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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19年12月修订)(由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2019-12-18 06:44:0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019年12月修订)

(由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0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22

第七部分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0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64

第十六部分 宝利B的保本和保证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财产..................................................................................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105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06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07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108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宝利B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本基金合同所列示的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的封闭期已届满,安信宝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

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安信宝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宝利B持有人

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本基金的担保人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宝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担保人签署的《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8、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2、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

分为宝利A、宝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13、宝利A: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A份额。宝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14、宝利B: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宝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宝利B享有,亏损以宝利B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宝利B承担;宝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

15、宝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16、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17、宝利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8、保本周期:指宝利B份额的保本期限,保本周期起止日同宝利B的封

闭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宝利B份额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本基金保本周期仅

一期

19、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2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

与宝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20、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

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

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1、宝利B的保本金额:指在宝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宝利B份额数量乘以宝利B的认购价格,宝利B的认购价格为1.00元

22、宝利B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宝利B在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即宝利B于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量

23、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

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宝利B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2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6、《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7、《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9、《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3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3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3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40、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4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宝利

B份额的行为

59、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宝利B

份额直至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宝利A份额的单个开放日,

宝利A基金净赎回金额(宝利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

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上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合同生效

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名称为“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宝利A、宝利B两级份额;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安

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宝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

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力争实现基金财产当期稳定的超越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宝利A、宝利

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宝利A、宝利B的收益计算

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宝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宝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2

年。本基金在扣除宝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宝利B享有,亏损以

宝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宝利B承担。极端情况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

出现宝利A未实现约定收益的情形,则宝利B在获得保本差额后不再对宝利A

的约定收益进行补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六、宝利A 的开放日

宝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七、宝利B的封闭期

宝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宝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基金的担保人

本基金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

十、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原则上为2年,同宝利B份额的封闭期。本基金的保本

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工作日为非工作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基金的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持

有宝利B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以随基金合同同时公告的《保证合同》为准。

十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四、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33亿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下同),其中,宝利A的募集规模上限为23亿元人民币,宝利B的募集规

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募集期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宝利A、宝利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宝利A、宝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宝利A、宝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宝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宝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将对宝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宝利A的

单个开放日,如果宝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宝利A、宝利B在该

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 的情形;如果宝利A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宝利A、宝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二)宝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宝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第2

个工作日设定一次。计算公式为:

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1.2×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利差

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其中,计算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前第2个工作日或宝利A每个开放日前的第2个工作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利差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宝利A每个开放日前公告适用该运作期宝利A

的利差值,利差值的范围为0.00%(含)至3.00%(含)。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适用宝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利差。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设定宝

利A的首次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宝利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约

定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宝

利A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前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和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宝利A接下来

6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在宝利A的最后1个开放日前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

重新设定宝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

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2、开放日

宝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宝利A只开放赎回业务,不开放申购

业务)。宝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

类推。宝利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的前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宝利A无法按时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开放赎回的,

份额转换基准日一并顺延。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宝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宝利A份额数量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宝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宝利B的运作

1、宝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

宝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宝利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宝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宝利B享有,亏损

以宝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宝利B承担。极端情况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果出现宝利A未实现约定收益的情形,则宝利B在获得保本差额后不再对宝利

A的约定收益进行补足。

(四)基金份额发售

宝利A、宝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宝利A和宝

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宝利A的开放日计算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宝利B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宝利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宝利B封闭期届满

日(T日),设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自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为第一

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宝利B的份额余额,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宝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在

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宝利

A的年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基金份

额折算前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

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 日基金份额折

算前宝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应计收益之和”,则:

2、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

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

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其中,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宝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1、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在宝利A的非开放日(T 日),设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为自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前宝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

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宝利A的份额余额,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为T日宝利B的份额余额,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在宝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前宝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宝利

A的年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宝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宝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前宝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 日宝利A的份

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宝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宝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的宝利A非开放日,错误!未找到

引用源。为宝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宝利A的开放日,错误!未找到引用

源。为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宝利A、宝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宝利A的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宝利A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宝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

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宝利B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发售的宝利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宝利A或宝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宝利

A和宝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或同时对宝利A、宝利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宝利A、宝利B的发售方式因销售机构不同而不尽相同,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及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宝利A和宝利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宝利A和宝利B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宝利B的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宝利B场内挂牌价格为1.00元,不收

取认购费,认购金额的计算结果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利息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宝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宝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宝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宝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宝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宝利A的份额数×宝利A的折算比例

宝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宝利A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宝利B的上市交易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者可在宝利A的开放日对宝利A

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宝利A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宝利A只开放赎回业务,不开放

申购业务)。

本基金办理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宝利A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宝利A的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宝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宝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宝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宝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宝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宝利A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宝利A的登记机构对投

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宝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宝利

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宝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宝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宝利A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

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宝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宝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宝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宝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宝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宝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宝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宝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宝

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宝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宝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宝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宝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宝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费用

1、宝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宝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宝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宝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宝利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宝利A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宝利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有效赎回份额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占折算

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量的比例来确定。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宝利A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宝利A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宝利A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宝利A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宝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宝利A在单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

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宝利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宝利A的净赎回金额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

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

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介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

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

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为宝利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宝利A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宝利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宝利A的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宝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

管”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在宝利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情况下,宝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宝利B上

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宝利B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宝利B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

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宝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宝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宝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宝利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为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宝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宝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2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

满日与宝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宝利

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2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宝利A基金份额或默

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宝利A和宝利B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开放宝

利A的赎回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一并顺延。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宝利A、宝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宝利A份额(或宝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宝利A(或宝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宝利A(或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宝利A(或宝利B)的份额数×宝利A份额

(或宝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宝利A、宝利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宝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宝利A(或宝利B)的转换比率、宝利A(或宝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宝利A、宝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

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提前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宝利A、宝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宝利B的上市交易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设立日期: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宝利A、宝利B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费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宝利A、宝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指“有效的宝利A和宝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

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宝利A和宝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

指“出席大会的宝利A和宝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宝利A、宝利B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宝利A和宝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

“参加大会的宝利A和宝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单

独或合计持有宝利A、宝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宝利A、宝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宝利A、宝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部分 宝利B的保本和保证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

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宝利B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量×1.00;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同宝利B份额封闭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

本基金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果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保本周期到期日,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宝利B,包括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宝利B份额和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获得的宝利B份额。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包括该日)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转型

为非保本、非分级的“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变更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A和宝利B将根据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安

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日,无论是登记在证券结算系统或是注册登记系统的宝利

B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宝利B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

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适用于本保本周期。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B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

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宝利

B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基金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

限于加强对基金担保人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基金担保人丧失担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

述情形。因基金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

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基金担保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

换担保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基

金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

利B的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

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5、除本部分第9款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

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

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包括该日)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变更为非保本、非分级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担保人不再为

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8、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基金担

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基金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基金担保人,或

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基金担保人,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

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宝利B份额的保本提供担保,并且

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

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三、担保人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宝利B份额保本

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概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5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8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955亿元

联系人:刘菊芳

联系电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2、担保人简介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

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全国25家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以货币资本出

资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20.995亿元,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

AAA-、资本市场AA信用评级,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中国万

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30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北京、辽宁、四川、江苏、陕西、大连、天津、山东、

贵州、苏州、湖北、广西等13家经营机构,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

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时俱进,

注重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

系,有效阻断客户风险;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

分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通过过程控制、团队建设、激励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

等,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1、融资担保,包括短期贷款担保、中长期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信用证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委托贷款担保;

2、金融产品担保,包括债券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保本基金担保、资产证

券化担保、集合票据担保;

3、履约担保,包括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票据履约担保、设备租

赁担保、赊销信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四、保证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信

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宝利B的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

宝利B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提供的

保本金额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类份额数乘以宝利B份额

初始面值(即1.00元)。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乘以保本周

期到期日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宝利B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

括该日)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

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

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宝利B保本赔付差额总

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

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且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

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

额、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

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

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

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

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

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

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

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

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宝利B基金资产

净值×0.3%×1/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合同终

止。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力争实现基金财产当期稳定的超越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和银

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以及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主要将采用信用策略,同时辅以利率策略、收益率策略、

回购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趋势的判断,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1、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

等,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在收益率、流动性和风险上存在差异。本基金基于宏观

经济研究、货币政策研究、利率研究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等宏观基本面研究,综

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预期收益及市场结构等因素的分析结果决定投资组合

的品种配置策略,以达到基金资产在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

衡点。

2、信用策略

在基金投资过程中,个券的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该券的内外评级结果。

信用评级包括主体信用评级、债项信用评级和评级展望,评级对象包括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各类债券。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债券的主体信用评级主要包括经营历史、行业

地位、竞争实力、管理水平、投资计划、股东实力、财务报表等。本基金采取内

外部评级结合的方法,参考外部评级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信用债券建立研究库。根

据内部评级办法,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进行

综合评估,建立信用债券的投资库。

在具体操作方面,本基金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

比率等财务指标对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分,

对发行人股东类型、主承销商、担保人属性、授信额度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

此外,本基金对债券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公司公告、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进

行动态更新和持续跟踪,并分析上述因素对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寻找引起信用

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密切关注可能调整信用评级的债券。同时,建立相应预警

指标,对信用债券投资库进行动态调整和维护。在投资操作中,适时调整投资组

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AA-

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3、利率策略

利率是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指标,利率研究是本基金投资决策前最重要

的研究工作。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提供策略支持。

4、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精确的投资收益测算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条件下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本基金将在适当

时点和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进行债券融资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管

理人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

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

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

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对普通的和创

新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

中,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类型和资产池的质量,特别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

分析。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和定量分析。此

外,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为此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不片面追求收益率水平,实现资产支持证券

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7、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首发新股和增发新股,目的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取具

有良好成长性或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期增加投资组合的收益。本基金

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

整体定价水平,估计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和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

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形势和投资

运作需求,择机卖出所持有的股票。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2、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

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

活动。投资总监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

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基金经理在遵循

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执行和优化投资组合构建。

3、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战略与

投资原则;

(2)宏观经济研究员把握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跟踪国内外财政、金融、

货币政策和流动性变化,为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策略支持;固定收益研究员基于自

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子市场的利率走势预测及总的

资产配置建议等。

(3)固定收益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

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

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

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AA-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全部卖出;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8)、(11)、(1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指数的样本券

包括了地方政府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债、政府支

持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债券、记账式国债、超短期融资

券、公司债券等债券,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

市场整体表现,能够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中债综合指数合

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

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

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

水平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和对宝利B

实行保本机制,宝利A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适中的特征;宝利B具有风险适

中、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九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宝利A和宝利B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净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宝利A和宝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宝利A的每个开放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宝利A和宝利B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宝利A和宝利B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宝利A和宝利B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宝利A和宝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本基金的管理费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托管费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宝利B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宝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宝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宝利A和宝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宝利A的首次开放或者宝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宝

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宝

利A的年收益率、宝利A和宝利B的份额配比。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担保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宝利A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宝利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3、宝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保本周期内,基金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形;

27、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

新的基金担保人;

28、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本基金宝利

B份额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形;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清算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宝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

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见附件1。

本页无正文,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