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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0-25 13:37:13

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基金费用 .................................................. 30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2

十二、信息披露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36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六、禁止行为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 邵骏超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永赢盛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款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不得投资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为纯债债券

型基金,不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中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流通

受限证券中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

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

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

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

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

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

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应尽量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成功。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

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

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正本与传真

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

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

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

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

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

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双方签署

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13:3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交收,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

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

求及双方签署的《托管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和负债。

5、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协商增加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4: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D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

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

户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D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D日10: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

户应付额在D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二)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十、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协议支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

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

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不

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二、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

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情况、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并公布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

值信息公告等公告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

必要的,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指定互联网网站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

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

的组成部分。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规定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

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永赢盛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