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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4 16:03:16

1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7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5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十五、禁止行为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十七、违约责任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9

二十、其他事项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1

1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3

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

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

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文体产

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文体产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6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7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终,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80%-9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12)、(17)、(19)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因本基金界定文体产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

文体产业领域等,导致本基金持有的文体产业领域内股票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基金管理人每一年度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调整一次,并在不迟于调整前的 2

个工作日,将更新后的股票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该项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

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

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

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9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10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11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存款银行名单,本基金投资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12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

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15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

划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16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

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

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17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

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

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在授权文件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19

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

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

时间。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

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

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特殊情况下,即使预留时间少于 2 个工作小时,基金托管人也应当尽力完

成指令的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20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由于

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

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21

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2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

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

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

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基金托管人代理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托

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

此给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

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23

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

续追偿。

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

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

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

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

息。

对于相关交易(如权证)产生的保证金缴纳业务,基金托管人按照中登公

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保证金金额,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时缴纳。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

户。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开立

的备付金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场内交易

的正常进行,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 15:30 前在托管专户备足当

日交易的支付头寸。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1:30 之前,

最迟不能超过 T+1 日 13: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同时基金管理人承诺,当基金管理人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时,最晚于当日 15:30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托管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一使用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

内资金的净收付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备付金头寸。

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品种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

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并确保指令要

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于非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海交易所权证行权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基金管

理人需在行权申报当日不晚于 15: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行权申报应付资金划款

指令,同时将权证申报明细单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

认,以保证当日权证行权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有关行权信息而导致行权失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另外,由于基金

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因此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有关行权信息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申明:由于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

式,为保证基金托管人所有托管产品行权申报交收成功,基金托管人有权在权

证行权期首日将托管产品持有的权证数量按全部申报行权处理,即基金托管人

届时有权将托管产品持有权证数量对应的资金交收款全额划入中登做备付。基

金管理人应配合在权证行权期首日留好相应的银行存款资金头寸。在权证行权

期间,一旦管理人确实做了行权申报,则交收成功,若没有申报行权,则该部

分资金作为产品的结算备付金仍停留在中登,若管理人放弃行权,则在行权到

期日次日基金托管人将该部分资金从中登提回返还到托管产品银行存款帐户。

该部分资金作为结算备付金停留在中登期间,按照中登公司的利率计息。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

票配售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

子化实施细则》规定,由托管银行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

对象名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指令时(指令的发送应及

时且最晚于 12:00 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 ID 号码”、“委托序号”、“证

券代码”、“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购要素信息,以便基金托管人及

时准确向中登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

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

止时,基金财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以及结算

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

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25

中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最低备付金以及结算保证金,基金管

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

行交收职责。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

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

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

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

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四)股指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财产相关期货投资将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具体操作按照《期货投资26

操作备忘录》(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的约定执行。

(五)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六)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

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7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分红资金及转换出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分红及转换出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进行基金分红或基金转换出资金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分红资金或基金转换出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七)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款

项清算的“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代销申购资

金实行 T+2 日清算,直销申购资金实行 T+1 日清算,赎回资金、赎回费、转出

款、转入款及转换费实行 T+3 日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 T-2 日代销申购资金、T-1 日直销

申购资金及 T-3 日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T-3 日赎回资金、T-

3 日应付赎回费、T-3 日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

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

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28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2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30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关数据作为估值依据。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31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

准。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32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33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4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35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36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37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有权

机关的要求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限

时履行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38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或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9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0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41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4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5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人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46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7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期货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8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9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50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

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托管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

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51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4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期货公司就合同中未尽的与

股指期货结算资金相关事宜签订《期货交易资金结算三方协议》,该协议作为本

协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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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