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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业务公告

2017-05-03 08:43:08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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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本次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不开放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定于2017年05月05日起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非直销柜台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机构购买过本基金且保有本基金份额不低于1000份的投资人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3)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本基金的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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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非直销柜台的其他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

  (2)通过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非直销柜台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份额被确认,且其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份额赎回被确认,且其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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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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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对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不开放。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不开放。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不开放。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电话:400-622-0583

  (2)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1)江信基金公司网站:www.jxfund.cn

  2)江信基金微信服务号(名称:江信基金,微信号:jxfund)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本公司网站(www.jxfund.cn)查询。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xfund.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22-0583。

  (6)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申购的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申购费率为准。

  (8)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