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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1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3-23 18:39:04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3 年 7 月 8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02 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基金,当单个开

放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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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绪 言 ............................................................................................................................. 3

第二节 释 义 ............................................................................................................................. 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5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第八节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57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 80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81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99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32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3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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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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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者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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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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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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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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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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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7 年 9 月 24 日,基

金管理人共管理七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

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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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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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

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大学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副秘

书长,安徽省农信联社理事长,安徽省财政厅研究所所长,安徽省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

务三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

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

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

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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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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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文祥先生,1977 年 7 月出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历

任中国农业银行主任科员,工银瑞信企业年金基金经理、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任长盛全债指数增强

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兼任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7 日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李琪先生,1975 年 2 月出生。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信用评审委员会委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研究员。2011 年 3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用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担任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

券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16 日兼任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起兼任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贾志敏先生,自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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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

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林建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新

华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执

行总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分享经济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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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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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

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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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

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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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

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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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

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

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

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

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

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

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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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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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

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

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

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

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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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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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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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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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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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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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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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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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29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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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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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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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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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3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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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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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法定代表人:杜航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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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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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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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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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5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5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5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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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61)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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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6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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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6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66)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6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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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zcvc.com.cn

(6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6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71)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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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45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7)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晨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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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7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79)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80)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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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3)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联系人:陈茹、张烨

联系电话:0755-84034499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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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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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87)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8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9)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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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0)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9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2)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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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93)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服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www.jhjhome.net

(9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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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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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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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7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902

号文批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3 年 8 月 22 日到 2013 年 9 月 18 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

期募集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债券 A 193,721,547.74 份、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债券

C 154,413,334.56 份,合计募集 348,134,882.3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总

数 4,18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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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3 年 9 月 24 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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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节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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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58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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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60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

费用。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

额,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费率如发生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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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

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

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本基金将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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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

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例 1: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6%)=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7,614.31=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100=361,467.55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61,467.55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例 3: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本基金份额且持有期为 3 天,

该投资者在上一个封闭期内未持有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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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200 元,持有期为 3 天,赎回份额为 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

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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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即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支付的赎回申请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于当日正常支付的款项,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占全部赎回申请的比例在单个账户间分配。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净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赎回申请延期办理期限超过赎回业务开放期

的,则赎回业务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仅办理原开放期内赎回申请

的延期赎回业务,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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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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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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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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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的现金红利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债券回购、次级债、中期票据(MTN)、短期融资券(CP)、超短

期融资券(SCP)、资产支持证券(ABS)、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本基金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和期限管理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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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

债券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

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

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

式,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

合信用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

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

防御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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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

业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

企业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

偿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内外评级、以及专业

的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其分

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

公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

映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

行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据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

级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

的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

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

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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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

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基金每两个月强制分红一次。为保证有足够的资金

支付分红,本基金会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通过期限配

置或债券回购等多种策略保证充足的流动性,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

品种是本基金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品种;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好的投资品种;

3)相似条件下,资质更加优异的交易对手方。

(三)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规模

的不确定性增强。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

的,临近开放期时,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保证开

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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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建立了严

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

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

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

深入研究,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

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

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

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

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

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

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

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

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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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

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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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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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如下: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

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

匹配。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

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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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所载数据内容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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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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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

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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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双月红定期债券 A

长盛双月红定期债券 C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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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1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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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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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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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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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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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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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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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

况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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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截至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二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08 元,则应

于该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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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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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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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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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

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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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95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96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97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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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尽管本基金属于基金产品中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

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尽量归避投

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

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都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

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另外,利率期限结构的变

化带来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导致期限不同的两种债券的收益率之间的差

幅发生变化而产生风险,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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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存款银行及其担保人,指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

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本基

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

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

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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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有以下几类特有风险:

1、封闭期内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开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所以投资者将面临封闭期内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2、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运作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当日

申购、赎回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

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a.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b.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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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c.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

等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充分认识上述风险与对风险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之上,结

合现代风险控制技术与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证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实现风险

收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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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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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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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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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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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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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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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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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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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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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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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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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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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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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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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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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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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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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或办公地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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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债券回购、次级债、中期票据(MTN)、短期融资券(CP)、超短期

融资券(SCP)、资产支持证券(ABS)、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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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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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 2、8、10、11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

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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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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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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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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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有效认购款项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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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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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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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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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

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

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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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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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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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募集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与投资者查阅方式

本节第(一)部分中的第 6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

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

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部分备查文件可

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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