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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3-20 07:46:11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大成惠明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438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3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20年3月20日

赎回(含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0年3月20日

注:(1)投资者范围: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单位: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份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限制。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1%

T≥30天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一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0天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一10.50=10,489.50元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转出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份。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电话:0755-22223523、0755-22223177、0755-22223555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7.2 代销机构

(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如本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3月20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的《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惠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