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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

2019-01-12 12:58:58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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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2日证监许可[2008]32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对股票(由新股申购所得,不在二级市场买入)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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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6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 56 十、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5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6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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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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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人: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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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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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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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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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安徽省农村经济

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副科级秘书,安徽证

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

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裁、总

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并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兼任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

委员。

徐峰先生,工学博士,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高级工

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

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党委委员。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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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科员、副处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地

税局计财处处长,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

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安证券董事、皖煤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科员,合

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金融办(市投融资

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

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业部业务

员、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总部副总经理、池州营业部总经理、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

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深

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申银证

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

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书记,上

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

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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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教,安徽

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

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

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CFA。历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市场

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大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路营业部、

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安

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公司投

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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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尹培俊先生,兰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

顾问部项目经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析师、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

评级部高级分析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2 年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

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监。现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华富安享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

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09 年 9 月 15 日担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担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2011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担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

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

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

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T

张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创

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郦彬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基

金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

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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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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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

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

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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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

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

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

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

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

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

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

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

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

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

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

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

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

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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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

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

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

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

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

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

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

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

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

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

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

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

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

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

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

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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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

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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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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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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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于菲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2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王菁

客户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电话:(010)57092615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22

联系人:廉赵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联系人: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翔

联系电话:010-8523882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23

(1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陈聪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4001961200.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李晨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1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24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8)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汪岛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站:www.egbank.com.cn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25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客服电话:020-96113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26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27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28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29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3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4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30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热线: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3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5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

(5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6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6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6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35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6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6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6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传真:0351-4110714/0351-41109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37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7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a.leadfund.com.cn

38

(7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7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9)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2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8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25

传真:010- 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8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10 层 1007-1012

39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 010-59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3)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40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42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41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9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9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42

网址:www.xds.com.cn

(9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9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96)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98)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43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4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 3月2日证监许可[2008]320

号文核准。募集期从 2008 年 4 月 16 日到 2008 年 5 月 23 日止,共募集了 757,093,068.6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747 户。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

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6 月 11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6 月 23 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7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

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1)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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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对于养老金客户,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基金代码:410004)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200 万 0.05%

2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 万元 0.8%

0%

100≤申购金额<200 万元 0.5%

200≤申购金额<500 万元 0.3%

申购金额≥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5%,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

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Y》30 日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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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 日 1.50%

Y 》7 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5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a.持有期在 30 日以内的 A 类基金分额,基金赎回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 30 日赎回,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 30 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 元。

b.持有期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 A 类基金分额,基金赎回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 30 日(含 30 日),假设赎

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 30 日(含 30 日),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2)B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51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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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53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7 月1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

业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

54

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

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

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00 元)。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

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基金

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

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单笔转换份额不低于 10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

他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或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55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冻结的,与基金份额

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冻结。

56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7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在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获

得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各种稳健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力争基金资产的持

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

股增发,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

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上述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策略概述

本基金以系统化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动配置获得稳定的债券总收

益,并通过新股申购、转债投资等品种的主动投资提升基金资产的增值效率。投资策略主

要包括纯固定收益、新股申购、转债投资等。

2、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可转债)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

观测指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同时

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1)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进行跟踪,

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

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组合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及收益率

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以实现组合主要

58

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久期控制是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

行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

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

风险。为避免组合资产因利率波动而产生净值波动幅度过大,组合平均久期上限不超过 7

年。

本基金针对不同的债券产品也将会对最大的剩余期限予以限制,对不同的品种的剩余

期限调整或目前剩余期限进行较严格的管理,以充分控制利率风险,维持高流动性。

期限结构管理。期限结构管理是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

品种受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

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主要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以取

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定收益品种中

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

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变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

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选择相对低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

择机减持相对高估、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类属资产。

(3)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属资产的

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流动性、信用风险、

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市场投资主

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获相近的交易中存在显著的套利,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得。中国债券市场收

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

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息大于回

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

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

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3、新股申购策略

59

在股票发行市场中,由于新股信息披露未必完全能为投资者所接受而导致其发行价格

存在一定折让,而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平衡更是加剧了股票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之间的

价差,从而使得的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严格根据新股基本面、

股票定价、市场供求关系去决定新股申购策略。

品种选择:针对每次新股发行,公司研究部都将就针对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评估和标

的选择,策略上选择优质投资品种进行申购,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同时针对绩优品种投

入较大的资金进行申购。

申购渠道选择: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上市首日涨幅、股价长期表现和锁定期因素,

选择网上或网下进行申购。

上市交易选择: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限于新股申购,不主动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所

中签的新股上市后原则上采取择机抛售的策略。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

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债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

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回报。

一级市场申购,结合转债公司基本面、转债上市定价、中签率、市场环境、资金成本

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策略。

二级市场投资,重点结合公司基本面,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成长型公司的转债品种,

分享成长性带来的股价上涨,最后进而进行转股获利或二级市场抛售。同时结合转股价值

溢价率、债券价值溢价率对具体时点进行选择,结合转债的赎回、回售、修正转股价等条

款对转债进行配置,以降低转债的投资风险。

套利交易,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转债转股次日方能卖

出、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导致转债出现折价交易的时机,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选择

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无风险套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权证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

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隐含波

动度、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结合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进行投资,选择合适的卖出获

持有策略以获得适当的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

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60

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

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其长期平均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61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第(11)、( 13)、( 14)、(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

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62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1,311,151.02 3.59 其中:股票 81,311,151.02 3.5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60,978,085.18 90.95 其中:债券 2,060,978,085.18 90.9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80,822,519.14 3.57

8 其他资产 43,003,049.65 1.90 9 合计 2,266,114,804.99 100.00

6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476,582.44 1.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31,648,733.58 1.52

J 金融业 19,185,835.00 0.9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1,311,151.02 3.9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6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45 宝信软件 1,291,258 31,648,733.58 1.52

2 601336 新华保险 380,000 19,182,400.00 0.92

3 300145 中金环境 2,304,000 9,884,160.00 0.48

4 002241 歌尔股份 1,100,000 9,130,000.00 0.44

5 601233 桐昆股份 432,401 7,108,672.44 0.34

6 601965 中国汽研 675,000 4,353,750.00 0.21

7 002936 郑州银行 500 3,435.0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1,110,000.00 8.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0,328,000.00 6.75

4 企业债券 805,923,765.08 38.7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73,114,000.00 17.95

6 中期票据 276,840,000.00 13.3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27,930,320.10 15.77

8 同业存单 96,060,000.00 4.62

9 其他 - -

10 合计 2,060,978,085.18 99.12

6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1800126

18 桂投资

SCP002

1,000,000 100,830,000.00 4.85

2 041800018

18 江阴城投

CP001

700,000 70,924,000.00 3.41

3 170211 17 国开 11 600,000 60,042,000.00 2.89

4 113011 光大转债 530,250 57,457,890.00 2.76

5 110034 九州转债 500,000 52,685,000.00 2.5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66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617.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4,811.7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833,181.23

5 应收申购款 21,439.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003,049.65

注:其他应收款为应收分销手续费返还。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57,457,890.00 2.76

2 110034 九州转债 52,685,000.00 2.53

3 132006 16 皖新 EB 40,196,000.00 1.93

4 128024 宁行转债 37,931,471.44 1.82

5 110032 三一转债 33,001,800.00 1.59

6 127005 长证转债 29,277,983.42 1.41

7 113018 常熟转债 23,713,200.00 1.14

8 113014 林洋转债 22,902,500.00 1.10

9 132007 16 凤凰 EB 11,325,825.00 0.54

10 128027 崇达转债 7,165,561.14 0.34

11 120001 16 以岭 EB 4,947,000.00 0.24

12 113019 玲珑转债 3,093,600.00 0.15

13 128035 大族转债 2,596,428.00 0.12

14 123009 星源转债 1,636,061.10 0.08

67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历史各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华富收益增强 A: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8.05% 0.15% 7.20% 0.12% 0.85% 0.0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1.90% 0.38% 0.27% 0.06% 11.63% 0.3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4.74% 0.27% 2.00% 0.07% 12.74%

0.2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9.51% 0.43% 3.79% 0.06% -13.30% 0.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45% 0.31% 4.03% 0.04% 3.42% 0.2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35% 0.48% 1.78% 0.05% 7.57% 0.4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55% 0.55% 9.41% 0.16% 25.14% 0.3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07% 0.58% 6.52% 0.07% 5.55% 0.5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3% 0.12% 2.00% 0.09% 0.83% 0.03%

6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12% 0.11% -0.34% 0.06% 3.46%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98% 0.12% 5.76% 0.08% -3.78% 0.04%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40.53% 0.37% 50.98% 0.08% 89.55% 0.29%

华富收益增强 B: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7.79% 0.15% 7.20% 0.12% 0.59% 0.0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1.43% 0.38% 0.27% 0.06% 11.16% 0.3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4.26% 0.27% 2.00% 0.07% 12.26% 0.2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9.87% 0.43% 3.79% 0.06% -13.66% 0.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01% 0.31% 4.03% 0.04% 2.98% 0.2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92% 0.48% 1.78% 0.05% 7.14% 0.4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3.99% 0.55% 9.41% 0.16% 24.58% 0.3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62% 0.58% 6.52% 0.07% 5.10% 0.5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2% 0.12% 2.00% 0.09% 0.42% 0.0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71% 0.11% -0.34% 0.06% 3.05%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1.67% 0.12% 5.76% 0.08% -4.09% 0.04%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130.60% 0.37% 50.98% 0.08% 79.62% 0.29%

69

2018 年 9 月 30 日

注:以上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

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70

7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

73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74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75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

76

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

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

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

方式为准;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分红后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78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80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

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

目前,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公

式如下:

H =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81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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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84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85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86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各种风险指

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的变动而趋

向不利的风险,而市场价格可包括利率、汇率及期货等的价格;

2、价格风险。债券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变

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的价值有着极大的影响;

3、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格通常会

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

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

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

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基金风险分类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

债券价格风

险 商品价格风

险 金融工具价

格风险

现金流风险

机会成本

集中度风险

违约风险

集中度风险

结算风险

抵押品风险

其它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突发事件风

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判断不准

信息不全

操作失误

管理风险

87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

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有效控制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1)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高流动性的资产确保日常的申购赎回;

2)针对巨额赎回,公司将可以根据基金契约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来应对;

3)针对债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优先选择流动性好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作为

主要投资标的;控制流动性相对较弱的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总量以及单个券种

的规模;维持和市场交易主体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利于回购提供流动性。

(四)信用风险

对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严格的债券备选池制度,研究部根据投资

品种基本面对债券备选池进行评价和管理,同时紧密的跟踪公司基本面变化以最大限度地

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同时还运用严格的信用风险测度方法进行测度和监控,包括对证券

违约概率进行判断;选择信用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 级)的企业债及商业票据,并建

立相应的信用评级跟踪体系;选择有资产质量优秀的金融机构担保的债券;选择的回购交

易对手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活跃的交易记录和较快的清算速度和信息反馈机制等来

有效的防范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律风险、

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89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0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

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

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7997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询等服

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进行投

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

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展状况。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8 年 04 月 19 日,《关于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及转入业务的

公告》

2018 年 04 月 21 日,《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 年 05 月 26 日,《关于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分红公告》

2018 年 06 月 11 日,《关于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及转入业务的

公告》

2018 年 06 月 30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07 月 12 日,《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

2018 年 07 月 12 日,《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2018 年 07 月 18 日,《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 年 08 月 25 日,《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08 月 25 日,《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 年 08 月 30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 年 09 月 15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8 年 09 月 29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 年 11 月 12 日,《 关于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及转入业务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26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西藏东方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西藏东方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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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四)《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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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97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8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99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

将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100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101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102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103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104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105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106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107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

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

108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109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

股增发,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

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上述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本基金因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110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0)、(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

更。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111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112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113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114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115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