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目 录
特点
(四)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
(五)目标规模
(六)存续期限
(七)推广时间
(八)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九)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十)收益分配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率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
(二)托管人
(三)推广机构
(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第 4 部分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五)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
(七)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十)推广期内规模上限的控制
第 5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一)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
(二)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提前退出
(三)管理人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第 7 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二)资产配置策略
(三)投资策略
第 8 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二)投资程序
(三)风险控制原则
(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五)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风险评估
第 9 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的账户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第 11 部分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二)资产净值
(三)单位净值
(四)估值目的
(五)估值对象
(六)估值日
(七)估值方法
(八)估值程序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十)差错处理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 12 部分 费用支出
(一)费用的种类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三)税收支出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第 13 部分 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的条件
(三)收益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对象
(五)收益分配时间
(六)收益分配方式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十)收益分配的程序
第 14 部分 开放期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的场所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四)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五)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六)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八)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九)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其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二)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十四)其他情形
第 15 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和展期
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资产返还
(四)资产清算主体
(五)清算程序
(六)清算费用
(七)终止与清算的报告
(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第 17 部分 信息披露
(一)净值报告
(二)季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
(四)委托人查阅
(五)重大事项的披露
(六)信息披露方式
第 18 部分 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一)市场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四)信用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六)委托人认知风险
(七)其它风险
第 19 部分 其他
(一)集合计划的托管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第 20 部分 监管安排
(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
(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
(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
第 21 部分 特别说明
第 1 部
分 释义
《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包括《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条款》)及对其所作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试行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 指《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股: 指公开发行股票(含首次)或配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指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推广机构: 指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推广期: 指集合计划获批后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活动的期间。具体指本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之日起60日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指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委托人数超过2人(不包括管理人)时且计划管理人已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集合计划存续期: 5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和开放期: 开放日指集合计划参与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手续的工作日。开放期指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3个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除开放期外,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
开放期参与: 指在开放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
退出: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向设立人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通过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或集合计划单位: 指本集合计划的基本计量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份额或总份额: 指委托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 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期内总募集资金规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 2 部
分 集合计划介绍
(一)名称和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并兼顾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三)计划特点
1、主题精选,价值回报
未来几年,中国经济有望延续较高增长,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关注证券市场的四大投资主题:人民币升值、制度变革、成本转移和消费升级,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确定投资组合中各主题之间股票的比例,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并兼顾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2、四季红理财,季季收益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
每满3个月,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可分配收益时,本集合计划进行收益分配。
3、管理人参与,风险共担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日,管理人以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的2%投入自有资金,但最多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内管理人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同时也不得追加自有资金投入。
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存续期所取得的收益归管理人所有,不转增份额。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业绩关系到自身投资收益的好坏,与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
(四)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存款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2、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
(1)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0%-90%;
其中,权证仅投资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得的权证,不主动在二级市场买入,且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3%。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5%;
其中,可转换债券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5%。
(3) 在计划开放期间,银行存款金额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五)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最低规模为1亿份,推广期目标规模为50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开放期目标规模为50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六)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
(七)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为本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之日起60日内。
具体时间见公告。
(八)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1、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开放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当日单位净值。
3、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九)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资产,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型理财产品。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十)收益分配
1、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满3个月分配一次;
2、每3个月分配的收益不低于该3个月可分配收益的50%;
3、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推广机构进行推广,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率
1、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参与费率最高不超过0.5%,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免收参与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参与金额 (单位:元) 参与费率
100,000≤N<5,000,000 0.5%
N≥5,000,000 0.25%
N:集合计划参与金额
2、托管费:年托管费率0.2%。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3、管理费:年管理费率1%。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4、退出费: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退出费率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R<1年 1.5%
1年≤R<2年 0.8%
R≥2年 0
R: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
5、管理人业绩报酬
(1) 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10%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 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10%时,管理人对超过10%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日,管理人以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的2%投入自有资金,但最多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同时,管理人不得追加自有资金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存续期所取得的收益归管理人所有,不转增份额。
第 3 部
分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
名称: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成立时间: 2003年5月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拾陆亿柒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东海证券成立于1993年,前身为常州证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03年通过增资改制成为综合类券商。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6.7亿元,拥有46个股东,分布在全国15个省市。 2005年,东海证券成为全国第十家创新试点类券商,2007年7月在中国证监会券商分类监管评选中被评为A类券商,是首批17家A类券商之一。公司拥有注册保荐机构、客户资产管理、短期融资券承销、经纪业务、网上交易、投资咨询、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银行间市场交易、证券自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权证创设、权证一级交易商、资产证券化和代办转让市场、首批甲类结算人资格等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全部牌照和资格。公司近三年来取得了超常规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网点布局日趋合理,营业网点从9家发展到30多家,遍布北京、上海、深圳、南京、长沙、青岛、常州、洛阳、苏州、武汉、重庆、天津、广州等十多个城市。客户数量从12万发展到近60万,员工人数从170人发展到1000多人。2007年,公司各项业务平稳快速发展,衍生产品、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均走在国内前列。 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自信、和谐、感恩、快乐”的企业文化造就了一支富有战斗力的员工队伍,海纳百川,志存高远,崇尚“以微笑传递智慧,让事实缔造杰出”,日益成为国内最稳健、最安全、发展最快的券商之一。
(二)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时间: 2004年9月17日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列中国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65名,列中国第二位。在《亚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最高的银行”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此外,在2006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8年首批获准开办基金托管业务,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设立投资托管服务部,负责管理和经营托管业务。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为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理财计划、QFII等各类客户提供托管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三)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东海证券、中国建设银行等推广机构进行推广。有关东海证券、中国建设银行的情况见前述管理人、托管人部分。
(四)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
第 4 部
分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指集合计划获批后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活动的期间。具体指本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之日起60日内。具体推广时间见有关公告。
(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将依据委托人参与时所缴纳的参与净额及其参与期利息除以每份集合计划参与价格确定。
参与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参与费率最高不超过0.5%,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免收参与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参与金额 (单位:元) 参与费率
100,000≤N<5,000,000 0.5%
N≥5,000,000 0.25%
N:集合计划参与金额
(五)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有效参与款项在推广期间形成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净参与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委托人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如果推广期内参与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000元,该笔资金所对应的参与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如下:
净参与金额=2,000,000/(1+0.5%)=1,990,049.75元
参与份额=(1,990,049.75+2000)/1.00=1,992,049.75份
即委托人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加上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992,049.75份集合计划份额。
(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集合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七)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点参与本计划。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签订集合计划合同。委托人在提交参与本计划的申请前,应当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投资者T日提交参与申请,可于T+2日到办理参与的推广机构网点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并可向办理参与的网点索要开户确认单、交易确认单。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份额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十)推广期内规模上限的控制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如果T日的参与金额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49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则管理人在T+1日对T日的参与申请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部分申请进行确认,拒绝其余申请。确认规则如下:
1、T日可参与金额=49亿元-截止T日已确认的参与金额及其利息;
2、将T日的所有参与申请按时间从先到后依次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参与时间相同的,按金额大小顺序依次确认;
4、如果确认一笔参与将使T日的确认金额超过T日可参与金额,则拒绝确认该笔申请并停止确认;
5、计划管理人退还被拒绝的参与资金。
第 5 部
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一)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日,管理人以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的2%投入自有资金,但最多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二)管理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提前退出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同时,管理人不得追加自有资金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存续期所取得的收益归管理人所有,不转增份额。
(三)管理人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
第 6 部
分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不包括管理人)时且计划管理人已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宣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不得成立。
如果推广期结束前,委托人参与金额累计达到了49亿元,则推广期提前终止,不再接受委托人参与,同时管理人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于其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本集合计划不成立时,集合计划设立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将已参与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集合计划参与人。
第 7 部
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遵循价值投资和积极投资的理念,以研究为导向,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通过组合投资和量化管理,在注重控制投资风险并兼顾流动性的前提下,依据精选的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权益类与固定收益类等资产的比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最佳增值潜力。
本计划投资理念的具体说明如下:
1、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
长期来看,中国崛起、大国经济、全流通体制的建立、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资金的流动性充裕和人民币升值等因素,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正处于制度性变革与结构性变革的交叉口,这一特征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将远远高于国际成熟市场水平。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利用自身在宏观研究、政策把握、市场分析、股票研究和基金研究等方面的优势,以长期稳定收益和相对较低的组合波动性为目标,设立资产证券池,制定投资策略,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注重控制投资风险
控制组合的投资风险,是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目标、保持相对较低波动性的重要措施。在研究和投资决策过程中,贯穿了注重风险控制的思路,在整体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策略选择过程中,采用严格的数量化风险控制策略,实时分析组合风险情况并及时进行组合调整,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收益波动。同时,本计划十分注重资金的流动性,针对阶段性赎回和申购,实行严格的流动性指标管理。
3、价值为主、成长为辅,选质为主、选时为辅
本计划秉承传统的经典价值投资理论,严格杜绝投机性买卖,以证券资产基本面为基础,按照产业资本经营企业的标准精选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构建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价值型资产组合。
本计划将公司质地优良作为投资的第一依据,不会因为牛熊的转换而人为地降低精选证券资产的标准。同时,本计划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选质为主,选时为辅的原则下进行波段性操作。
(二)资产配置策略
1、投资范围:
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存款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2、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
(1)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0%-90%;
其中,权证仅投资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得的权证,不主动在二级市场买入,且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3%。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5%;
其中,可转换债券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5%。
(3) 在计划开放期间,银行存款金额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三)投资策略
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新股申购、基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债券、转债等资产的比例。中长期看,本集合计划基于对政治、政策形势、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行业景气情况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分析,衡量类别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战略资产配置。短期内,本集合计划将基于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把握市场过度波动的机会,通过时机把握来调整战术资产配置。 1、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中长期来看,中国经济处于由人口红利、城镇化、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升级等诸多长期利好因素共存的良好环境里。未来几年,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关注证券市场四大投资主题:人民币升值、制度变革、成本转移、消费升级。
(1) 人民币升值主题
人民币升值是个长期的过程,中国政府有能力控制升值的速度,但不会阻止升值的趋势。人民币升值将对诸多上市公司的成本、产品价格带来影响,同时也将深刻影响市场上的资金流动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对外贸易、投资政策以及居民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
(2) 制度变革主题
股权分制改革后,一个全流通的开放性资本市场将为国资管理塑造资本化平台,全流通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发生深刻变化,从而对改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产生深刻影响。
(3) 成本转移主题
行业上下游利润在原料价格的波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转移。由于产能过剩,终端产品的价格易跌难涨,上游价格的上涨意味着榨取下游行业的利润,而上游价格的下跌则意味着下游将获得更高的收益。本集合计划密切关注石油、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价格的变化,把握上下游行业的利润链,抓住价格变动趋势,从而形成投资机会。
(4) 消费升级主题
国际经验表明,一个经济体在经济腾飞过程中率先启动并获得持续增长的行业有商业、食品、服装、医药、社会服务等行业。中国的消费行业,特别是服务行业,无论是在集约经营度,服务质量提高和产品创新方面与发达国家有非常大的差距,成长空间巨大。 2、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深入分析上市公司IPO基本面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市场环境,积极参与新发和增发股票的询价和配售,利用相对价值分析(RVA)方法,并根据可比公司股票基本面因素和价格因素构造多因素模型,预测新发或增发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以及发行价格,确定网上、网下申购的各自比例。
同时,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和资金面情况,合理估算新股一级市场发行价格、中签率、机会成本、申购收益率及最大风险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新股申购收益的最大化。 3、基金投资策略
本计划拟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选择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分析、评估和排序,动态调整基金品种和基金间组合比例,不断优化和提升基金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4、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品种主要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水平预期、货币政策导向、市场资金状况和投资品种自身条款特征等因素的影响。本计划将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充分把握组合风险,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来构造固定收益证券组合,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债市场主要受到股票市场走势、公司基本面、可转债条款、转股溢价水平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在注重分析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上,本计划侧重于投资具有高成长性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并在确保债券高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当配置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第 8 部
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关合同的相关规定。
2、本集合计划以外部研究机构和公司内部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资产管理总部下设研究发展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基金、行业和上市公司、固定收益市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人提供决策依据。
3、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状况。本集合计划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4、本集合计划以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为依据进行投资决策。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二)投资程序
为了更好地管理计划资产,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管理人制定了一套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见图)。
具体为:
提出方案投资主办人
投资决策小组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
确定方案
投资品种
投资操作
1、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客户资产管理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担负以下各项职能:
(1) 贯彻落实有关法规、公司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公司总裁室的有关决议;
(2) 研究、确定客户资产配置原则,定期确定大体的资产配置比例;
(3) 审议单一证券投资累计额度5000万元以上及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小组被授权之外的其它重要事务;
(4) 审议各项产品的投资证券池;
(5) 对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进行授权。
2、投资决策小组
投资决策小组接受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监督,并根据本计划投资方案和投资范围进行业务运作,严禁突破计划和方案的范围越权经营。主要职能为:(1) 具体确定资金运用范围和投向;(2) 对投资主办人上报投资方案进行讨论,并确定最终投资方案;(3) 对投资主办人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
3、研究发展部
根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小组、投资主办人的要求,研究发展部对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变动、市场发展动态进行研究和分析预测;对行业、上市公司深入研究和实地调研;策划重点研究行业和投资品种,建立供投资服务的证券库;向投资主办人提出拟投资证券品种建议。
4、投资主办人
投资主办人应严格按照自己的投资权限进行运作,不得随意变更资金运用范围和投向。投资主办人负责决议的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通报投资决策小组。如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主办人必须立即提请投资决策小组另行组织讨论。
5、交易员
交易指令由投资主办人或其它授权人向交易员下达,交易员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每日交易工作完成以后,交易员负责填写当天交易台帐,汇总并报部门负责人。
(三)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整个业务过程和每个业务环节,做到各部门及岗位各司其职。
2、风险控制第一位原则:风险控制是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最主要的基础,只有建立了完善、系统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才能保证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顺利地进行,因此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应该放在最首要的位置。
3、相互制约原则:资产管理总部和公司其它相关部门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合规部、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岗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监控职权,并与独立的外部审计相结合。
(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1、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针对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职能包括:定期检查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衡量标准;审批资产管理总部新开发的业务品种,并定期对整体风险状况作评估;检查合规部的风险监控情况。
2、公司设立合规部,合规部对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独立的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对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本集合计划在合规性方面的内部风险,并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3、为更好地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做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总裁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针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职能包括:制订、修改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产管理总部新开发业务品种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定期讨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评估报告;讨论并执行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下达的有关业务风险控制的事项。
4、资产管理总部下属运营管理部设立风险控制岗,风险控制岗位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风险的控制,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运用数量化指标实现投资的全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合规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五)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集合计划存在以下风险因素和利益冲突:客户资产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管理风险、利益输送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它风险。
1、客户资金风险防范
(1) 托管人机制
本集合计划引入托管银行机制: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资金存入托管银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监督。托管人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
(2) 独立账户与专用席位
管理人、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本集合计划的场内交易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的专用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独立交易审批制度
针对本集合计划,制定独立于自营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审批制度,程序明确,人员独立。对于场外交易投资运作,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风险防范机制进行操作。
(4) 独立核算和分帐管理
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托管机构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2、市场风险防范
资产管理总部下属的研究发展部通过与公司研究所、外部研究机构交流和合作的方式,对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和变化、市场利率波动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宏观因素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定期为投资决策提供前瞻性研究报告。对市场风险的数量分析侧重于灵敏性和VaR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引入适当的资产配置模型,有效防范与控制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见图)。
3、投资管理风险的防范
坚持“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的投资管理原则,实现投资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严格按照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程序操作,包括实行严格的前台与后台的责任和空间分离制度;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建立完善的投资止损措施等。
4、利益输送风险防范
(1) 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
针对每一集合计划,指派专门投资主办人员运作,实现不同集合计划之间的独立运作,防范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投资主办人员实行业绩考核,投资主办人员薪酬与投资业绩挂钩。定期公布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和资产管理报告,通过透明化原则强化投资主办人员负责制。
(2) 客户与管理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防范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与公司自营业务人员严格分离。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委员会在构成和人员组成上独立于证券自营投资管理委员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发展、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实行隔离。集合计划采取分散投资的原则,使管理人无法控制和操纵证券的价格。并对投资主办人员实行业绩考核,定期公布净值和资产管理报告,通过透明化原则强化投资主办人员负责制。
5、流动性风险防范
针对本集合计划有别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素,确保维持合理的现金储备,防范因市场缺乏流动性而可能产生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在计划开放期间,用于委托人退出申请的银行存款金额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其他风险防范
(1) 后台风险的防范
建立专业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软件系统,包括登记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
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管理人将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专项审计。
(2) 法律风险的防范
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严格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定期向委托人披露本集合计划的信息。
(3) 道德风险的防范
员工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的职业道德风险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来源之一。管理人不断强化员工职业道德、风险教育的培训,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员工违法违规、不遵守职业操守造成的风险。
(六)风险评估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评估由资产管理总部风险控制岗具体执行,并将结果上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部。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包括定期风险评估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定期风险评估包括月度评估;不定期风险评估包括:
(1) 新业务的风险评估;
(2) 在出现违规经营、客户投诉、危机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时,风险控制部门应进行风险评估;
(3) 风险控制部门可就某些事项做出专项风险评估。
第 9 部
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只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5、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6、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只基金,超过该基金上一季度末规模(新发基金以发行规模为准)的10%;
7、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按证券面值计,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9、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10、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的2%;
11、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按市值计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2、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及与管理人、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基金及其它有价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13、管理人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14、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投资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需由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补充托管协议,明确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定、监督内容、清算交割流程、核算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式等方面内容后,计划管理人方可进行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上述投资限制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也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 10 部
分 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的账户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集合计划使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在托管人开立托管专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并在条件许可时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参与款;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股票投资及其应收红利、股息;
8、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9、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 11 部
分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提供计价依据。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场外申购或认购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公告的基金净值计算;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场外购入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截止估值日管理公司记入的货币收益额确认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12 部
分 费用支出
(一)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依管理人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依管理人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日平均摊销或一次记入当期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4至5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税收支出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取业绩报酬原则:
(1) 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10%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 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10%时,管理人对超过10%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H。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R-10%)×20%×M×D/365
R=(A-B) ×365×100%/(B×D)
其中:
H:提取的业绩报酬
R:年化收益率
M:退出份额
A=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分红
B=退出集合计划单位的参与价格(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推广期参与价格为面值1元,开放期参与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净值,红利再投资的参与价格为红利转份额当日单位净值)
D:退出集合计划单位的持有天数
2、提取办法:由管理人通过调整手续费的方式自行计提业绩报酬。
3、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对业绩报酬无复核义务。
第 13 部
分 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它收入。
净收益是指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收益中扣除的各项费用等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的条件
每满3个月,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可分配收益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满3个月分配一次;
2、每3个月分配的收益不低于该3个月可分配收益的50%;
3、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时间
1、分红权益登记日:每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该3个月分红权益登记日(T日);
2、除息日: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权益登记日(T日)确定是否满足收益分配的条件,经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实后,T日为除息日;
3、如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现金红利于T+7日内划入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如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现金红利折算的集合计划份额按除息日当天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
(六)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人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红利再投资;委托人获得的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分红方式分配;除分红权益登记日外,委托人可在计划存续期内选择变更收益分配的方式。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可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八)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
(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选择分红再投资的委托人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退出计划的相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部分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包括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实施日、分配方式及其选择和修改、现金分红划款时间、红利转再投资的转换日等。
4、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管理人在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并经托管人确认后,将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通知委托人。
5、实施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收益分配款划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分红专户,再由分红专户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 14 部
分 开放期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的场所
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开放期为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3个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三)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后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晚参与的份额;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四)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1、参与和退出的申请方式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否则所提交的参与、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和退出的成交情况。
3、参与和退出的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2日内参与款划往推广机构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开立的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100,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0元人民币;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0份,部分退出后在某一推广机构处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10,000份。
(六)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
1、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 (单位:元) 参与费率
100,000≤N<5,000,000 0.5%
N≥5,000,000 0.25%
N:集合计划参与金额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2、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R<1年 1.5%
1年≤R<2年 0.8%
R≥2年 0%
R: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退出费用总额的10%归入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由管理人支配。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并报证监会批准,降低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公告委托人。
(七)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净参与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委托人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其对应参与费率为0.5%,假设参与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参与份额为:
净参与金额=2,000,000/(1+0.5%)=1,990,049.75元
参与份额=1,990,049.75/1.05=1,895,285.48份
即:委托人投资200万元参与本集合计划,其对应参与费率为0.5%,假设参与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1,895,285.48份集合计划份额。
2、退出净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退出本集合计划时缴纳退出费,委托人的退出净额为退出金额扣减退出费用和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其中: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退出费用=退出金额×退出费率
退出净额=退出金额-退出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
退出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退出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100万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退出费率为0.8%,假设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1.05元,管理人业绩报酬为2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退出净额为:
退出金额=1,000,000×1.05=1,050,000元
退出费用=1,050,000×0.8%=8,400元
退出净额=1,050,000-8,400-20,000=1,021,600元
即: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100万份,假设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1.05元,管理人业绩报酬为2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退出净额为1,021,600元。
(八)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含该日)后的开放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4) 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 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参与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在出现上述第(2)款的情形时,如果存续期开放日T日,计划管理人对当日的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将使本计划规模超过50亿份,则计划管理人有权对当日的参与申请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部分申请进行确认,拒绝其余申请。具体规则如下:
1)将开放日T日的所有参与申请按时间先后依次确认,参与的时间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2)参与申请时间相同的,按金额大小顺序依次确认;
3)如果确认下一笔申请将使本计划规模超过50亿份,则拒绝确认该笔申请并停止确认;
4)推广机构网点在T+2日,将参与资金退还委托人账户。
2、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对于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并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报告给委托人。
3、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
4、 暂停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的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本集合计划在单个开放期内,连续两个开放日净退出申请份额均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 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 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 巨额退出期间,如果计划达到终止的条件,则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 巨额退出结束,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4、巨额退出的报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单个委托人一次退出5000万(含)份额以上,应比开放日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委托人向销售网点提出申请,由销售网点以传真形式代委托人向管理人提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申请表》,说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退出份额、基金帐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其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委托人。
(十二)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
如果发生暂停开放日参与或退出的情况,管理人应在导致暂停参与或退出事项消失后的工作日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委托人集合计划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且以后的开放日不应受当次延迟开放日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申请、非交易过户。
第 15 部
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和展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情况和客户的实际需要考虑是否展期。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三)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四)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展期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本集合计划将展期。
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应与管理人签订修改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其他需要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文件,委托人签署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将视为在展期成立日之前不退出本集合计划。
自展期公告之日起至集合计划届满日前5个工作日之前,未签订修改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其他需要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件的委托人,视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将在本计划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按集合计划到期日单位资产净值一次性为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办理全部份额退出业务。
如果不再展期,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第 16 部
分 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委托人或管理人有权在有关司法等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关指示的情况下终止本计划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二)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时;
6、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资产返还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计划因故终止,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清算计划资产。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如因管理人及托管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清算,则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资产清算主体
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应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五)清算程序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将清算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6、对资产进行分配。按照本部分“(三)资产返还”的规定分配和返还资产。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七)终止与清算的报告
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委托人。
(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
第 17 部
分 信息披露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主要由管理人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一)净值报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份额净值,该份额净值须经过托管人审核。在集合计划开放期间,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 <http://www.longone.com.cn/> )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该单位净值须经过托管人审核。
(二)季度报告
管理人至少每三个月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情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托管人至少每三个月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报告,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对报告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事宜做出详细说明。
集合计划季度资产管理报告的财务数据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于每3个月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告。
上述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一年度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银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集合计划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财务数据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通告。
(四)委托人查阅
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存放在各推广场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与所报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重大事项的披露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委托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1、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4、本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况;
5、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6、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8、其它暂停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情形;
9、暂停期间报告;
10、暂停结束重新参与、退出报告;
11、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当本集合计划出现说明书第18部分“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中的有关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知晓该情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各推广网点向投资者公告,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
(六)信息披露方式
集合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集合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 <http://www.longone.com.cn/> ),供委托人查阅。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于每3个月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帐单方式可以为信件或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 18 部
分 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6、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明确限制,通过承担适当的市场风险以获取投资收益。
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与投资技术,在本说明书与合同约定范围内,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与投资决策,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组合,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托管人将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降低因管理人违反本说明书规定投资而产生超出本集合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市场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客户大量退出导致证券资产无法变现,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有着明确的约定,针对本集合计划有别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素,确保维持合理的现金储备,防范因市场缺乏流动性而可能产生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在计划开放期间,银行存款金额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具体退出方式及退出顺序参见第14部分。
(三)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的情形。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反向交易限制,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定期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人各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与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
(四)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以降低信用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资金划拨和管理人投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监督投资交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降低合规性风险。
(六)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均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各种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客户作出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七)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 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 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6) 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7)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8)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第 19 部
分 其他
(一)集合计划的托管
为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集合计划的托管事项应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委托关系,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确认、红利发放、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业务处理等。
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计划管理人委托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并由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制定的与集合计划注册登记及过户有关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相关的参与与退出记录等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
3、对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漏集合计划账户注册登记、相关的参与与退出等业务资料;
4、按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特殊业务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20 部
分 监管安排
(一)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
本集合计划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
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和设立工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推广文件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二)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计划的《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托管和推广职责,办理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分红等事宜。
管理人、托管人将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如发生本说明书第17部分“信息披露”中有关披露事项时,管理人将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三)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
如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规定的终止情况发生,管理人将在本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 21 部
分 特别说明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