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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9-11-15 08:43:42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和释义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新增:

六、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七、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稳固收益一

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6、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

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

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

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新增: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兴业稳固收益

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一)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

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

(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

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

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其中交易单元租

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

(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

管人。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

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其中交易单元租

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

托管人。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

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

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

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

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

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

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

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

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除外。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

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

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

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

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

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

配方案,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除外。

基金信息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

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

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

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90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

具托管人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

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

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

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

出具托管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