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一号)
发表日期:2008-06-21 10:24 来源: 关注指数: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八年五月八日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鹰增长基金”或“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2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2年5月8日正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注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5月8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08年1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7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3
第二节 释义.................................................................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6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15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4
第七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1
第八节 基金的投资..........................................................31
第九节 基金的业绩..........................................................37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38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估值......................................................39
第十二节 基金收益与分配....................................................43
第十三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44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47
第十六节 风险揭示..........................................................50
第十七节 基金终止和清算....................................................51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3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5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1
第二十一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76
第二十二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79
第二十三节 备查文件........................................................80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及对本基金公告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孙艳丽
联系电话:(021)33134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金泰、基金金鑫、基金金盛,以及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金鼎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2个投资组合。
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6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年7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年10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刘晶,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7年4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任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1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年11月起任中投证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07年7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电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正局级)、工会主席、纪检组长。2004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
王耀南,董事,大专,15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至1996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1996年-2001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董事。2006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5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担任公司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教授。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曹尔阶,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研究员。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年起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主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顾问。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万树斌,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4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会计部副处长、计财部副处长、处长、资债部高级经理。2005年1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兼任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监事长。2007年11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2004年2月起任公司监事。
黄晓坤,监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6年7月起在广州五星化工厂任工程师。2000年4月起在广东省电信公司研究员。2001年6月起任南方证券高级经理。2004年5月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5年10月起任万联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年10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朱小川,监事,博士研究生,曾任Lehman, Lee & Xu 律师事务所、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东海证券有限公司合规审查员,2004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稽核监察部法务主管。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甦,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后,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中心任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组合管理处副处长。2003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丁昌海,督察长,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二部和基金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总监,稽核监察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助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何江旭,男,经济学硕士,15年证券期货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君安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公司。2000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开发部总监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基金管理部副总监,2002年11月至2004年7月担任基金金鑫基金经理,2003年1月至2004年3月担任基金金鼎基金经理,2004年6月至2008年3月担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年3月起兼任金鹰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并兼任基金管理部总监,2007年5月起兼任国泰金牛创新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由张以杰、黄刚、徐学标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年2月至2004年3月,由吕俊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由冯天戈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总经理)、余荣权(投资总监)、陈甦(投资总监)、周传根(研究开发部总监)、何江旭(基金管理部总监)、高红兵(固定收益部总监)。丁昌海(督察长)列席会议。
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
(1)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与防范,制定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措施,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对投资组合作出有效调整,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 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有的制度。督察长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稽核监察工作。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督察长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3) 稽核监察部: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控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稽核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负责评价投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2、内部风险控制、内部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措施。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内控机制包括:
(1)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及内容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中间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各基金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下的的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中央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中央交易室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 内部稽核制度
1) 稽核监察部的职责:
稽核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稽核监察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稽核监察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针对公司管理多个基金,稽核监察部负责实时监控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总持仓量;通过系统设置,实现对基金间反向交易的自动禁止,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检查中央交易室是否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进行交易。
2) 稽核监察部的权限:
稽核监察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查实物资产;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隔离和无形隔离,亦指通称的防火墙或中间墙;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稽核监察部对被审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公司设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稽核监察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报告。
(3)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支情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4) 人事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制度是通过建立人才的培训、激励和行为约束机制,不断培训和吸引优秀的人才,使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不断优化。具体制度包括:制定人才培训和发展计划,制定员工守则和岗位操作守则,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56个城市设有营业网点,全行员工6万余人。截至2007年年末,资产总额为21036.26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205.13亿元人民币。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荣获2006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 10)(银行类)排名第二,并获得2006年“中国十大诚信品牌”(唯一入选银行)。2007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07年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交行的总资产排名上升至第69位,一级资本排名第68位,还连续三年蝉联世界品牌实验室“银行类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1)”。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10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年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科瑞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泰达荷银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融通行业景气基金、鹏华中国50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富国天益价值基金、华安宝利基金、中海优质成长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泰达荷银预算风险基金、万家公用事业基金、天治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基金、巨田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龙腾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华夏蓝筹核心基金、博时新兴成长、华安策略优选。此外,还托管了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等11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三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电话:021-23060330 传真:021-23060372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3134688
联系人:尤艳,靖研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6层,627-628单元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魏文
3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电话:021-23060367 联系人:严仁明
(二)代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蒋浩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兰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李博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3814
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李娟
电话:010-66226044 传真:010-66223314
客服电话:010-96169(北京)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李群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张智红
电话:010-62294608-6290 传真:010-62294601
网址:www.ehongyuan.com
1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李俊
电话:020-37865026 传真:020-37865030
网址:www.wlzq.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杨薇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电话:0571-85783715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2000.com.cn
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2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网址:www.gsstock.com
23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网址:www.mszq.com
2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黄枫
电话:021-62470157 传真:021-62470244
客服电话:021-962518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网址:www.ebscn.com
26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www.zxwt.com.cn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28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张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025-84579897
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
30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31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陈庆燕
电话:022-28451700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2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3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联系人:陈利民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70
咨询电话: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林建闽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基金业务联系人:张勤
联系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119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3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罗绍辉
电话:961130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8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2-23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传真:021-23060266
联系人:孙艳丽、陆未定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313468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王建平、王恩顺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师:王建平、王恩顺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第六节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一)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
(三)国泰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
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的直销机构分别设在上海和北京两地;委托的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东方证券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一)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国泰电子交易平台可以7×24小时接受个人投资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各基金间的转换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份额转出”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六)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份额将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投资者申购款项全额扣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T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任一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二)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若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低于1000份,则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余额低于1000份,则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转换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不足1000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四)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出现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与转换费
(一)本基金根据申购金额的大小,申购费用等于净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若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0万元 1.0%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6%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单笔)
(二)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一年的,赎回费率为0.5%;持有期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少于两年的,赎回费率为0.2%;持有期超过两年(包括两年)的,赎回费率为0。“持有期”指自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申请日的期间。
(三)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各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从2004年7月1日起,依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本基金赎回费的75%作为手续费扣除,余额25%归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赎回数额的计算方式
(一)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与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与转换的情况取消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办理。
(三)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四)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份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一、基金的冻结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七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八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前提下,主要通过投资增长型上市公司, 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确保基金资产必要的流动性,并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方向
(一)分享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果。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的势头仍有望保持下去,上市公司中有许多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代表,将带动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于这些增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二)投资于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或相对于国民经济增长较快的新兴行业。
(三)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研究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判断企业的内在价值,选择增长型上市公司。国债收益的中长期走势是由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决定的,股票价格的中长期走势是由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决定的,只有立足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才能准确把握债券和股票的中长期走势。
五、投资策略
(一)投资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投资程序
1、研究开发部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独立研究和其他研究机构的报告,形成宏观经济环境、市场行情、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的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决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地作出一段时期内资产配置的决定,审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计划。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研究开发部的宏观、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分析报告,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在股票备选池中选择股票,独立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4、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下属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作为研究开发部、基金管理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之间信息沟通的制度性固定渠道,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有效支持,监督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决议的实施。
5、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必须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下达交易指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监控,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稽核监察部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基金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7、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方法
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股票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60%-95%;债券资产3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1、股票投资
本基金选择股票时优先考虑增长型的行业,即行业可持续发展;行业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GDP的增长率;行业平均利润率不低于中长期商业贷款平均利率;或者为确实具有实体经济意义,相对国民经济增长较快的新兴行业。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从基本面的分析入手挑选增长型股票。具有以下全部和部分特点的公司将是本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①公司所处的行业增长前景明朗,公司在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或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实力,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②经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突出的产品或服务,依靠商业模式和管理水平取胜;③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增长较快;④财务状况趋于良性,具有合理的现金流状况;⑤公司管理层敬业负责,经营规范,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和创新精神。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基于增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增长性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公司商业模式、核心竞争能力、企业资本扩张能力、战略重组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同时本基金利用股票内在价值的定价模型进行增长型股票的相对价值评估,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性和未来两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预期增长性为核心,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增长性以及这种增长的可靠性和持续性。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考量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与市场(行业)平均水平、增长性相比是否合理,结合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适时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按照基金总体资产配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前提,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利用债券定价模型计算内在的债券定价(名义利率,通货膨胀预期,对于非国债则须要求的投资报酬率,特定债券的期限),从而产生不同期限的债券特别是国债的内在投资价值。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考虑历史上中国的年度及季度GDP增长率水平、CPI增长趋势、国家货币政策倾向、汇率政策的变动倾向、财政政策的变动等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的更迭,对市场现有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进行预期,据此对利率风险进行评估。
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在维持投资组合风险承受水平的期望水准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包含期限变动,非国债的相对产业风险价值,信用风险偏离。
通过上述步骤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上证A股指数作为衡量基金业绩的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追求中性偏低的风险收益,通过组合投资于增长型股票,力争实现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大盘上涨时增幅不低于比较基准上涨幅度的65%,大盘下跌时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幅不高于比较基准跌幅的60%;年度内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标准差小于比较基准的标准差。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一)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三)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投资于其他基金;
(二)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
(三)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四)进行房地产投资;
(五)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七)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一)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二)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8年4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08年3月31日。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分 类 市 值(元) 占总资产比例
股票 864,132,488.20 74.45%
债券 158,118,357.60 13.62%
权证 0.00 0.00%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133,262,071.91 11.48%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0.00%
其他资产 5,252,667.06 0.45%
合 计 1,160,765,584.77 100.00%
分 类 市 值(元) 占总资产比例
股票 546,281,007.12 75.18%
债券 28,998,000.00 3.99%
权证 0.00 0.00%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147,769,627.95 20.34%
其他资产 3,557,881.61 0.49%
合 计 726,606,516.68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分 类 市 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农、林、牧、渔业 220,511.20 0.03%
2 采掘业 54,516,642.56 8.06%
3 制造业 219,480,339.35 32.47%
其中:食品、饮料 31,265,316.48 4.63%
造纸、印刷 1,518,544.70 0.22%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77,534,608.15 11.47%
电子 602,336.00 0.09%
金属、非金属 22,031,710.02 3.26%
机械、设备、仪表 69,666,593.00 10.31%
医药、生物制品 16,861,231.00 2.49%
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2,780,095.18 6.33%
5 建筑业 51,734,078.38 7.65%
6 交通运输、仓储业 0.00 0.00%
7 信息技术业 15,229,361.65 2.25%
8 批发和零售贸易 35,724,440.48 5.28%
9 金融、保险业 65,843,179.32 9.74%
10 房地产业 40,683,500.00 6.02%
11 社会服务业 20,068,859.00 2.97%
12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13 综合类 0.00 0.00%
合 计 546,281,007.12 80.81%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股) 市 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1,499,996 48,254,871.32 7.14%
2 600674 川投能源 1,648,217 42,754,748.98 6.32%
3 600970 中材国际 527,102 30,840,738.02 4.56%
4 600290 华仪电气 1,067,100 28,523,583.00 4.22%
5 600830 大红鹰 1,563,650 26,331,866.00 3.90%
6 000422 湖北宜化 950,000 24,747,500.00 3.66%
7 601001 大同煤业 561,213 22,375,562.31 3.31%
8 600141 兴发集团 855,700 21,221,360.00 3.14%
9 000599 青岛双星 2,577,525 19,950,043.50 2.95%
10 002140 东华科技 200,000 19,946,000.00 2.95%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市 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央行票据 28,998,000.00 4.29%
合 计 28,998,000.00 4.29%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 券 名 称 市 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07央行票据94 28,998,000.00 4.29%
(六)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的构成如下:
分 类 市 值(元)
深交所交易保证金 1,263,466.62
权证交收价差保证金 101,282.05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6,030.59
应收利息 667,529.20
应收申购款 1,129,573.15
合 计 3,557,881.61
4、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权证。
6、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第九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2年5月8日至2002年12月31日 -12.20% 0.51% -18.54% 1.30% 6.34% -0.79%
2003年度 20.96% 0.76% 10.57% 1.14% 10.39% -0.38%
2004年度 1.69% 0.90% -15.23% 1.32% 16.92% -0.42%
2005年度 2.07% 0.95% -8.21% 1.37% 10.28% -0.42%
2006年度 131.63% 1.29% 130.57% 1.35% 1.06% -0.06%
2007年度 117.33% 1.97% 96.14% 2.19% 21.19% -0.22%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 454.89% 1.20% 216.96% 1.51% 237.93% -0.31%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三、基金估值的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四、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1)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2)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净值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一)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八、基金估值的特殊情形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节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买卖证券差价;
(二)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三)银行存款利息;
(四)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二)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三)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五)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90%。
(六)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选择的,则现金分红方式为其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0万元 1.0%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6%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单笔)
(二)赎回费
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一年的,赎回费率为0.5%;持有期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少于两年的,赎回费率为0.2%;持有期超过两年(包括两年)的,赎回费率为0。“持有期”指自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申请日的期间。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报刊或网站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一)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三)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产业风险。科技创新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等特点,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五)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国家开发程度的提高,各行业都面临着国际竞争,科技创新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必然面临许多来自国外同类企业竞争的风险。
(六)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的更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的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七)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流动性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股票品种的流动性不是很通畅,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一)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二)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超过一只,因此本基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可能会受到其他基金投资所带来的影响,尽管基金管理人内部有严格的交易规则来避免不同基金投资的利益冲突,但无法保证完全避免该影响的产生。
(三)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尽管基金管理人保持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储备,但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影响。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第十七节 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编: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资本:170亿元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发售基金份额;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 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决定终止基金;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编: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资本:170 亿元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五)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七)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先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坚持客户服务与投资管理并举,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诚信、勤勉的为投资者服务,建立了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和客户服务模式。
针对投资者的基金投资需求,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3、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紧急程度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账户信息、销售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招商银行一卡通用户、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用户、农行金穗卡用户、中国银联CD卡高级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实现客户资料的修改和完善。
4、“自问智答”智能搜索帮助系统:7×24小时提供关键字搜索,包括基金知识、交易指南、公司产品、活动动态、市场热点等信息,并可在线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评论反馈及新问题提交,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客户留言版、交易指南、直销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国泰QQ通:投资人可以通过加入国泰QQ群获得及时在线交流和服务支持。
9、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息,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公司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10、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季度策略报告》、《国泰基金快讯》、《基金新闻》、《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果,交流市场研判观点。
11、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现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四、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
1、净值订制:每周六上午向所有订制本服务的投资人发送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2、分红提示:当旗下基金向投资人分红,基金管理人将发送短信通知,投资人可及时修改分红方式、查阅分红情况。
3、生日、节日祝福:生辰过节,喜气洋洋,基金管理人会及时向投资人送出祝福。
4、新产品发行通知:每当基金管理人发行新的基金,都会在第一时间通知现有的投资人。
5、交易确认:投资人的基金申购、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申请的确认结果将于T+2日确认后,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交易确认结果。
6、移动资讯刊物:提供投资人订制公司资讯产品的手机版,便于投资人随时掌握最新市场信息。
五、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投资者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网站订制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投资者可在每月的前5个交易日之内收到上月的月度电子对账单。
4、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周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国泰周刊》,不定期发送《国泰快讯》、《基金公告》等。
1、《国泰周报》:包含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净值表现,公司和基金的公告,以及公司动态等内容,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各项信息。
2、《国泰快讯》:对热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点评,公司重要公告、活动第一时间通知,以及投资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等。
3、《最新公告》:提供投资人及时了解公司基金产品与管理人的定期和不定期公告披露信息。
4、电子月度交易对账单:更快捷、绿色的电子化交易对账单,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在月度内基金账户发生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递送,提供投资人了解账户变动情况和最新公司及产品动态信息。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招商银行一卡通、建设银行龙卡、农业银行金穗卡、兴业银行借记卡、银联通CD卡高级用户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陆国泰基金网站www.gtfund.com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除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基金产品进行转换,目前已开通转换的销售机构:国泰基金公司直销(含网上交易)、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上海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