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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4 16:03:24

平安大华鼎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 基金收益分配.................................................................................................................... 34

十、 基金信息披露.................................................................................................................... 35

十一、 基金费用........................................................................................................................ 3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十五、 禁止行为........................................................................................................................ 44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6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4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50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51

二十、 其他事项........................................................................................................................ 52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53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首个自由开放期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止,因在本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触发本基金的转型条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

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故托管协议中关于转换前定期开放运作的相

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

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中小企

业私募债、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亦参与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转型前“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

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但在每次自由开放期前三个月、自由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结束

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任意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转型为“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转型前,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

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至自由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转型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2)转型前,任一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型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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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5)转型前,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转型后,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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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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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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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含义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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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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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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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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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具有托管资格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

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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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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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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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

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

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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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当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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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

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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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

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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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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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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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

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

(T-3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 T-3 日基金转换转出申

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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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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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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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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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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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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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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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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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 6 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高于 0.05 元(含),则基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

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

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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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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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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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I=E×年托管费率 0.10%÷当年天数

I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

行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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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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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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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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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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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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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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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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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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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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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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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承担未审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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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的责任,如管理人内部管理不当导致指令下达人员发出无效指令,管理人也应

承担相应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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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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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