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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9-12-31 07:06: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

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

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

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

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

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

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指定媒介 指定媒介

一、前言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12、《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4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1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

章节 原文 修订

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收益;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章节 原文 修订

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2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章节 原文 修订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告。 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章节 原文 修订

基金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变动; 5.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之内变更超过5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9.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份额发售机构; 12. 变更注册登记机构; 13. 更换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5. 重大关联事项;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9.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20. 基金募集期延长;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章节 原文 修订

21. 基金合同生效开始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等费率水平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6.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7.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全文 媒体 媒介

章节 原文 修订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称“《基金合同》”)。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称“《基金合同》”)。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真至相关媒体。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对外公布。

八、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章节 原文 修订

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章节 原文 修订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十一、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