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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6-04 18:3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专业机构投资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6月4日起增加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投资者的申购金额限制和销售渠道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两类,按照不同的费率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一) 在本基金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类别,简称为“工银保本混合A”,该类份额的各项业务规则与原基金合同相同;

(二) 本基金新增加的B类基金份额类别,简称为“工银保本混合B”。B类份额仅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办理申购、赎回业务,2018年2月3日前B类份额单笔申购申请最低限额为1亿元,单笔赎回申请最低限额为0.01份。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B类份额的申购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届时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如下:

A类份额 B类份额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申购费 M < 100万元 1.2% M ≥ 1亿元 每笔1000元

100万元 ≤ M < 300万元 0.8%

300万元 ≤ M < 500万元 0.4%

M ≥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1.5年 2.0% Y<30天 1.50%

1.5年≤Y<3年 1.0% 30天≤Y<1年 0.50%

Y≥3年 0% 1年≤Y<2年 0.30%

- - 2年≤Y 0%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注:

1. 1年指365天,1.5年为547天,2年为730天,3年为1095天;

2. 本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3. 本基金A类份额的持有期限的计算以持有人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本次份额类别划分的影响;本基金B类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以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

4.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5.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按以上标准对持有期限少于30天的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365 天计)。

三、 其他事项:

(一)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B类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B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功能;

(四)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B类份额在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及代销机构的销售;

(五) 本基金B类份额在2018年2月3日以前不享受保本,不从本基金的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用。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一)“3.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的描述,具体如下: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按照投资者的申购金额限制和销售渠道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两类,按照不同的费率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5.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的第4款修改为如下内容: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三)“11.保本”中,将“三、保证合同”中的“(七)担保费的支付”的第3款修改为如下内容: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A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11.保本”中,将“五、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的“(六)基金份额折算”修改为如下内容:

“(六)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五)“14.基金资产的估值”中,将“(五)估值程序”修改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