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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08:16:34

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A类

赎回费率 赎回时点 费率

受限开放期 1.0%

自由开放期 7日以下 1.5%

7日以上(含7天) 0%

C类

赎回费率 赎回时点 费率

自由开放期 7日以下 1.5%

7日以上(含7天) 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按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在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况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按接受全部赎回申请或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以公告为准。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封闭期不受此限;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在开放期内,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5)、(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封闭期不受此限;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在开放期内,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7)、(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