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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发表日期:2008-03-14 09:30    来源:    关注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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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三月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经2006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中
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43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1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六)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08年1月28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
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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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
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
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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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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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
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场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中欧新趋势股票型基金(LOF)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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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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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场外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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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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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02A、4503A、4504A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7层
4、法定代表人:常喆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50475822
12、联系人:卢强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14、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隆巴达和皮埃蒙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8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6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7%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12,000万元人民币
(注:2007年4月1日,意大利隆巴达和皮埃蒙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Banche Popolari
Unite S.c.p.a.银行之间的合并正式生效。合并后的银行名字改为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c.p.a.(简称UBI,中文译名为意大利意联银行)。公司正在办理向监管机构报备和工商变
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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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常喆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德国基尔大学研究生毕业。
10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副主任,后赴德国
学习并就职于德国石荷洲洲立银行、德国石荷洲建筑储蓄银行。回国后历任万通
企业集团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ianluca Trombi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意联银行国际业务部
主管,意大利籍。曾任摩根士丹利(米兰)投资银行部总监、意大利金融机构小
组主管;摩根士丹利(伦敦/米兰)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瑞士联合银行(苏黎世)
金融机构小组副总裁;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业务 米兰)公司/战略金融服
务资深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 米兰)资深审计师。
陆波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意联银行中国首席代表,中国籍,
硕士学历。曾任意大利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兼合规员;意大利联合银行上海
代表处(原嘉利堡-伦巴地储蓄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荷兰银行上海分行企业
融资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际业务部综合科、外汇信贷科、资金科主任
科员;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国际商务教研室讲师。
陈金占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
国籍。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北京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英国籍,硕士学历。历任伦敦证券交易所高级分析员、国际证券咨询有
限公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咨询师、新加坡联合银
行高级经理、Morgan Grenfell亚洲区经理助理、中银国际助理董事、欧中金融服
务合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教授,中国籍。
肖微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
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高洋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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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籍,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干部、中寰会计师事务所会计、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证券总部清算部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刘玫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
加拿大籍,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掌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成都市政府外商
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经理、加拿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公司财务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常喆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卡.弗朗蒂尼(Luca Frontini)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意大利
籍。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和伦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10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曾先
后就职于世界银行和先锋(Pioneer)投资管理公司爱尔兰都柏林投资中心,担任
基金经理,先后负责美国及远东地区股票基金,先锋服务产业基金,先锋道德产
业基金(Pioneer Ethical)的管理运作。
马文胜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5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技术部经理、北
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殷觅智(Ian Midgley)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英国籍,
CFA。伦敦经济学院硕士,15年以上国际与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历任瑞士
银行(UBS)投资管理公司研究助理、朋友天命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宝源
(Schroder)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策划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汇丰
(HSBC)投资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自2005年10月起,加入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陈鹏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澳大利亚(La Trobe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13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
经验。历任天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天同证券研究
所副所长、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市场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销售总监。自2005年9月起,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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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
硕士,15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上海爱建信托公司、上海万
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
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自2005年8月起,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殷觅智(Ian Midgley)先生,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英国籍,
CFA。简历同上。
王磊先生,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国籍。经济学博士
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殷觅智
(Ian Midgley)先生、公司总经理卢卡.弗朗蒂尼(Luca Frontini)先生、公司
研究部负责人刘杰文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德尼勒.福克斯(Daniele Fox)先生。
其中殷觅智(Ian Midgley)先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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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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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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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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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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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5)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
重大风险等事项。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
程,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
内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
岗位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
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
活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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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和业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
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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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联系人:张志永
联系电话:021-62677777*212004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福建省福州市。自开业以来,兴业银行
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06年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为
6177.04亿元,股东权益为162亿元,2006年实现净利润37.98亿元。根据
英国《银行家》杂志2007年7月公布的最新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
排名再次大幅提升,其中按一级资本排名列260位,比上年提升37位;按资产
总额排名列145位,比上年提升19位。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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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核算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市场处、产品研发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28人,平均年龄
30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07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7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全球视
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基金财产规模265.5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调整可持续健康发展
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评估全行风险状况,评价全行风险管理部门
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并提出完善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为全行业
务战略的实现提供风险控制保障。为加强高级管理层对全行内部控制的领导,有
效防范风险,该行还成立了在行长领导下的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分管风险管理的
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总行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研究规划部、审计部、风险管
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内部控制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
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落实董事会风险管理政策的具体
措施,审议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政策建议,审批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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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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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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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02A、4503A、4504A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7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50475822
联系人:卢强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网址:http://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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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http://www.cpsrb.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613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http://www.ccb.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朱虹、刘薇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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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客服电话:800-810-8809
网址:http://www.guodu.com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 021-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无专门的客服电话)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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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http://www.gfhfzq.com.cn/
9)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电话:800-810-8868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客服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http://www.lhzq.com
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傅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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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qlzq.com.cn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http://www.sywg.com.cn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393-1259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易勇
客服电话:021-68419393-1259
网址:http://www.xyzq.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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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010-62294470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http://www.ehongyuan.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3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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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网址:http://www.htsec.com
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网址: http://www.txsec.com、http://www.tx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注: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系统目前暂不开放场内和场外之间的转托管业务)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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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会计师:汪棣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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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9日证监基金字[2006]243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
间为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1月2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6,874,704,054.1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88,71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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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1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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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7年4月23日开始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1000人;
2、基金募集金额低于2亿元;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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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发
布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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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
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07年4月23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按申请当日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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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执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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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M<1000万元 0.50%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
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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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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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赎回费用=10160 0.5% =50.8元
赎回金额=10160-50.8=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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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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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的份额总量不低于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除非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
外,投资人当日未能赎回的部分自动转至下一个开放日做赎回处理,投资人无
需再次就该部分份额重新提交赎回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
体予以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2周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1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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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
定请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依照国家有权机关的意见来决定是否采取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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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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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07年4月23日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
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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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M<1000万元 0.50%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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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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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
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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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
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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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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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可能从中国经济以及资本市场新趋势获益的公司,在兼顾
风险的原则下,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
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等;债券投资范围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我们奉行积极的投资,坚持精心选股与严格的风险控制相结合。我们将重点
投资于最有可能从中国经济发展新趋势和资本市场成长中受益,具有良好的公司
质地和快速增长潜力,且股价相对合理、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以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为特点,注重挖掘基于未来趋势的
企业价值。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做主动性资产
配置调整,并倾向于持有较多符合经济发展和市场变革新趋势的行业。股票选择
层面,本基金通过客观化的定量分析、主观化的定性分析、证券估值等步骤选择
合适的、物有所值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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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资产配置方案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研究部对宏观经
济走向、信贷和货币的流动性状况、宏观政策动态和制度改革等因素的分析和研
究报告,进行制订和调整后由基金经理执行。
2、行业配置
本基金资产的行业配置在参照本基金的市场基准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的行
业配比基础上,对看好其未来发展趋势的部分行业适当增加投资,对本基金看淡
的行业适当减少投资。该“锁定基准,适当灵活”的被动中具有主动性的投资风
格有利于充分发挥本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团队优势,从而积极把握经济发展
过程中的新趋势;同时对行业投资比例增减的适度控制又可以减小本基金对市场
基准的跟踪误差,从而在适度风险基础上为投资人实现优厚的回报。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遴选
出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股票,其主要步骤为:
(1)客观化的定量分析
客观化的定量分析主要借助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以判断公司的财务状
况,包括通过损益表分析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情况,通过资产负债表分析财务
结构比率,通过现金流量表分析上市公司是否稳步发展,以及通过对特定财务
指标的考察和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比较过滤掉财务状况欠佳的公司,并试图寻找
行业龙头企业。因此,在客观化的定量分析阶段,我们的分析提供了下方保护
的好处。
(2)主观化的定性分析
主观化的定性分析将主要从竞争力、管理质量、增长潜力和公司治理四个
方面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定性分析,这四个方面并不是完全分开的,而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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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关联的。该阶段主要通过分析公司目前的行业地位和未来的发展机会,来研
究公司的业务能力将如何改变以及由于此种改变可能给股东带来的潜在回报。
因此,该项分析提供了附加价值,或者说上方增长的好处。
(3)证券估值和业绩评价
基于主观和客观分析,本基金将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行业相关、
时间相关)来评价一个股票的内在价值,并给出其在未来12个月内的目标价格。
本基金借鉴国际成熟市场投资经验,主要采用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模型来选取股票,即我们寻找有坚实基础能持续稳定增长,同时又被
市场所低估的公司。GARP策略与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的区别在于,价值投资
偏重于投资价值低估的公司,而成长投资注重于投资成长性高的公司,而GARP
则能够弥补纯粹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的不足,能尽量兼顾价值和成长。一般来
说,采用GARP策略能够获取比纯粹价值投资更大的回报,同时能享受到比纯
粹成长投资更小的风险。通过估值和风险因素的统筹,确保基金只投资于合适
的、物有所值的个股,并通过以上步骤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4、债券选择
与本基金的积极股票投资策略相比,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相对保守,基金
的债券资产构成以国债(含央行票据)和金融债为主,适当投资于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并主要采取久期控制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合。除现券买卖
外,本基金也通过债券回购、逆回购操作,帮助实现基金现金流与基金的申购、
赎回活动相匹配。
5、权证投资
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不主动买入权证,但可能因所持股票的上市公司个别
行为(如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或因其他原因向股东配送等)而被动持有权证。本基金
将自该权证上市交易首日起,根据市场情况卖出被动持有的各权证。本基金持有
权证的比例将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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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经济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可以概括为:
1、投资研究部根据研究员提交的上市公司、行业研究报告和投资业绩与风险评价
报告研究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动态、政府政策、金融市场状况以及行业因素等方面
后,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资产配置提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上述资产配置提案进行讨论和评价后形成资产
配置决议;
3、投资总监与各基金经理沟通后制订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并协调和监管各基
金的投资决策执行情况;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和股票池中个股研究报告制定基金投资组
合计划;
5、投资决策执行;
6、研究部出具基金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价周报和月报。
(六)业绩比较基准
80% 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20% 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追求
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的
投资将以前瞻的眼光把握经济发展与市场变革的中长期趋势,努力挖掘个股与板
块、行业的投资机遇。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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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6)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5‰;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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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
述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
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第4季
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本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1 股票 4,812,789,792.61 81.06%
2 债券 49,875,000.00 0.84%
3 权证 0.00 0.00%
4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合计 940,060,517.43 15.83%
5 其他资产 134,717,315.28 2.27%
合计 5,937,442,625.3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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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行业 期末市值(元)

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562,141,829.22 9.54%
C 制造业 1,561,826,402.28 26.50%
C0其中:食品、饮料 131,490,156.83 2.23%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153,894,046.83 2.61%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52,034,489.60 5.97%
C5 电子 0.00 0.00%
C6 金属、非金属 205,204,229.98 3.48%
C7 机械、设备、仪表 719,203,479.04 12.21%
C8 医药、生物制品 0.00 0.00%
C99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6,447,467.03 3.17%
E 建筑业 0.00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432,962,040.75 7.35%
G 信息技术业 264,258,917.04 4.4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22,759,657.34 2.08%
I 金融、保险业 822,524,392.83 13.96%
J 房地产业 598,980,068.28 10.17%
K 社会服务业 83,378,225.84 1.4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77,510,792.00 3.01%
M 综合类
合计 4,812,789,792.61 81.68%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期末市值 市值占基金资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
号 (元) 产净值比例
1 000933 神火股份 4,921,181 257,476,189.92 4.37%
2 000002 万 科A 7,999,567 230,707,512.28 3.92%
3 000528 柳 工 5,500,530 228,987,063.90 3.89%
4 600030 中信证券 2,335,285 208,470,891.95 3.54%
5 000063 中兴通讯 3,200,760 203,856,404.40 3.46%
6 600036 招商银行 5,000,584 198,173,143.92 3.36%
7 000024 招商地产 3,300,134 195,367,932.80 3.32%
8 600269 赣粤高速 10,499,888 192,882,942.56 3.27%
9 600583 海油工程 3,600,564 187,517,373.12 3.18%
10 600880 博瑞传播 5,000,304 177,510,792.00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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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类别 期末市值(元)
比例
1 国 债 49,875,000.00 0.85%
合计 49,875,000.00 0.85%
5、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7国债02 49,875,000.00 0.85%
注:上述债券明细为本基金截止本报告期末投资的全部债券。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
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
的股票。
(3)本报告期末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1 交易保证金 3,508,068.70
2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127,837,612.28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1,060,533.53
5 应收申购款 2,311,100.77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待摊费用 0.00
合计 134,717,315.28
(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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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1月29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07年12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③业绩
②净值增 ④业绩比较
①净值 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 基准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准收益
差 标准差

过去1个月
11.79% 1.32% 10.94% 1.22% 0.85% 0.10%
过去3个月
-1.32% 1.66% -3.75% 1.54% 2.43% 0.12%
成立以来
83.22% 1.70% 77.57% 1.82% 5.65% -0.12%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新华富时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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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80%
60%
40%
20%
0%
-20% 29 28 29 29 29 29 29 29 29 29 29 2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业绩比较基准 中欧新趋势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新华富时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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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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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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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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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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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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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
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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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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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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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全
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
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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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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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款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本基金场外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以认购金额为基
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由认购申请人承担,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00%
50万元≤M<100万元 0.60%
100万≤M<1000万元 0.30%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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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M<1000万元 0.50%
M≥1000万元 单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转换费率:本基金仅可办理场外转换业务,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
基金的转换费率等在开通转换业务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
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转换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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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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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1号)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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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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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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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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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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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上述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上市交易公告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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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以及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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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选择
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
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的全面风险管理,从而得以时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及时识
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高持
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
险评价小组自行开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重点股票
的波动性、贝塔系数、风险价值、跟踪误差和债券的剩余期限、久期、凸性等指
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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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