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前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投资者,我司作为管理人拟变更《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下称《合同》)、《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变更的相关约定
《合同》第二十六部分对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程序做出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变更内容
1、变更法定代表人:
因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三、合同当事人”中“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刘化军”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托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以上内容做出相应修改。
2、变更利息收入的归结: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四)运作周期”,
“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公布下一期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起始日、运作周期到期日等要素。
委托人于同一开放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归结为一期集合计划,享有相同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委托人于不同开放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归结为不同期集合计划,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一定相同。每期集合计划独立估值,独立运作,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变更为
“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公布下一期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起始日、运作周期到期日等要素。
委托人于同一开放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归结为一期集合计划,享有相同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委托人于不同开放期参与的集合计划归结为不同期集合计划,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一定相同。每期集合计划独立估值,独立运作,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若遇某一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的下一自然日为非交易日,则运作周期到期日的下一自然日(含)至下一个交易日(不含)期间将要产生的利息收入在运作周期到期日计算,计入该期集合计划资产”。
3、变更托管费计提时间: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中“(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中“1、托管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于每个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变更为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于每个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若遇某一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的下一自然日为非交易日,则运作周期到期日的下一自然日(含)至下一个交易日(不含)期间的托管费在运作周期到期日计提”。
《说明书》中做相应修改。
4、变更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条款:
(1)“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五)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无需征询委托人同意”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无需征询委托人同意”。
(2)“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中“(七)估值方法”,
“6、股票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每日计提收益,收益到账日实际收益与计提收益的差额计入当天损益”
变更为
“6、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方法
(1)对于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预期收益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异常情况处理:
①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
提前购回约定利率与到期购回一致,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
②股票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
延期购回利率与到期购回的利率不一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综合考虑估值影响的前提下,与托管人确定估值方法。原则上以以下方式估值:在发出延期购回的当日起,以延期购回利率计提利息,直至延期购回到期日。
融入方自发起初始交易指令至发出延期购回指令的期间,因原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商定利率与延期购回利率所产生的应付资金差额,自发出延期购回指令当日起,在延期期间每日按照直线法摊余估值。
③股票质押回购违约部分估值方式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融入方违约,常规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以上内容做出相应修改。
5、《合同》中补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相关条款:
(1)“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七)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中“3、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每一期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全部退出给委托人”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分期设立,每一期计划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管理人自动将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全部退出给委托人。
管理人可以以不超过5000万元自有资金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以公告为准。
需要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的情形包括:
(1)投资标的缺乏流动性;
(2)集合计划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备付金;
(3)其它将导致本集合计划产生流动性风险的情形。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产生的收益(包括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期间的存款利息、持有的缺乏流动性的投资标的所产生的利息和按照公允价格计算产生的投资损益)归管理人所有,同时,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本流动性安排并不表示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
当流动性风险消失时,应当自流动性风险消失且托管账户实际收到垫资产生的收益后,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归还管理人自有资金本金及由此产生的收益。
管理人若全额垫付备付金和保证金的,待托管账户收到利息后,将返还管理人所垫付的备付金和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若管理人仅全额垫付备付金或保证金,仅就其全额垫付备付金或全额垫付保证金产生的本金及利息进行返还”。
(2)“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中“(三)风险控制”中“3、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措施”中“(5)流动性风险防范”,
“针对本集合计划有别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素,确保维持合理的现金储备,防范因市场缺乏流动性而可能产生的资产流动性风险”
变更为
“针对本集合计划有别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素,确保维持合理的现金储备,防范因市场缺乏流动性而可能产生的资产流动性风险。
管理人可以以不超过5000万元自有资金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以公告为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产生的收益(包括提供流动性垫资支持期间的存款利息、持有的缺乏流动性的投资标的所产生的利息和按照公允价格计算产生的投资损益)归管理人所有,同时,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本流动性安排并不表示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
当流动性风险消失时,应当自流动性风险消失且托管账户实际收到垫资产生的收益后,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归还管理人自有资金本金及由此产生的收益。
管理人若全额垫付备付金和保证金的,待托管账户收到利息后,将返还管理人所垫付的备付金和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若管理人仅全额垫付备付金或保证金,仅就其全额垫付备付金或全额垫付保证金产生的本金及利息进行返还”。
《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以上内容做出相应补充。
三、退出方案的安排
管理人将于本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到期日即2014年12月29日自动发起赎回,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退出金额。
四、合同变更的公告和生效
此次合同变更已获得托管行的书面同意,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我司将于2014年12月23日在公司官网(www.longone.com.cn)上公告相关信息。公告期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9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
合同变更将在下一期集合计划运作周期起始日即2014年12月30日生效。
五、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生效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将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附件1: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pdf
附件2: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pdf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