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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第1次重大信息临时更新

2019-12-26 07:43:26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年第1次重大信息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5日证监许可【2019】1224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净值波动风险、管理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绪言”、“释义”、“基金管

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

12月26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9日。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9月6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

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

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

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

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

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

监兼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

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宝钢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宝钢金融系统党委组织部部长、党

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所长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

位工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硕士。2003年7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清算登记部、交易部、

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产品相关的估值、交易、投资工作,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1

年11月起任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任华宝中证短

融50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任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5月起任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慧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陈昕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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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

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

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

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

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

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

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

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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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

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

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

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

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

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

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

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

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

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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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

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

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

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

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5,311.71亿元。2018年1-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36.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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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

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

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

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月至2016年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

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

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8月至2014年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

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

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

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

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

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

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0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

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 冯适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称: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稳健投资,在保持本金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

下,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

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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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根据收益曲线的非平行移动调整资产组合,将预期到的变动资本化。

其中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子弹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哑铃

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曲线的两端,即重点投资于期限较短的债券和期限较长的债券,弱

化中期债的投资;而梯形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的凸起部分均匀分布时,集中投资于这几个凸

起部分所在年期的债券。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

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各品种(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现金等)的市场规模、交易活跃程度、相对收益、信用等级、平均到期期限

等重要指标来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

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

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

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逆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

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息差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选择

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放大策略,以提高组合收益水平。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采用均衡分布、

滚动投资、优化期限配置等方法,加强流动性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

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同

时,也会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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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保持本基金的充分流动性。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

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研究人员根据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专业机构提供

的研究报告,对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动进行分析;跟踪、监测市场上各类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

率变动,并据此提出投资建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货

币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

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

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日常基金管理。

5、设置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

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货币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

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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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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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投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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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2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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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1)、(4)、(6)、(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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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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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2019年10月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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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的确认

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万元

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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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以上的强制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各项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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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

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市

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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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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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

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

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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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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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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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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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九、《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作如下更新: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更新“重要

提示”、“绪言”、“释义”等章节中《信息披露办法》的名称、新增有关产品资料概要的释

义与相关内容。

2、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相关内容。

3、“六、基金的募集”更新了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更新了本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信息。

5、“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更新了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