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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09-12-22 00:00:00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

目 录

绪言................................................................................................................................................................................ 1

重要提示........................................................................................................................................................................ 2

释义................................................................................................................................................................................ 3

第一章 集合计划介绍.................................................................................................................................................. 5

第二章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10

第三章 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11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退出............................................................................................................................................ 14

第六章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冻结............................................................................................................. 17

第七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8

第八章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0

第九章 投资限制........................................................................................................................................................ 30

第十章 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31

第十一章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33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与税收......................................................................................................... 36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39

第十四章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40

第十五章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 41

第十六章 集合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42

第十七章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44

第十八章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46

第十九章 特别说明.................................................................................................................................................... 49

2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

绪 言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

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说明书阐述了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集合计划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发行。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投资者签订《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试行办法》、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欲了解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相关附件。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对本说明书的解释权。

2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试行办法》、《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

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9〕1349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

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

释 义

在《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说明书:指本《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试行办法》: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5、 《细则》: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6、 元:指人民币元。

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管理人: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推广机构:指直接推广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

11、 直接推广机构: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代理推广机构:指具有集合计划代理推广资格、依据有关《代理推广协议》办理集合计划认购、申购、退出、分红等

集合计划业务的代理机构。

13、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15、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

16、 委托人:指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19、 集合计划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0、 交易账户:指投资者在办理认购/申购时,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参与、退出、分红及清算本集合

计划资金的划拨。

21、 成立日:指在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集合计划推广开始之日起60日内,集合计划参

与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后,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和实际发行情况

停止发行,并宣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4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2、 推广期:指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集合计划开始推广到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60日。

2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 T日:指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25、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26、 开放期:指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申购、退出业务的工作日,为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6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

27、 集合计划份额:指委托人对集合计划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计量

单位。

28、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9、 认购:指在计划推广期内,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0、 申购:指在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1、 退出:指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

的行为。

32、 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集合计划的其他合法收入。

33、 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4、 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5、 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36、 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以确定该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的过程。

37、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38、 不可抗力:指《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发生

的,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39、 关联方:包括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或托管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公司等。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5

第一章 集合计划介绍

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集合计划名称: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理念

1、投资目标

把握行业景气度变化和市场运行的脉搏,精选发展前景良好或周期复苏行业中的领先企业。严格控制风险,追求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2、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采取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深入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以有效捕捉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变动和产品创新产生的投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和组合设计

集合计划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新股申购、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债券、债券逆回购、短期

融资券、央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计划将集合资产的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将集合资产的0-95%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将集合资产的5%-

100%投资于现金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期限大于1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收益凭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0-95%。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1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

金融产品,在封闭期和开放期内占资产净值均不低于5%。

管理人可经与托管人和所有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修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

6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集合计划的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六、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七、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每6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期办理申购和退出。

八、集合计划推广时间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6个月内开始推广,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日。

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办理。

九、集合计划的参与(认购/申购)和退出

1、推广对象:主要为在对金融产品的选择上,具有一定风险偏好的、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已经是

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客户。

2、认购:按金额认购、份额管理。单个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0元。多次认购的部分每次最低为

10,000元。

3、申购:在开放期办理,按金额申购、份额管理。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多次申

购的部分每次最低为10,000元。

4、退出:在开放期办理,退出以份额申请,以退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退出金额。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7

十、费率

1、托管费:0.2%/年。

2、管理费:1%/年。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6%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大于6%时,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当 R>6% 20%

A=(委托人退出当日单位净值+委托人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退出份额

B=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认购份额的成本价为面值1元,申购份额的成本价为申购价,红利

再投资份额的成本价为红利转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风险和期望收益中等的产品。适合那些希望获得一定证券投资收益且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

(1)直接推广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 称 咨询电话 地 址

上海凤阳路营业部 021-63583526 上海市凤阳路310号

上海陆家浜路营业部 021-63761707 上海市陆家浜路309号

上海都市路营业部 021-63553871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3898号

上海肇嘉浜路营业部 021-64229603 上海市肇嘉浜路333号亚太企业大厦9楼

上海宛平南路营业部 021-54251119 上海市宛平南路99弄1号

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021-62476262 上海市巨鹿路758号

8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名 称 咨询电话 地 址

上海秣陵路证券营业部 021-63534998 上海秣陵路80号

上海武宁南路证券营业部 021-62327839 上海武宁南路415号

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021-56908589 上海中兴路457号

上海光新路证券营业部 021-52902132 上海光新路211号

上海真如证券营业部 021-62165731 上海真如寺前街6号

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 021-62138466 上海定西路1100号

上海遵义路证券营业部 021-62745002 上海遵义路567号

上海海宁路证券营业部 021-63241813 上海海宁路137号

上海飞虹路证券营业部 021-65155521 上海飞虹路35号

上海许昌路证券营业部 021-65629003 上海许昌路1296号

上海四平路证券营业部 021-65132371 上海四平路999号

上海中原路证券营业部 021-65060090 上海中原路286号

上海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021-56750997 上海长江西路1788号

上海耀华路证券营业部 021-68706233 上海耀华路58号

上海金口路证券营业部 021-50706161 上海金口路510号

上海新川路证券营业部 021-58928115 上海川沙新川路621号

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021-58205885 上海浦东南路1658号

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021-58353835 上海张杨路638号 

上海牡丹路证券营业部 021-50596903 上海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东辰大厦6楼

上海南汇证券营业部 021-58026543 上海惠南南门大街128号

上海鹤庆路证券营业部 021-64305536 上海鹤庆路338号

上海航北路证券营业部 021-64211150 上海航北路208号

上海丰庄路证券营业部 021-69195755 上海丰庄路515号

北京霄云路证券营业部 010-64661625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霄云路21号大通大厦南楼三层

北京安苑路证券营业部 010-84896422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小关北里45号

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 022-23536188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42号

沈阳白塔街证券营业部 024-88502722 沈阳市北顺城路123号

沈阳南八中路证券营业部  024-25424020 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25号

沈阳热闹路证券营业部 024-22957199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33号

沈阳太原街证券营业部 024-23400940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号

抚顺西七路证券营业部 0413-2625406 抚顺市新抚区西七路11号

抚顺辽中街证券营业部 0413-6685185 抚顺市望花区辽中街25-2号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9

名 称 咨询电话 地 址

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0413-7583426 抚顺市新华大街20号

长春同志街证券营业部 0413-85830099 长春市同志街2222号通汇大厦四楼  

武汉二七路证券营业部 027-82886066 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300号星海蓝天花园小区15幢一、二楼

长沙劳动西路证券营业部 0731-85385739 长沙劳动西路471号

成都天祥寺街证券营业部 028-84477558 成华区望平街118号天祥大厦

南京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025-84665507 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广场13楼

苏州临顿路证券营业部 0512-65235138 苏州临顿路82号宏信商务大厦4楼

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0571-85167958 杭州市体育场路286号

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0571-85192737 杭州市龙井路53号

广州宝岗大道证券营业部 020-34122519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47号三楼

广州平月路证券营业部 020-38209353 广州市天河区平月路161号

深圳金田路营业部 0755-23992666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15层

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 0755-82968811 深圳红荔西路7002号第壹世界广场A座14楼

汕头榕江路证券营业部  0754-88361650 汕头榕江路金湖花园九幢

南宁民主路证券营业部 0771-5668855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6-8号都市华庭四楼

北海北部湾西路证券营业部  0779-3055879 北海北部湾西路2号新力4楼

桂林中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0773-2853758 桂林市中山中路16号金泰大厦四楼

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0531-83185778 济南经七路319号二楼

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0591-87810002 福州五四路252号金百合大酒店5、6楼

(2)代理推广机构: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集合计划,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主要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

10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二章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注册资本:32.93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办公地址:同上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同上

三、推广机构

1、直接推广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代理推广机构: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推广集合计划,并及时至少以一种指定方式进行

信息披露。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1

第三章 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一、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

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通过认购/申购参与集合计划。

二、投资者参与的原则、程序和确认

1、办理时间

认购在推广期内办理。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办理。

申购在开放期办理。

2、参与的原则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申购的方式;

(2)投资者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0,000元;

(3)投资者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00元;

(4)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申购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5)推广期内,在每日(T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

购规模达到1亿元时,管理人有权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

认购无效,并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6)推广期内,在每日(T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

购规模达到5亿元时,管理人将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5亿元的认购无

效,并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7)开放期每日办理申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当日(T日)净申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集合计划总规模达到

8亿份时,管理人有权于T+1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申购指令,根据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

并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3、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

12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收到投资者签订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填写的相关表格后,向投资者出具回单,经投资者

确认无误后,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

(4)投资者参与申请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5、参与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1.00元。集合计划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

录为准。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3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的成立

1、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在每一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

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2、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到推广期结束日,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经具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专用账户,不得动用。推广期结束,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全部法定手续。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至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

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自然

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14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 退出的办理时间与办理原则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退出原则

(1)先进先出,以份额申请。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2)以委托人申请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退出金额,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规定。

二、退出的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

三、退出的程序

1、退出的申请和确认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开放期每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应填写交易申请表,同时其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表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符合退出约定的,向委托人出具回单,经委

托人确认无误后,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

(4)委托人于T日提交退出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情况。

(5)退出款项将在T+7日内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2、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单位净值-业绩报酬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5

四、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指每一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未退出份额将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

理,如在开放日内未能办理完毕,将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

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通过在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等途径向委托人公布信息,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五、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含义见前款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方式处理,当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并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方式处理。

六、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拒绝接受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集合计划暂停估值;

16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方式包括:

(1)拒绝、暂停受理某笔或数笔退出申请;

(2)拒绝、暂停受理某个或数个开放日的全部退出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

披露。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7

第六章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冻结

一、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

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

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合计划的冻结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18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七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把握行业景气度变化和市场运行的脉搏,精选发展前景良好或周期复苏行业中的领先企业。严格控制风险,追求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新股申购、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债券、债券逆回购、短期

融资券、央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计划将集合资产的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将集合资产的0-95%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将集合资产的5%-

100%投资于现金类资产。

管理人可经与托管人和所有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同意,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修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采取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深入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以有效捕捉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变动和产品创新产生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和经济运行周期,进行积极的战略性

资产类别配置。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之间的平衡配置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宏观经济指

标的分析与判断、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对新股的合理定价等因素。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在行业配置层面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策略。把超越业绩基准的投资目标分解为行业选择问题,通过动态监

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使行业资产配置效率优于业绩基

准。然后,再根据多层次选股方法在各行业内选出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公司,实现积极的投资管理目标。在评价行业的投

资价值时,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行业竞争力分析体系和定量模型相结合的方法,每个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

合评分和排序,并由此决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9

(2)个股选择。股票方面的主要投资对象为财务基础稳固、拥有长期竞争优势和持续利润增长潜力的公司。从成长性、质

量和价值评估三个方面对公司进行投资价值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投资决策。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完整的股票选择体系

和多因素股票选择模型,将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投资主办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结合起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成

长性、质量和价值进行深入的分析,为投资主办人的投资决策提供强大的支持。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集合计划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以取得较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多因素分析、新股定价模型等多

种手段,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产销规模、市场地位、核心技术、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情况,并依此合理作出投

资决定,以降低新股申购风险,获取较高收益。

4、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集合计划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此类资产的投资

目标是在充分保持本集合计划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

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

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5、基金投资策略

管理人构建的基金投资评价体系将为集合计划的基金投资提供主要依据。

(1)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从基金历史风险调整收益、基金管理团队稳定性

和规范性、基金规模和基金资产投资组合四个方面考察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力求分享优

秀基金管理人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对于封闭式基金,管理人还将重点考察基金到期日和折价率,以获取封闭式基金价值

回归带来的收益。

(2)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从基金历史风险调整收益、基金公司实力两个方面考察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为集合计划资产获取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主要选择溢价率较低、流动性较强、权证的基础证券基本面较好的认购权证投资。另外,管

理人还将利用权证和相应基础证券构建套利组合,以获取无风险或低风险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集合计划的特征,管理人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本集合计划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及

货币市场工具的比较基准。

对于权重配置,根据本计划的资产配置限制,制定如下:

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40%。

20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八章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

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计划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集合计划控制投资风险,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障。本计划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小

组领导下的投资主办人负责制,具体为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投资决策小组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做出战略性资

产配置等重大决策;投资主办人在研究策划部对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决策小组的

决议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最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风险控制小组会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

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具体流程见图1: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1

图 东方红-先锋1号投资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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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创新业务和重大经营项目的投资策略。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公司级的决策机构,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的创新业务和重大经营项目的投资策略,如:确定总规模、对投资决策小组授权等。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必要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人和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可以列席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投资决策小组制定战略性资产配置等重大决策。

投资决策小组是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级的投资决策机构,由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组成,全权负责资产管

理业务的日常投资决策工作,并接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投资决策小组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

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集合计划的下一阶段的类属资产配置比例,即权

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根据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投资主办人提出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进行审核、

批复;制定其他重大投资决策。

3、投资主办人在对研究策划部出具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深入探讨的基础上,进行战术性组合配置及优化。

研究策划部在对行业和市场发展的研究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定价、估值标准和考察调研情况,出具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

略、债券分析、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筛选出预期收益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证券,构筑证券

库,为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人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主办人在遵守投资决策小组制定的战略性配置原则的前提下,确定战术性的投资策略,包括通过考察调研当时的市

场、行业、公司、个股方面的动态变化情况,通过对证券库内的证券进行检验,考虑其的流动性、相关市场信息等,根据

资产配置原则和市场风险分析,构建投资组合。制定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案,并运用现代的组合管理技术,提高投资组

合的风险回报率。并在研究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基础上,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并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配

置策略的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4、交易员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有席位实施投资交易。

5、合规风险管理岗、风险控制小组与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监控及绩效评估。

三、风险控制

(一)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管理人的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见合规与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图,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图2):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3

图 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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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评价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内设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和方针;审议公

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审议公司总体和各项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及规模,评价与风险容忍度相匹配的资产配置状

况;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听取合规总监的定期报告,评估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

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监事会: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财务检查;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就涉及公司风险的重大事项向

股东会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管理中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决策。总裁办公会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最重要的决策方式之一,公司的重大规章制度及重大业务项目的风险评估与决策一般

通过总裁办公会进行,会议一般邀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主要人员列席。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运作,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在各项

业务风险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规总监:负责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负责落实公司合规管理政策,保障

法律、法规和准则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并对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负领导责任。

合规总监通过合规风险管理总部及各职能部门、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设立的专兼职合规风险管理岗,承担公司合规管理和风

险管理职责,并对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 是公司履行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是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对

合规总监负责,配合合规总监完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法务管理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本着内部控制健全性

的原则,其合规与风险管理覆盖到公司所有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本着内部

控制独立性原则,部门实行风险经理负责制,各风险经理在开展合规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时能够独立性开展工作;各

主要业务风险经理实行岗位、人员及监控系统分离,相近业务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同时在合规检查时,实行A、B角制度,

体现了内部控制的分离制衡性原则。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经理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特征,建立了各自的工作规范,并依据国

家有关法规制度及公司内部规定开展工作。公司在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规风险管理岗,落实本单位的合

规管理要求,并协助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障将合规管理覆盖到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全过程。合规与风险管理

总部对合规风险管理岗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

稽核总部:稽核总部对集合计划进行事后的检查监督,对集合计划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稽核,主要对集合计划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

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改进意见的落实。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5

监察室:监察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对重大风险事项所涉及的责任人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

报批。

资金财务管理总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资金财务总部履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核算管理及监督职能。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内设独

立的绩效评估员,执行集合计划的绩效评估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集合计

划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有五个业务部门,包括:市场开发部、研究策划部、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

部,各业务部门负有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内设风险控制小组和合规风险管理岗,

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的指导下,全权负责部门的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监督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支持配合相

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工作。其职责范围包括:

1、负责拟订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促进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制度建设和流程优化;

2、负责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并监督内控体系的正常运行;

3、就日常的风险控制和监督工作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实现对接;

4、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工作;

5、有关总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下设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总部的日常风险控制工作,对集合计划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并出具风险控制

报告。其职责范围包括:

1、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2、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统计与绩效评估工作;

3、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档案管理与文秘工作;

4、总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独立的决策机制和投资程序

公司贯彻“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不断完善独立的决策机制,对资产管理业务设有独立的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有效控制风险,实行投资主办人制度,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立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决策小组,在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总体投资计划和方案的范围内进行业务运作,严禁突破

计划和方案的范围越权经营。投资经理负责依据投资决策小组的决议,严格按照相关投资限制,制定投资策略,由交易员

根据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在专有席位上实施投资交易。

26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为保证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在场地、人员、交易、账户、核算和研究方面严格实

行分离。

场地: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银行、证券投资业务在空间上实行全面隔离。各项业务有独立的办公区域。

人员:公司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和证券投资业务有独立的人员配备和考核机制,对各业务的分管领导、投资主办

人、研究员、交易员等实行岗位分离。公司对于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也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和监督机制。

交易: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下单制度,所有交易下单必须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立的交易部完成,并充分保障该部门交

易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资产管理业务已配备专用席位,各投资组合的交易都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使用专用席位。

账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集合计划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独立设立账户、并由托管行保管相关的开户资料,确保了不同集合计

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核算:公司为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结算体系,对集合计划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

度,同时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保证相关风险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

监控。

研究: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有独立的研究队伍——研究策划部,负责重点行业、公司的调研,并向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设立

的各投资主办人提供投资建议。相对于负责自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业务总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建有自己独立的证券库。证

券库是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选择投资品种的参考依据,为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投资决策服务。证券库中的投资品种包括股

票、债券、基金以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研究策划部具体负责证券库的构建与调整,并指定专人负责证券库的维

护和发布工作。

(四)防范利益冲突相关制度及措施

为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而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利益

冲突,公司制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实施细则》,重点规范公司研究部门为自营、投行、经纪等部门服

务与对外客户提供研究咨询研究服务时产生的冲突及公司为之提供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害。

公司根据业务及客户情况,将利益冲突进行分级,根据所分级别制定细则进行防范,同时对防范利益冲突不力的部门和责

任人制定罚则。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是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设专门岗位负责识别、判断和控制利

益冲突。同时要求投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所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防范、协调和处理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利

益冲突。

在此基础上,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制定了《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用以防范资产管理业务与

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及资产管理业务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同时,对接触内幕信息人员及穿墙人员加强了

管理。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7

为防止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公司在两个交易系统的前端设置了交易限制指标,用于禁止两种业

务的反向交易,对于同向交易则采用限制交易金额及交易数量的方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为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不同的客户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在进行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时,运用了公平交易

系统,并制定了公平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对不同投资组合在购买同一投资品种时进行集中交易,公平分配,确保交

易的公平性。

(五)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1、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集合计划运作。

2、严格按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3、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全分开,独立设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与核算。集合计划会计核算与管理人

会计核算在业务岗位上进行严格分离,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

4、实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证券库管理办法》,证券库的构建须遵循“质量控制”与“数量控制”

原则,规定投资主办人只能投资证券库内的品种。

5、通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定》及相关制度,设置投资权限,管理人明确规定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主办人三个层次的投资权限,并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6、实行投资主办人制,投资主办人行使具体的投资指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小组形成的投资决议由投资主办人执

行投资操作。

7、实施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主办人不得直接进行交易操作,交易室实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交易室

出入管理制度》,交易员对不同性质的账户实行公平交易原则。

8、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实现风险预警和绩效评估。

9、管理人对涉及集合计划业务的各部门建立了严格全面的保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保密行为做出承诺。

10、启动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的紧急预案。

(六)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管理人制定了全面、有效、操作性强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层面的《东方证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控制办法》、《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

规定》、《东方证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东方证券董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8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从部门层面上有:

集合计划运作部门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部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风险控制实施细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策划部研究工作

管理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策划部日常管理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与外部研究机构联系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证券库管理办法》、《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交易工作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交易室出入管理制度》、《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工作会议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工作

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部门印章使用和保管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员工工作评价与考核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公平交易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后台工作制度》、《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的

规定(试行)》、《资产管理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岗工作规范(试行)》。

资金财务管理总部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督导工作

管理办法》等制度。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经理工作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风险管理工作考评办法》、《东方证券股份限公司内部“防火墙”管理办法》,稽核总部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稽核工作规范》等。

(七)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

公司对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派驻财务主管,同时,由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对财务主管进行业务督导;公司制定了明确的会计制

度及资金管理流程,严格执行集合计划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程序,对资产管理业务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

渠道;公司建立了净资本监控系统,并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以财务系统进行再监控,确保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指标动态、

持续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

(八)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为维护公司自身的经营安全和信誉,确保公司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符合反洗钱的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制定了《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确定了公司反洗钱组织架构,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

度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了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流程。并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对前述制度、流程等

进行监督和评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根据公司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分类评级,重点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进行资格审查,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了与代销机构之间的反洗钱义务与责任,确保客户资金

来源的合法性。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9

(九)畅通的对外报告体系

公司一直努力搭建完善的对外报告体系,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按季、年向监管机构提交管理工作报告,并确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对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准确的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还从监督的角度对集合计划运作部门出具的报告通过与业务部门、资金财务管理总部进行交叉对账、复

核,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监管要求,对集合计划独立出具风险管理与控制报告。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在集合计划设立后,从约定时间起每周将集合计划的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每季度

向客户提供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同时,对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情况或其他重大事项及时的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十)管理人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接受托管银行、上级监

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十一)管理人关于风险控制的声明

(1)本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管理人承诺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3)本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30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九章 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日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5、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因证券市场

波动、投资对象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具备调整机会的十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资产净值的3%。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投资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

8、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1

第十章 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的账户

本集合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以及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和其他客户财产的账户相互独立。

1、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试行办法》、《细则》和相关规定,托管人将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专用托管银行账户,保管集合计划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管理人提供必要协助。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该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2、集合计划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托管人以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并管理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他资产。

32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

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3

第十一章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一、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

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当期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

七、估值方法

1、(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4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场内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

式基金LOF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场外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按照前一日公布的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l r

D

FV C P C D D

?

= + ( ? ) ×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

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

额为零;

5、 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估值价格计算。

6、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照估值日前一日货币基金万份收益确认

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

托人。

9、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

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5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进行。管理人完成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托管人,托管

人按本说明书和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集合计划资

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估值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

人应当立即披露、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

通报托管人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十、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暂停估值时;

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6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的费用种类

1、托管人的托管费;

2、管理人的管理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托管费

(1)按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初三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上个月的集合

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及时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2、管理费

(1)按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初三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上个月的集合

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及时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7

(3)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G=i×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注:G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作为交易费用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

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6%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R大于6%时,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当 R>6% 20%

A=(委托人退出当日单位净值+委托人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退出份额

B=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认购份额的成本价为面值1元,申购份额的成本价为申购价,红利

再投资份额的成本价为红利转份额的单位净值。)

38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

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五、集合计划的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9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证券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二、收益分配的条件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年至少分配1次,年度首次分配时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每年4月30日之前;

4、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5、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

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收益的范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红利发放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

露。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

40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十四章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

3、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4、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集合计划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

报表;

5、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与

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

2、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至少以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1

第十五章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42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十六章 集合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终止:

1、本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计划的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

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

划清算;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终止后,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3)将集合计划清算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4)公布集合计划清算结果;

(5)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3

3、集合计划清算结果的公布

集合计划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以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公布结果,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本集合计划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

划资产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划至委托人交易账户、管理人指定账

户。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则应当在计划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中可以变现的资产进行变现,在扣除本集合

计划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后,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被合法冻结的资

产要在解冻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变现,并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再次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44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十七章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进行披露。

二、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和《细则》提供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备投资者查阅。

三、集合计划成立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

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托管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由托管人先行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托管人向

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应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

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须经托管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负责披露。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托管年度报告在每年由托管人先行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托管人向委

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

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须经托管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负责披露。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对账单。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对账单,对计划的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最近一期的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5

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作出说明,并于本计划成立日、开放期结束、每季度末以及分红日起的15个工作日

内向委托人寄送。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可能对集合计划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1)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4)负责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

(5)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发生巨额退出且顺延退出;

(7)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8)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9)其他应当通知委托人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方式

1、推广期内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查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

点柜台,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

息将在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管理人网站:www.dfzq.com.cn

托管人网站:www.icbc.com.cn

3、邮寄服务

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邮寄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对账单。

五、信息查询

委托人如果想了解交易情况、集合计划账户余额、集合计划服务等信息,可拨打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03。

46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十八章 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

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

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这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

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

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6、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

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从而影

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7

风险对策:针对此类风险,管理人将加强研究,把握宏观经济和财政货币政策趋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通过战略和战术资

产配置降低此类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

水平。

风险对策:针对此风险,管理人将坚持诚信经营原则,规范运作,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杜绝此类

风险的发生。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

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风险对策:管理人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加强流动性管理,如加大对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的配置管理能力、实时掌握

计划总份额变动信息,及时做好流动性的预测和跟踪、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等,尽可能地将流动性风险降低到最低

限度。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

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风险对策:管理人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通过深入的研究公司的基本面杜绝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模型对债券的

信用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同时辅以外部信用评级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五、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

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48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六、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6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开放,其余时间为封闭期,委托人将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退出集合计

划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

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集合计划规模或参与人数达到上限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本计划存续期间,当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计划的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时,集合计划将终

止。委托人可能面临集合计划因上述原因终止而停止投资的风险。

风险对策: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将向客户详细介绍产品条款,使客户充分理解上述风险含义,确保客户在知悉上述风险的前

提下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

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

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9

第十九章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50 东方红-先锋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此页特意留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