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东海证券现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为增加东海证券现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性,我司作为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在保证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拟对本集合计划予以展期。展期后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管理人有权终止本集合计划。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变更《东海证券现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下称《合同》)和《东海证券现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中存续期的相关条款。
本次展期及合同变更方案如下:
一、展期的条件
依据合同“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内,如满足以下条件,管理人有权开展展期安排:
(1)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良好,管理人、托管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
(2)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继续运作符合委托人利益;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财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照上述展期条件要求:
1、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良好,管理人、托管人均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
2、本集合计划继续运作符合委托人利益;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本次展期事项已取得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同意;
4、本集合计划的展期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同变更内容
修改集合计划存续期的相关条款,具体为:
1、《合同》“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2年,可展期”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管理人有权终止本集合计划”。
2、《合同》“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内,如满足以下条件,管理人有权开展展期安排:
(1)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良好,管理人、托管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
(2)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继续运作符合委托人利益;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财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在管理人以纸质或电子数据方式寄送《集合计划展期征求意见函》后,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展期的,可以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期,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解约手续;未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意见的,或者未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期提出解约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展期。
如果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低于集合计划的存续条件,本集合计划将进入终止程序。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征求展期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以纸质或电子数据方式寄送《集合计划展期征求意见函》,向全体委托人征求展期意见。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回复意见的方式以管理人公告规定的回复方式为准。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展期的,可以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期,通过推广机构办理解约手续。
(五)展期的实现
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满足集合计划存续条件,即进入展期运作,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条件为: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不涉及展期”。
《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以上内容做出相应修改。
3、《合同》“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中“(一)集合计划终止”中“1、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删除“(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能展期的”。
《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以上内容做出相应修改。
4、《合同》“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中“(二)临时报告”,
删除“(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5、《合同》、《说明书》中全部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展期和合同变更的公告
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利,我司将以《集合计划展期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征求委托人对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意见,并在公司官网(www.longone.com.cn)上发布展期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3日。
四、展期和合同变更的安排
委托人在公告期(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3日)内明确表示不同意展期的,且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期(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3日)提出解约的,视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将于委托人提出解约的当日为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办理全部份额退出业务。
委托人未在公告期(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3日)内明确表示意见的,或者未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期(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3日)提出解约的,即视为委托人同意展期和合同变更,在展期生效日之前不退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同意展期的,在展期生效后,委托人可继续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将按照展期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五、展期和合同变更的生效
若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即符合展期存续条件。展期和合同变更将于公告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14日生效。
展期和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将按照展期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附件1:东海证券现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pdf
附件2:东海证券现金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pdf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