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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次分红公告

2008-03-19 00:00:00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经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华泰紫金3号”集合计划决定以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全体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以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集合计划决定向份额持有人每10份集合计划份额派发红利2.5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和方式

1、分红登记日、除息日:2008年3月21日。

2、本次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

三、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委托人的红利款将于2008年3月25日自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委托人所转换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将以2008年3月21日的本集合计划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集合计划份额于2008年3月24日划入其集合计划帐户。

五、咨询办法

华泰证券受托资产管理部客户服务热线:025-84579944或025-84457777-797

华泰证券网:www.htsc.com.cn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