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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13 06:45:32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历史沿革 ....................................................................................................... 8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三、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浙

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终止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

踪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

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50%,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而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说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578

号文准予注册,于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5月11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聚潮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由混合型基金变更为股票型基金,修改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等内容,更名为“浙

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法律文件。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9年

4月24日起,《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浙

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35081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增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有关证明文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及(或)表决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

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

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

踪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

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50%,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投资于其

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在控制组合跟踪误差基础上(年化跟踪误

差4%-5%)调整成分股的权重,达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2、投资组合构建和优化

首先,结合宏观数据(CPI,PPI,利率等),股票基本面数据(ROE,估值,

盈利增速等)以及市场交易的数据(波动率,大小盘相对强弱程度等),通过AI

的方式,在成分股内设立禁止池。每次调仓时,从指数成分股中剔除禁止池内的

股票。并根据浙商量化模型对股票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进行预测,依据预测收益

率对股票权重进行调整,以达到指数增强的目的。

3、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据浙商指数增强模型,在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对

股票组合进行优化,力争获得超越基准的回报。

基金管理人以对中国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综合来自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师预测和市场交易数据以及大数据舆情等方面的信息,构建浙商指数增强模型。

该模型从盈利(毛利率,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等)、成长(单季度ROE,ROA增

速等)、分析师预期(一致预期PE,评级上调等)、估值(PE,PB,EV/EBIT等)、

市场交易数据(波动率,涨跌幅等)、舆情(分析师预期等)等方面来评估股票

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回测数据和市场状况,对模型进

行检验和改进,力争保持模型的有效和稳定,为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4、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证 5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

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

进行成份股权重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3)其它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二)风险预估和控制

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资产配置暴露度、行业配置暴露度和个股投资比例暴露度,对基金的跟

踪误差进行估计和控制,预先防范基金收益表现偏离业绩比较基准过大的风

险。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成份股权重的优化、对受限成份股

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出的建仓/变现

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

理,追求实现正的跟踪偏离。

n?1日均跟踪误差=其中

riii=第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n

r

?i?1i

r?

nn,为考察的天数。

年跟踪误差=日均跟踪误差?K,其中K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流动性管理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央票、国债、政

策性金融债等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

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

术,进行个券选择。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

债券赋予债权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本基金将采用专

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

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

流的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八)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

利于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

(九)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限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c)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

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2)、(19)、(20)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中证5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

现,以中证500指数为基础,构建的包括大盘、中盘、小盘、大中盘、中小盘和

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中证500指数全称“中证小盘

500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500只中证500指

数成份股之外的A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

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

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c)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计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

定计提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

用,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由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次转型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

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无误导投资者、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

201*年**月**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增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有关证明文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及(或)表决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

定计提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

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

关费用,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投资于

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证

5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限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c)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

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2)、(19)、(20)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c)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计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