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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3-31 07:46:16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备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 37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62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 63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事项 .......................................................................................................................... 6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城货币市场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长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长城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

募集、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发

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

基金资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

信息披露制度、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资产清算、投资于基金

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

是否提出基金发售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和《长

城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

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

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

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

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

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达到B级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级基金份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

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长城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投资目标

在本金安全和足够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货币资产稳定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五、基金的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理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资金的安全

性和高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七、 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固定的募集规模。

八、 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 元

九、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当技术成熟时,

可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作为支付手段,

进行消费或提现。具体内容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十一、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十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

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设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和E级基金份额,各级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2、本基金的E级基金份额仅限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需遵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本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

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

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

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14)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19)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8)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6)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

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基金

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

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

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 召开事由

(一)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它情形。

二、 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3) 上述第(2)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基金合同》第四

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一)款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

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长城”、“长城货币市场”等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经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6、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 基金份额的分级

1、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

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设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和E级基金份额,各级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对各

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2、本基金A级和B级基金份额的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中规定。

3、本基金的E级基金份额仅限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需遵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本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电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及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调整生效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三、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六、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所产生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资产中列支。

八、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认购被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到原申请网

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 基金合同的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

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

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

网点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电

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

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在实施

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一元人民

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

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

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

基金帐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

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

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

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0.5%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6)到(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

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 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

择在本基金和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

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

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

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

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

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

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

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

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

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

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

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

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

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

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

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

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基金份额被冻结期间仍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分红,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每月

根据累计基金收益(亏损),结转被冻结基金份额当月产生的应增加(减少)份额,

并对原冻结基金份额逐笔调增(减)。

十六、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转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达到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B级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全部

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

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

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十九、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当与

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它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本金安全和足够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货币资产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到期期限的债券、央行票据、

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

范围为:央行票据:0—80%,回购0—70%,短期债券0—80%,同业存款/现金比例0—70%。

三、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研究(利率水平、CPI指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可比币种利率水

平、主要币种汇率水平等),分析市场趋势和政府政策变化,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

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信用风险级别。

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

范围为:央行票据:0—80%,回购0—70%,短期债券0—80%,同业存款/现金比例0—70%。

2、二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剩余期限结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交易量、交

易场所等)、收益率水平(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利息税务条款、附加期权价值、

类别资产收益率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限制、基金合同、目标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式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三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确定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品种。

根据对个券收益率水平、剩余期限、流动性状况的权衡,参照收益目标确定个券投资品

种与投资数量。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

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六、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七、禁止行为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

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

独立判断与认定。

(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8)、(15)、(16)、(17)项外,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本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

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9)、(10)项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

《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调整;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

《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

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八、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

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

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

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负偏离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

正偏离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

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计价方法。

7、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相应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

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五位或基

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其中,A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E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

超过0.25%。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

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

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

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

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有关监管

机构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01元,第六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7365

Ri-1}×100%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7[?(1?)]

10000i?1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

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法律法规允许且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可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

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8、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11、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基金管理人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3、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

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资产清算组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

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

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

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原因,根

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