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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7-05-02 08:43:08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4

十、信息披露......................................................................................................................... 35

十一、基金费用.....................................................................................................................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十五、禁止行为..................................................................................................................... 4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6

十七、违约责任.....................................................................................................................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50

二十、其他事项..................................................................................................................... 51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注册资本:245,000,000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联系人:臧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

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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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

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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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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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l)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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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

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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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

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

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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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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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

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

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8、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签订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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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

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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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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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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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

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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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

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

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

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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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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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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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

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传真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

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当划款指令的前述各项内容准

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时则为有效划款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

真、网银或者电子直连划款指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

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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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个工作小时

的指令执行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

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协商解决。由基金管理人过错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

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

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

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

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

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

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

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

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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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

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

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若授权变更通知书中载明具

体生效时间的,则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为生效时间。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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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

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

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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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

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在交

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

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多

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

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

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托管

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

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所

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

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4)基金托管人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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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

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T日

进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

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

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

尚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

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

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

人履行交收职责。

(7)基金管理人知晓并确认,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中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

基金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基金管理人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

债、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规定不是

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

管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

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理人在14:00后出具的划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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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

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产品

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3项所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

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基

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

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

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

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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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基

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托管产品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

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T+N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

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

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

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业务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

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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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

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

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

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

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

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

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

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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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基金申购的资金交收日期为T+2日,直销基金申购的资金交收日期为T+1日,

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日期为T+3日,基金转换的资金交收日期为T+3日。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即T- 1日的直销申购、T- 2日的代销申购、与T- 3

日的转入转出资金、赎回资金进行轧差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

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

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

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

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

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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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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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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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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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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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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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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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

年度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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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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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

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

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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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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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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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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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

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

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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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

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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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计入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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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计入基

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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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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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

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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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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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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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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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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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受中国法律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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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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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

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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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