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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19-12-31 07:05:5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

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七、本基金对于每笔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

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

金进行投资。

八、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指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3、目标风险:指本基金力争维持的相对恒定的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旗

下目标风险策略系列FOF产品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划分为四档,分别为收入、稳

健、平衡、进取,风险水平逐步提升。本基金的目标风险水平为稳健,基金管理

人根据该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控制基金组

合风险,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战略资产配置比例为

25%,根据市场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

下浮不超过10%

4、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汇智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

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

37、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8、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的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

起的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即对每笔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一

年按365天计算),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一年按365

天计算),则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

1、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

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一年(一年按365天

计算);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起的一年(一年按365天

计算)。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得办理赎回业务。即对每笔份额,

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则可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

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2、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业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遵循既定的资产基准配置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动态调整,精选基金品种,控

制基金下行风险,力争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

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

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一年按365天计

算),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一年按365天计算),则可

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

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相关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估值日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12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估值日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赎回、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暂停赎回、停牌、暂停估值、延缓支付

赎回款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下述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后可直接

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

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遵循既定的资产基准配置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动态调整,精选基金品种,控

制基金下行风险,力争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

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分级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

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

资产的50%或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50%的混合型基金),

下同)的战略资产配置比例为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

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3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目标风险水平为稳健,基金管理人根据该风

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动态调

整以维持基金相对恒定的风险水平,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精选基金品种,

控制基金下行风险,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筛选策略、基金配置策略。

其中,资产配置策略通过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配置确定各个大类资产的具体

配置比例;基金筛选策略通过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符合基金管理人要

求的标的基金;基金配置策略则依照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将资金配置到筛选出的

标的基金,完成具体的基金组合构建。

1、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决定基金资产长期收益的关键,为了保持稳健的风险收

益特征,本基金将在战略资产配置过程中设定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

比例。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战略资产配置基准比例为25%。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是根据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对资产配置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围

绕目标风险水平进一步优化配置、增强收益的方法。在战术资产配置中,本基金

将结合市场环境综合运用宏观经济分析、政策分析、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估

值分析等对战略资产配置形成的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在确定本基金权益类战略资

产配置比例为25%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动

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对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上浮不超过

5%,下浮不超过10%。

本基金使用的战术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基于对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基本面、

技术面、估值面的深入分析,形成战术配置观点,使用的分析方法包括:

①宏观经济分析:国际宏观、国内宏观;

②政策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政策;

③基本面分析:各类资产的基本面分析;

④技术分析:各类资产的动量分析;

⑤估值分析:横向比较、纵向比较。

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与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最终形成目标资产配

置比例,并以此指导后续基金的配置。

2、基金筛选策略

基金筛选策略是基金配置策略的基础,本基金所投资的全部基金都应是通过

基金筛选策略选择出的标的基金。

基金筛选策略将全部基金品种分为两大类:被动型基金和主动型基金,针对

两种类型的基金将使用不同的筛选方法。

(1)被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包括跟踪某一股票指数表现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跟踪某一债券指数表现的债券型指数基金、跟踪某一商品价格或价格指数表现的

商品基金等。

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代表性、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

动性、跟踪误差以及费率水平等指标,筛选出适合的被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2)主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主动型基金是指除前述所界定的被动型基金外的全部基金。

主动型基金主要采用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评价、基金定性评价等方法筛选

标的基金。

1)多因子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多因子分析剥离市场带来的Beta收益(即市场基准收益),衡

量基金通过择时、选股等主动操作所带来的Alpha收益(即超越市场基准的收益,

下同)。

2)基金定量评价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适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定量评价体系,该体系从多个维

度对基金进行定量评价。结合证券投资基金公开披露的数据,本基金将利用基金

定量评价体系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基金经理的投资逻辑三

个方面进行评估,得到量化评价结果。

3)基金定性评价

除了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评价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因素,对基金进行

定性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风险控制,基金经理

的投资理念、业绩表现、投资风格、操作风格,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费率水平等。

通过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筛选出投资风格相对稳定,Alpha持续性较强的主

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基金的定期报告等对标的基金池进行动态调整。

3、基金配置策略

在通过资产配置策略获得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基金筛选策略获得标的基金池

后,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配置策略完成具体的基金组合构建。

本基金将通过对短周期内的基金多因子分解,结合公开披露的信息估算拟投

资基金的最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和短期的风格定位,通过优化求解的方法,得到匹

配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的最优基金组合。在此基础之上,基金管理人可以结合其他

定性因素对组合进行调整,形成最终的投资组合。

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行情、政策动向等对基金组合进行动态

调整。

在上述基金配置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在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其他基金。

4、股票及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债券投资,以便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

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

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

金)、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

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50%或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50%

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15%-3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

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作期限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如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

(24)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8)、(15)、(16)、(19)、(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1)、(2)、(6)、(7)、(9)-(14)、(17)、(18)、(20)、(22)-(25)项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

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2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新综合指

数(财富)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方案为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为25%,投资于非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75%。因此,本基金采用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和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收益率分别作为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

产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权重定为25%

和75%。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本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属于目标风险策略系列FOF产品中风

险相对稳健的品种(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标风险策略系列FOF产品根据不同风险

程度划分为四档,分别为收入、稳健、平衡、进取,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定位为稳健的FOF产品,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

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盘价

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6)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上市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

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非上市基金的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若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6、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

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大部分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

停公告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证券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

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

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

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

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

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 日内(T 日

为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公告中

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后可直接

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

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证券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

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

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

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

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

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遵循既定的资产基准配置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动态调整,精选基金品种,控

制基金下行风险,力争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含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

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分级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

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

资产的50%或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50%的混合型基金),

下同)的战略资产配置比例为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

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30%。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数基

金)、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

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50%或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50%

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15%-3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

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作期限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如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

(24)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8)、(15)、(16)、(19)、(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1)、(2)、(6)、(7)、(9)-(14)、(17)、(18)、(20)、(22)-(25)项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

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 日内(T 日为

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