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人在报告期间,严格遵守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本报告期间,依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对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监督,管理人在本计划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净值计算以及计划费用开支等方面遵守了管理合同、托管协议规定,未发现其存在损害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集合计划份额变动中的财务数据中的财务数据,该数据与托管人核算数据一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