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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2015-07-21 06:34:26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已于2015年7月19日15:00截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期限为 2015年6月19日15:00至2015年7月19日15:00止。2015年7月2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45,429,553.37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73%,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45,429,553.37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0%。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二分之一,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经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5,000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7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并据此更新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5)沪东证经字第10592号

申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委托代理人:沈栩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六月十八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亢嘉捷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方韡的监督下,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沈栩、闻晶晶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一五年七月十九日十五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5,429,553.37份,占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权益登记日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1,914,205.85份的7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5,429,553.3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计票结果真实,表决结果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证员 林奇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