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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及收取短期赎回费的公告

2018-03-26 07:28:21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对

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且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规定》要求的,

应当在《流动性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对旗下13 只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产品为:

序号 基金名称

1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6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8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法律文件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

订内容详见本公司公告。

本次法律文件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各产品基金合同的约

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法律文件修订已经过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同时,依据《流动性规定》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

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

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上述基金中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11只

开放式基金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

并将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修订后的法律文

件自2018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上述13

只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

调整。

投资者可通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666(免长途电话费)、021-68881801;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jysa99.com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