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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2-02-08 14:56:32

尊敬的光大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日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获准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即“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2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目前,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积极筹建中。

根据监管部门批复要求,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我司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此项变更仅涉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法人主体形式上的变更,并不涉及与投资者相关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实质性变更。

为更好的保障投资者利益,特此提醒投资者,我司管理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光大阳光、光大阳光5号、光大阳光基中宝、光大阳光混合优选、光大阳光内需动力、光大阳光新兴产业、光大阳光避险增值、光大阳光稳健添利、光大全球灵活配置、光大阳光集结号混合型一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混合型二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混合型三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一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二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三期。

同时,我司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及前述各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约定,安排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具体详情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式

自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我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之日起,至我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止,我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我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ebscn.com)上连续对管理人变更事宜进行三次提示性公告,向投资者全面告知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并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公告。

二、客户处理方案

(一)光大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阳光1号除外)

1、在首次提示性公告发出的同时,管理人将向所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寄送书面纸质公告;

2、在公告期间内,不同意管理人变更事宜的份额持有人,有权在三次提示性公告期间的任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退出。

(二)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光大阳光1号)

1、在首次提示性公告发出的同时,管理人将向“光大阳光1号”份额持有人以快递方式寄送书面纸质公告;

2、在公告期间内,同意管理人变更事宜的份额持有人应前往指定网站(www.ebscn.com)签署管理人变更同意函;无法登录网站的投资者,可致电光大证券客户服务中心95525,由人工坐席验证您的身份后办理签署。

3、不同意管理人变更事宜的客户,可在任意一个开放日,按照原合同退出程序约定,向管理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退出权利并给予全力配合;

4、对于首次书面纸质公告未送达的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将以三次为限再次寄送书面纸质公告。

三、管理人变更生效日

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次一个工作日,我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未明事宜敬请投资者登陆我司网站:www.ebscn.com,或致电:95525咨询。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