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03-24 07:44:17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4日

  附件一、《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4日

附件一、《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中邮稳定收益 基金合同 修改前 中邮稳定收益 基金合同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第二部

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

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

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四)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第 十 八

部份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件二、《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中邮稳定收益托管协议 修改前 中邮稳定收益托管协议 修改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的

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邮稳定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邮稳定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

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九、基金

收益分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体上公告。

十、基金

信息披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

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

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

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五)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十六、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