称,基金申购的成功与否由基金管理人最终确定,而银行只是基金代销机构,不承担对交易成功的确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行清华园支行在王女士交付申购资金当日便将其申购申请及相关确认信息、交付的申购基金向登记结算公司传递了申报数据,履行了相应义务。中行清华园支行不具有确认的权利或保证交易申请确认成功的义务。王女士主张中行清华园支行负有主动告知确认结果之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宣判后,王女士表示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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