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发表日期:2008-09-04 09:47 来源: 关注指数: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募集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20.17,-0.09,-0.44%,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 (下转A14版) 重要提示 1.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97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08年10月17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等代销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现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募集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帐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重复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0.本公告仅对“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9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2.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前端收费基金代码:257040,后端收费基金代码:257041)。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单位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盈利稳定增长的、具有较高股息收益率的、财务稳健的上市公司,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6、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8、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8年9月8日到2008年10月17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0% 50万元-150万元(含50万元) 0.8% 150万元-500万元(含15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时,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其中1年按365天计算):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下 1.5% 1年-3年(含1年) 1.0% 3年-5年(含3年) 0.5% 5年以上(含5年) 0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前端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前端净认购金额=5000/(1+1.0%)=4950.50元 前端认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 认购份额=(4950.50+2)/1=4952.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4952.50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2)/1.00=5,0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5,002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3、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4、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5、超过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认购,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6、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7、缴款方式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帐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4、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08年9月8日至2008年10月17日(除部分机构外,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您看完这篇新闻有何感觉:
![]() 太兴奋了 |
![]() 有点意思 |
![]() 没啥感觉 |
![]() 比较无聊 |
![]() 狗屁不通 |
![]() 又伤心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