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经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华泰紫金3号”集合计划决定以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全体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以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集合计划决定向份额持有人每10份集合计划份额派发红利2.5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和方式
1、分红登记日、除息日:2008年3月21日。
2、本次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
三、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委托人的红利款将于2008年3月25日自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委托人所转换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将以2008年3月21日的本集合计划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集合计划份额于2008年3月24日划入其集合计划帐户。
五、咨询办法
华泰证券受托资产管理部客户服务热线:025-84579944或025-84457777-797
华泰证券网:www.htsc.com.cn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