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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1-11 06:47:0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八部分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7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终止运作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 100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1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2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 103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可转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6、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27、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场内会员单位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

简称“招商可转债份额”,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

类,优先类基金份额(简称“招商转债A份额”)和进取类基金份额(简称“招

商转债B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例不变

40、招商可转债份额: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1、招商转债A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

42、招商转债B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

基金份额

43、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转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利差”。其中,金融机构

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在基

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招

商转债A 的首次年基准收益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周期性份额折算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重新设定招商转债A 的年基准收益率。利差取值范围从0.5%至2%,基金管

理人在每周期性份额折算日的次日,公告此运作期适用利差值。

44、日/天:指公历日

45、月:指公历月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与

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招

商可转债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招商转债A份额与3份招商转债B份额的行为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招商

转债A份额与3份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的

行为

5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虚拟清算:指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74、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年为一个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届满后则

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的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运作期到期

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75、周期性份额折算:每个基金运作期结束的年份,本基金在该年度的12

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对登记在册的所有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

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折算

76、年度份额折算:在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

的除外),如不发生周期性份额折算,则该年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本

基金将进行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定期份额折算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权益类资产,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兼具权

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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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招商可转债份

额”,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优先类基金份额

(简称“招商转债A份额”)和进取类基金份额(简称“招商转债B份额”)。

场内基础份额可拆分成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且后二者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7∶3 的比例不变。

1、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

认购的全部招商可转债份额按照7∶3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

两种份额类别,即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作。

2、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招商可转债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招商可转债

份额按7∶3的比例分拆为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

3、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按7∶3的比例分拆为招商

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将同时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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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

称“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优先类份额(简

称“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类份额(简

称“招商转债B份额”)。其中,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

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可转债份额按照7∶3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

根据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招商转债A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70%,招商转债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3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商可转债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交易代

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招商可转债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

招商可转债份额按7:3的比例分拆成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投资

者可按7:3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申请合并为招

商可转债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外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不

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招商可转债份

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后

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7:3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

额合并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后赎回。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具有

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

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招商

转债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招商转债A份额的本金及招商转债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商转债B份

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转债A份

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转债B份额的净资

产。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招商可转债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关系:本基金7 份招商转债A份额与3份招商转债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

组合,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1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

值之和。

2、招商转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利差”。其中,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进行动态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设定招商转债A 的首次年基准收益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周期性份额折算日

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招商转债A 的年基准收益率。利差取值范围从0.5%至2%,

基金管理人在每周期性份额折算日的次日,公告此运作期适用利差值。

招商转债A份额的约定基准收益率除以365 为招商转债A份额的约定日简

单收益率。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

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后的

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以1.000元为基准,采用招商转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债A份额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

准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计算出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招商转债A份额、

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净值之间的关系,

计算出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转债A

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

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1+R×T÷365A

NAV=(NAV?0.7×NAV)/0.3BA基础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NAV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份额折算日次日至T日};基础为T日每

NAV

为T日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RNAV

为T日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招商转债A考净值;B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可转债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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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

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

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

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可转债份

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认为招商转债A份额与

招商转债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下。通

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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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招商可转债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

率确认为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计算

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 = 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招商转债A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0.7

经确认的招商转债B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0.3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详见招募说明书)。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经确认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均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数

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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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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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招商可转债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

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可转债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

售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

2、招商可转债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招商可转债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招商可转债份额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

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

开始实施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

招商转债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招商可转债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招商可转债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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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

场内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招商转债A份额、

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

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

民币;

6、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条件允许,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后可揭示交易时间内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详细规则见相关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公告,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

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招商可转

债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

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招商可转债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只能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7∶3的比例申请合

并为招商可转债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可转债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转

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招商可转债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

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

转债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请转换成7

份招商转债A份额与3份招商转债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招商转债A份额与3份招商转

债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

额的正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

的正整数倍、份额数配比为7∶3。

4、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招商

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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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相关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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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金

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后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份额转换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招商转债A份额

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

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

与招商转债B份额,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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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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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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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

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

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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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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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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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

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合计2/3以上(含2/3)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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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

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合计2/3以上(含2/3)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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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招商

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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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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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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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权益类资产,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兼具权

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交易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 股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由于可转债市场规模发生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节。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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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并将采取相对稳定的

类被动化投资策略: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

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内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而进行合理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完成后在满足流动性的条件下即不频繁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力争将投

资组合透明化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

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权不

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当标的

股票上涨时,可转债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在一、二级

市场投资可转债,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债因内含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和波动率水平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实现最优行业配置。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

础,综合考量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

益于政策扶持具有优良成长环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布局。同时,结合

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

(如P/E、P/B、PEG等)和定性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

创新能力等)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

首先,遵循价值投资理念,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业

绩增长,进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进而推动可转债价格上扬。

其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现

金流。稳健的财务结构及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本基金将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重点考察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数据指标对个券进行选

择。

再次,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

司不少是行业内的龙头公司,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

和盈利能力是衡量可转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一方面经营业绩的提升、盈利能

力的增强可以带动公司股价上扬,进而拉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使投资者获利;

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再融资难易程

度。另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是否有高派现、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也是本基

金甄选个券的重要方法。

(3)可转债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可转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可转债的市场定价重点考虑股

性,其价格随股市上升而上涨超出债券成本价,本基金可选择二级市场卖出可转

换债券以获取价差收益;当股市由弱转为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基本面向好、业

绩逐步好转,正股价格预计有较大提升时,本基金将可转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正

股,分享公司业绩成长的红利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良好收益。当股市持续处于低迷

状态,可转债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市场定价更多考虑债性,此时可转债和正股

的价格均下跌,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以及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适,本基金将

保留可转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本息收益。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可转债市场价格显著低于转换价值时,即转股溢

价率为负时,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卖出股票实现收益;当可转债流动性不足以满

足投资组合的需要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当正股价格上涨且

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锁定已有收益,并通过进一步分析

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作出进一步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把相关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后,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6

个月内卖出。

(5)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附有赎回、回售、转股修正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可转债转股的重要手段,回售和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则是对可转债投资者的保护

性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重要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

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对发

行人的促进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把握投资机会。

(6)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可转债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因此

存在可转债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间。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债

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择机进

行低风险套利,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7)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

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

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

转债的投资策略类似。一方面,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

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另一方面,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同时本基金通

过调整纯债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组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债

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是通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在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的6个月内全部卖出,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

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

态跟踪,在对普通债券的投资过程中,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

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

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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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

整债券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4)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涨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跌的债券。

4、信用债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债券由于债券发行人不具备国家等级的高度信用地位,存在发生违约,

即债券利息或本金无法按时偿付的信用风险,为此,信用债券在定价时,需要在

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对投资者承担的信用风险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基准利

率水平和信用利差水平是信用债券价格确定中最主要的两方面因素。因此,本基

金将以自上而下的在基准利率曲线分析和信用利差分析基础上相应实施的投资

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策略,作为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1)个债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

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

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

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本基金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

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

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而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

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债券发行

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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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对信

用风险进行管理。其中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权结构、股东实力、行业风险、历史

违约及或有负债等;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

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

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

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

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

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

的最佳阶段,而过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

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

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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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及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

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7、非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A 股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

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20%。如由于可转债市场规模发生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本

基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节;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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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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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40%*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可转债为主要投资方向。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投资方法一致,本基金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允性的标普

中国可转债指数以及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 标普中国

可转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所有

交易的债券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过3000万人民币、信用评级在

投资级以上的可转换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当中。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发布,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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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作为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

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

的投资产品。

从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离形成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优先类份额将表现出

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而进取类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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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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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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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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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本基

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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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达到或超过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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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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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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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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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招商

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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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存续期间将进行定期和

不定期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包括周期性份额折算及年度份额折算。周期性份额折

算是指在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期,含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年)结束的年份进行的份额折算。年度份额折算指在基金运作期内的每

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所进行的

份额折算。

【1】周期性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

期,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年份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

招商转债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三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可转债份额和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其中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

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相应折算会增加新的招商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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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

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前前

NAV×NUM后基础基础

NUM= 基础

1.000

其中:

NAV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基础

NUM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NUM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份额基础

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

招商转债A份额折算成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前前

×后NAVANUMA

NUM= 基础

1.000

其中:

NAV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净值 A

NUMA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NUM为折算后原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份额基础

的份额数

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

转债B 的份额折算成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前前

×后NAVBNUMB

NUM= 基础

1.000

其中:

NAV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 份额净值 B

NUMB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NUM为折算后原招商转债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可转债份额基础

的份额数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

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5)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招商转债

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

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

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周期性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年度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运作

期到期当年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个年度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遇发生周期性份额折算的年度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折算前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以每10 份招商可转债份额,按7份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可

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折算前的招商转债A持有人,以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

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

招商转债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招商

可转债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

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商转债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5)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公式如下:

前前前前

NAVNUM0.7(NAV1.000)NUM×?×A?×后基础基础基础 NAV=基础前

NUM基础

其中:

NAVA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A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NAV为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基础

NUM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6)份额数量调整公式:

1)招商转债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

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及其份额数。

3)招商可转债份额

前前

()NUMA×NAVA?1.000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

NAV基础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前前

0.7×NUM×NAVA?1.000基础()招商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

NAV基础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

额的份额数 +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转

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其中:

NAVA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为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基础

NUM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折

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7)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

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年度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

时,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

【1】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

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

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

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

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

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

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前前

NAV×NUM后基础基础

NUM= 基础

1.000

其中:

NAV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基础

NUM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NUM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基础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

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

额数相等;

②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

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后前

NUMA=NUMA

前前

NUMA×(NAVA?1.000)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1.000

其中:

NAVA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A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NUMA为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3:7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

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B份

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后后

NUMB=3/7*NUMA

招商转债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前前

(1.000)NUMB×NAVB?

=

1.000

其中: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NAVB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B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NUMB为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NUMA为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

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 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

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

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

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前前

NAV×NUM后BB

NUM= B

1.000

其中:

NAVB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参考净值

NUMB为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NUMB为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7:3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

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A份

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后后

NUMA=7/3*NUMB

前前后

×?×1.000场内新增NUMANAVANUMA

NUM= 基础

1.000

其中:

NUMA为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NUMB为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NUM为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基础

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NAVA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UM为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A

3)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

产净值相等。

前前

NAVNUM×后基础基础

NUM= 基础

1.000

其中:

NAV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基础

NUM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基础

NUM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基础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

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

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

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可

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

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

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

效。

二、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规定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招商可转债

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招商转

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招商可转债场内份

额。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

可转债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

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招商可转债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招商

可转债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

份额)的份额数×招商转债A份额(或招商转债B份额)的转换比例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全部转换为招商可转债场内份额后,本

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招商可转债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于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

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招商可转债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条件允许,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后可揭示交易时间内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详细披露时间和披露规则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

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招商可

转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九)月度投资简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月度投资简报,并予以公告或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具体披露

时间和披露方式见相关公告。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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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招商可转债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招商可转债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

22、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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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

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

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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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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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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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招商可转债份额、招

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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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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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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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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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