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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06-25 14:47: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411,593,590.4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28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797,115,563.01份)的51.64%。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411,593,590.44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6月24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9年6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表述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修改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修改后基金合同条款的实施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下一工作日即2019年6月25日起正式实施。

  3、本公司将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  证  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8139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女,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五月二十七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毛惠君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11,593,590.44份,占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权益登记日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797,115,563.01份的51.6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11,593,590.4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