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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009-09-24 14:56:23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

目 录

第 1 部分 前言...................................................................................................................................3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4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5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7

第 5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承担补偿责任.................................................................................9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10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11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12

第 9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14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15

第 11 部分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7

第 12 部分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8

第 13 部分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0

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22

第 15 部分 集合计划展期...................................................................................................................24

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25

第 17 部分 不可抗力...........................................................................................................................26

第 18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27

第 19 部分 风险揭示...........................................................................................................................28

第 20 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31

第 21 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32

第 22 部分 其他事项...........................................................................................................................33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3

第 1 部分 前言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附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884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4

第 2 部分 合同

当事人

第六条 委托人。投资者于签署《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的签字页。

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邮编:518026)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楼9层(邮编:518026)

联系电话: 0755-82558215 传真:0755-82558006

联系人: 张娟

第八条 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邮编:100045)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 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 李伟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5

第 3 部分 集合

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1、名称: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最低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不含自有资金),目标规模上限为30亿份。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总规模上限为50亿份。

为确保集合计划规模不超过上限,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最高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或暂停相应的集合计划参与,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于流动性良好的各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品种、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拟定投资比例或从法律法规规定比例。

2、投资组合设计

本集合计划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95%;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95%;为保持计划流动性,本计划最低保持5%以上的现金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和股票型、混合型、指数型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期限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

管理人将在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3、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在发生该等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披露。托管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6

第十三条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四条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五条 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在集合计划的推广期结束时,如果委托人的参与金额达到最低发行规模,委托人不低于2人(含2人),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合格后,在出具验资报告的第二日集合计划即告成立。推广期结束前,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推广期,在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合格后,在出具验资报告的第二日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1、委托人的参与金额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不含自有资金);

2、委托人数量不足2人;

3、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计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7

第 4 部分 集合

计划的参与

第十七条 参与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由管理人公告确定。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经管理人评估认为持续参与存在超过目标规模的风险,管理人有权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停止接受参与申请,提前结束推广。对于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管理人计划份额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计划份额登记机构。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参与。本计划成立后封闭6个月,其后每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个月的首3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参与、退出。

在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接近规模上限时,经管理人评估认为持续参与存在超过规模上限的风险,管理人有权通知代理推广机构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对于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管理人计划份额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参与价格

1、

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2、

存续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参与,遵循"未知价"原则,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参与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并在T+1个工作日通告。遇意外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第十九条 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参与费用按参与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参与,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参与金额(M) 参与费率

M≥500万 1000元/笔

300万≤M<500万0.2%

100万≤M<300万0.5%

M<100万 0.8%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8

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请参看《说明书》第4部分和第14部分。

第二十条 参与方式

委托人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多次参与本计划。

1、申请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订集合计划合同,提出参与申请。

2、签署《合同》

委托人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在推广代销网点签署《合同》。《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签字、盖章,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合同、说明书同时生效。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并经证监会同意,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采取以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本《合同》,管理人选择电子合同的,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通过管理人网站报告委托人。

3、缴款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本计划的申请前,应当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与确认

委托人提交参与集合计划申请日(T日)后,管理人在T+1日对委托人申请进行确认,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推广场所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广场所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

管理人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

第二十二条 参与的注册登记

委托人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后的开放日起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第二十三条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说明书》第4部分第八条及第14部分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9

第 5 部分 管理

人自有资金参与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募集资金规模(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参与资金的上限为1.5亿元。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包括展期),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在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所得的分红收益归管理人所有,分配给管理人,不再转增份额。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补偿方式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净值为限对委托人产生的亏损进行有限补偿。

1、补偿对象

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参与且连续持有满5年到期的计划份额。

2、补偿方式

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且持有满5年到期的份额,若到期日单位份额累计净值(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低于计划单位面值,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而持有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对单位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单位面值的差额进行补偿,直至差额全部弥补或管理人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补偿完毕为止。

3、不适用风险补偿条款的情形

(1)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认购而未持有至集合计划5年存续期满即提前退出的计划份额;

(2)集合计划委托人在开放期申购的计划份额;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因收益分配取得的收益;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亏损;

(5)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未满即终止。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0

第 6 部分 集合

计划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集合计划以"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专用资金账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开立"安信证券-光大银行-安信理财2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专用证券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及其他客户资产账户相独立。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1

第 7 部分 集合

计划资产的托管

第二十八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与管理人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本合同前言中"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及第五十条中"安全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实现此项义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2

第 8 部分 集合

计划费用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费用的种类。由本集合计划列支的费用包括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投资交易费用、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托管费。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25%。计算方法如下:

C=V×0.25%÷当年实际天数

C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V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5%。计算方法如下:

M=V×1.5%÷当年实际天数

M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V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三十二条 除托管费、管理费以外的计划费用由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展期、终止时,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一定比例,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大于一定比例,则管理人提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 提取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6% 0 0

R>6% 20% H=(R-6%)×20%×B×N/12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注:

(1) H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2) R为持有期年收益率

%10012????NBBAR

A=(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展期、终止当日单位份额净值+持有期间单位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退出份额

B=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推广期参与的单位份额的成本价为面值1元,开放期参与的单位份额的成本价为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N=委托人退出份额的实际持有月数(N=1,2,3...60)

2、提取办法: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从托管专户划入集合计划中登备付金户,再由中登划入管理人费用账户,若遇法定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第三十四条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整集合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人必须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不计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合计划的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3-1-13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4

第 9 部分 投资

收益与分配

第三十七条 收益的构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由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八条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1元/份);

5、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选择现金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分红专户,再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7、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弥补亏损后计划已实现净收益的90%;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收益分配方案。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5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的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管理人在封闭期内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上周末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经过托管人审核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

2、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说明,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管理人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账单。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当季有交易的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若委托人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委托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com.cn)等多种方式在重大事项发生后通告委托人,并及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本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4、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5、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6

6、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7、其它暂停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情形;

8、暂停期间报告;

9、暂停结束重新参与、退出报告;

10、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当集合计划出现《说明书》第18部分"风险揭示"中的有关情形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各推广网点向投资者公告,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于关联关系证券的披露。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托管人和委托人披露,并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集合资产管理定期报告、托管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网站(www.essence.com.cn),供委托人查阅。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7

第 11 部分 委托人的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4、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8

第 12 部分 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参与费、退出费和业绩报酬;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1、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19

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2、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0

第 13 部分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托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依据《试行办法》、《通知》、《托管协议》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2、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3、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5、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除外),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8、托管人自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资产划入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履行托管人职责,承担托管人义务;

9、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2、因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4、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1

理人予以赔偿;

15、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2

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存

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第五十一条 退出办理的场所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的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五十二条 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可于开放期办理退出申请,本计划成立后封闭6个月,其后每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个月的首3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工作日的交易时间。

第五十三条 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2、"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可于开放期多次办理退出申请。在办理多次退出时,先参与的份额先退出,后参与的份额后退出。

第五十四条 退出的程序

1、退出的申请方式

委托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管理人同意的其它方式申请退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T日(退出申请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日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T+2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的注册登记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第五十五条 退出的数额限制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3

本计划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少于1000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第五十六条 退出的价格和费用

1、退出价格:为受理申请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

2、本集合计划退出费按持有期限不同设置差别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P) 退出费率

P<1年 0.3%

P≥1年 0

退出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退出费中25%归入集合计划资产,其余用于营业网点退出业务办理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净退出金额及退与份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请参看《说明书》第14部分。

第五十七条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说明书》第14部分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第五十八条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请参见《说明书》第14部分。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4

第 15 部分 集合计划展

第五十九条 展期的条件

本计划存续期为5年,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有权决定本计划到期清算终止或进行展期安排。本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本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承诺展期期间参与的自有资金不退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条 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1、若本计划符合展期的条件,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存续期届满3个月前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

2、证监会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应立即在网站公告,并通过报纸、信函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展期通知,并对展期涉及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性进行说明,征询委托人意见。

3、委托人同意展期的,应在集合计划到期日前向管理人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在存续期届满日办理退出,对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在产品展期时需重新签订合同。

4、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若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展期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且委托人同意展期的人数和份额净值符合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则本计划可以展期,若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则本计划到期清算,计划终止。

5、集合计划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十一条 展期的期限

管理人应在向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5

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终

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 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计划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7、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低于2人时;

8、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三条 集合计划的清算

1、管理人应在本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应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2、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3、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在该资产可变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变现,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清算与分配。

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6

第 17 部分 不可抗力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7

第 18 部分 违约责任与

争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抗力"的定义请参见《说明书》第1部分"释义");

(2) 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4、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获知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后,应立即通知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六条 责任划分

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可接受计划参与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两方都违反合同,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和托管人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向管理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安信理财 2 号积极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3-1-28

第 19 部分 风险揭示

第六十九条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