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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2020-03-25 06:47:54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1月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71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投资于银行存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

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

率。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8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33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实

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

施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通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实施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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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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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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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48、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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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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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联系人:顾诗

联系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注册

资本金为31,600万元人民币。现有三家股东,分别是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67.7%、22.8%和9.5%。

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员工平均行业从业时间超过10年,硕士以上学历的员

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核心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行业影响力。

公司自成立就秉承了国有企业诚信、责任、奉献的优良传统,确立了以“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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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专业、稳健”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坚持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经营原则,

坚持公募、专户协同发展、两翼齐飞的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价值投资、

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发展和创新,建立了科学、专业的投研体系和严谨的风控体系,

力争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受人尊敬、业内领先的专业财富管理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先

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

时,管理过多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燕:董事长,自2019年5月22日起任职,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兼任中广核二期产

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河

南省电力公司财务科长,河南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河南省电力

公司审计部副主任,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家电网公

司金融资产管理部财务资产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国网英

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张彤宇:董事,自2019年8月25日起任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学

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兼任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迪威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东北电

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

公司财务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

务管理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金融资产管理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

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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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生: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

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谭欣:董事,自2019年8月25日起任职,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硕

士学位。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部长。历任航天部第二研究院

699厂、航天测控公司职员,航源机电设备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航天科工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经理部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资金部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金融创新部副部长(主持工作)、部长。

马筱琳: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任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

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部风险管理

总监。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管理部部门经

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

行部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投行研究中心副处长、研究发展部资深经理。

刘少军:独立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历任山

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业务教研室副主任、

副教授。

尹惠芳:独立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自

2009年3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

会计员、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师;航天晨光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监事会主席,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历任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

司天津高架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会计员,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黄石长江大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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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指挥部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卢旺达基加利办事处主管会计,中国

路桥(集团)总公司肯尼亚内罗毕办事处财务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财

务部分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市工作办公室项目经理,路桥集团国际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路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

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松芙蓉:监事,自2017年3月29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

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电价主管,贵州省贵阳

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

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

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

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

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耿帆:职工监事,自2018年1月8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法

学学士双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负责人。

历任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专责,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专责,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高级主管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育晖先生,总经理兼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20年1月7

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

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主任、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

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岳喜伟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2020年2月6日开始履行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

部、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月加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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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大铮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9年6月28

日开始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自2019年10月14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

于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8年1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大铮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副总裁。2019年5月加入英大基金,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祺坤先生,男,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曾任寰富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任

衍生品交易员。2013年10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

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纯债债券型投资基金、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范育晖

执行委员:张大铮

秘书:张媛

委员:刘家睿、张宏、申恒亮、易祺坤、郑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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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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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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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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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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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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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

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

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

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在总经理办公

会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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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

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的

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

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品

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

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

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

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

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

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

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监

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可能发

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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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

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

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

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

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

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

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

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

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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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

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

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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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

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

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328.79亿元。2019年

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01.4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

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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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

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

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

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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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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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

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交通银行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

者刑事处罚。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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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顾诗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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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海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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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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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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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6)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17)北京植信基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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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pof.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电话:010-57835666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01室

负责人:李振涛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联系人:张玲

经办律师:石百新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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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负责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卜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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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实施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4日证监许可

[2019]2171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的名称

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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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调高销售服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等,前述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

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A类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0%

50万元(含)-200万元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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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含)-500万元 0.2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C类 C类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份额=10,000/(1+0.60%)/1.0000=9,940.36份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00=5份

认购份额=9,940.36+5=9,945.36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9,945.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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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00=1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00=5份

认购份额=10,000+5=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均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除法律法规、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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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限制外,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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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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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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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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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10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

限额为1,000元,单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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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

下:

申购费率 A类 投资者需缴纳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申购金额≥500万 每笔1000元

200万≤申购金额<500万 0.30%

50万≤申购金额<200万 0.50%

申购金额<50万 0.80%

C类 0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赎回费率 A类、C类 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7日 1.50%

7日≤持有期<30日 0.10%

持有期≥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

应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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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448.22份。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2)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A/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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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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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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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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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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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

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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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但被冻结的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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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收益特征,

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并预测下一阶段的利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

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特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1、久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预期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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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

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和利差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

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

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

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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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因素,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综合评估信用风险及

信用风险溢价,在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选取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进行

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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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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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

涵盖了中国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

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综合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

平和变动趋势,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名称或停止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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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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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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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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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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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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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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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本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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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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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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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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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法

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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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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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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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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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规定》、《流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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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在《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款和第(一)款第2项中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基金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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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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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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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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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

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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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加强风险

揭示,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基金应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基金投资运作及交

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规范基金名称,基金名称应显示产品类型、主要投资方向或投

资策略等核心特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

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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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秉承“审慎投资,追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三者之间的有机平衡”

的投资管理原则。在保证资产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追求稳健、持续的超额收益。为

此,英大基金根据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基金特点建立了一套系统的风险

管理体系,综合外部支持与内部研究,定性研判与定量解析,人工经验归纳总结与

计算机智能辅助识别等,从多维度对基金资产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

以下对基金可能面临的各项主要风险及对应的防范措施加以陈述: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市场风险识别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通胀和利率的走势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影响固定收益品种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

直接影响固定收益资产价格,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使基金收益

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以及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经营不善,现金流量恶化,进而对投资组合的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券产生

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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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以及在存续期间所得现金分红可能无合适投资机会及时

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2、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包括政策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购买力风险、

利率风险等。投资品种价格下跌风险是本基金需进行控制的最重要的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注重对投资对象的持续考察和及时分析,通过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等方法

分析市场风险,并将其纳入到整体的风险管理系统中,最终采取及时的调整措施以

降低组合整体风险。

基本面研究具体包括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的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形成对宏观经

济周期等经济形势的判断,从而做出对物价、利率走势的判断,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以尽可能降低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与此同时,结

合长期以来对国家应对各种经济形势时所采取的政策的跟踪研究,判断政府可能的

政策取向,及时规避政策风险。

量化分析利用独特的数量化风险分析体系,形成一整套风险管理方案。通过计

算和跟踪组合的VaR,CVaR,beta,sharpratio,固定收益品种的久期,凸性,基点

价值等数量化指标,以及通过计算机模拟不同市场状况下的组合损失概率和大小,

综合判别组合的市场风险暴露程度。一旦达到预警水平及时采取包括减仓,对冲,

替代等各种措施防范市场风险。此外,组合投资、深度信用研究等也将成为本基金

管理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识别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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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是一个拥有丰富证券市场从业经验的团体,不仅得

益于团队成员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更是得益于基金管理人构建的严密的投

资研究体系,从而较好地降低了投资执行人员贪婪、恐惧心理对投资业绩的影响;

并不断提高自身投资研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水平,保持与时俱进的态

度,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有效的降低了管理风险。

(1)投资研究

投研小组根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公司内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

源,结合数量化分析进行论证,做出投资建议并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给出指令性意见。如遇重大或突发情况,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

出投资决策。

(3)投资实施的风险控制

投资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投资决议,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借助基金管理人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和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

机。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包含的投资品种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大量有价证券资产在迅速交

易时有可能导致资产价值的减少,或者交易执行难度提高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识别

(1)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

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

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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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

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利用数量化指标对持仓品种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

综合考虑交易量,交易量波动率,交易天数,交易对手数量等指标,并结合投资目

的和期限等自身因素需要,给出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建议。本基金在交易时,对于竞

价交易品种主要采取国际通用算法交易模型降低交易成本;对于询价方式交易的品

种建立与基金管理人或其交易员有频繁交易往来的对手方的良好关系,使持有的产

品有充足的市场容量。当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时,投资经理将根据市场及该品种

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以决定是否继续买入或卖出。如果发现投资品种流动

性变得很差,本基金将考虑降低该品种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

四、信用风险及违约风险

1、信用风险识别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对手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称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计划持有的债券价格下跌,称

为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参考国际大型金融机构推荐的内部风险评级法,结合国内的资信

评级公司的成果建立独特的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对投资证券的违约率(PD),

违约风险暴露(EAD)及违约损失率(LGD)等指标进行估算,并最终得出内部参

考信用等级。在买入投资品种后根据模型得出的交易品种信用等级变化对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调整,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

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避免交易以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五、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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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风险识别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致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技术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系统,实现了双网络通信,双电

源供电,重要技术系统均实现双机冷备份或热备份。

同时,建立各种技术支持系统,从技术层面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技术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等,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

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六、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

建立完善科学的投资、风险评估和风控制度,在制度层面对操作风险进行防范

和控制。具体包括: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投资制度、流程,明确投资过程中各风险控

制点关键指标及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研究向投资转化的各项制度;对日常投资过

程中采取适当的程序和方法分析和评估与本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

控制制度等。

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同的基金账户进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减少

手工操作,在技术上实现后台业务流程的全部计算机化。同时加强在后台不同部门

之间,以及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间数据的交叉核对。

七、合规风险

1、合规风险识别

在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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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风险。

2、合规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经注册的《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相关要求,开展本基金的申请、成立及报备、日常投资管理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和其他部门设有专人跟踪研究、分析有关政策的最新

动态。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梳理风险控制

流程和修订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基金中各种相关合同进行事前

实质性审核,并利用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功能,由监察稽核部派专人进行系统用户

权限管理,负责将法律法规中有关投资限制的各项指标以及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等

风险控制参数,输入交易系统进行风险阈值设置,并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

和维护。

交易系统设有“预警”、“拒绝接受交易指令”两道风险防线,一旦有关指标

接近或达到风险警戒线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告信号或限制投资经理的违规行为,

确保基金的合规性。

八、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我国债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可能会由于债券投资带来较高的风险,以及由于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不当,导致投

资组合波动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出现以上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发布公告,并向基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以及

基金特殊条款的安排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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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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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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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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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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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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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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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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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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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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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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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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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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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及法规要求,可补充会议召开的其他方式或表决形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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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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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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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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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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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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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法

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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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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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收益特征,

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并预测下一阶段的利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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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特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1、久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预期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

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和利差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

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

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

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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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

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因素,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综合评估信用风险及

信用风险溢价,在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选取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进行

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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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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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

涵盖了中国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

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综合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

平和变动趋势,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名称或停止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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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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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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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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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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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本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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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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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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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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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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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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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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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用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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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后,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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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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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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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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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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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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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会各1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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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官方网站(www.ydamc.com)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

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90-5288或010-57835666)或发送邮件到基金

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索取传真对账单。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

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2)传真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需传真对账单,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索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

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

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

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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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查询等服务。

公司网站为持有人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

询、交易状态查询、投资策略报告等服务内容。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免长途费)或(010)

57835666。

六、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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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19年11月29日发布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发售公告。

2、2019年12月6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公告。

3、2019年12月9日发布关于网上交易、手机APP、微信因系统升级维护暂停

旗下全部基金交易服务的公告。

4、2019年12月19日关于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期间暂停

代销机构、网上直销系统认购业务的公告。

5、2019年12月24日关于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

公告。

6、2019年12月26日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2019年12月31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8、2019年12月31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与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20年1月9日英大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0、2020年1月17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1、2020年1月23日发布关于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2020年1月23日发布关于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2020年1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

间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14、2020年2月8日发布关于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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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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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