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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3-31 10:43:53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2018年7月25日,《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自

2019年3月22日届满,自封闭期届满后下一工作日即2019年3月25日起,九

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

更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要素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延续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运作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封闭期起始之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

日为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

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或溢价交易,从而影

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以及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持有的流通受

限股票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

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场内交

易或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

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基

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的变化,已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并基

于评估结果更新本基金的风险等级,风险等级的评估更新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

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的变化,

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可能给本

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涉及《九泰锐

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部分、重要提示、基金的历

史沿革和存续部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2月29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4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7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LOF)(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投资风险、费率结构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九泰锐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锐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变更注册后的《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2、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5、《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基金份额转换:指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54、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和/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

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A栋101-120室、201-

222室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联系人:韩炳光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26%、25%、25%和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靖先生,工程硕士,董事。曾任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人员。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卢伟忠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安信证券股指期货IB业务专员,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安信期货IB业务部

总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代董事长。

袁小文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部经理,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系主任,海南大学MBA教育中心主

任,现任海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高科技开

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

管理学院教师,担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高管培训中心(EDP)主任职务。

2、监事成员

徐磊磊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曾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助

理、行政经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

增投资中心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副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副总经理。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

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核

小组成员,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沛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专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89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2014年7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6日)、九

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19

日至2018年11月6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定增投资中心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8月14日至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2月

4日至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11日至

今)、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30日至今)、九泰锐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3月24日至今)的基金经

理。

林柏川先生,北京大学药物化学硕士,药学学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年6月加入九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5日

至2018年12月4日)的基金经理,现任致远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九泰锐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1月3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刘开运

先生、刘心任先生、刘勇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刘开运先生,同上。

刘心任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中国籍,9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年5月加入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15日

至2018年12月4日)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

经理,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1月30日至

今)的基金经理。

刘勇先生,北京大学金融数学系学士、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博时基金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博时基金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久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3月22日)的基金经理,现任

绝对收益部副总经理,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0月

31日至今)、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11月26日至今)、九泰久稳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1

月26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

行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党委

委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

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硕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7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3901.9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

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

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

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A栋109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联系人:潘任会

电话:010-57383818

传真:010-57383894

网址:http://www.jtamc.com/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

(2)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www.5ifund.com/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

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ehowbuy.com/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客户服务电话:86-021-60195121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www.hexun.com/

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2号11幢2层2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88312877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http://www.vstonewealth.com/

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http://www.xcsc.com/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www.yingmi.cn/

1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1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http://www.jnlc.com/

1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7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孟召社

客户服务电话:400-995-9220

公司网址:http://www.dtfunds.com/

2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www.gw.com.cn/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3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http://www.ifastps.com.cn/

2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2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2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公司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2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大厦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李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28)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http://www.fengfd.com/

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陆佳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3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3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馆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3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公司网址:http://www.jzsec.com/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https://www.htsec.com/

3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http://www.cebbank.com/

3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路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路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公司网址:http://www.i618.com.cn/

3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薛超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址:http://www.czbank.com/cn/

3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http://www.swhysc.com/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http://www.hysec.com

41)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毛肖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http://www.cd121.com/

4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6-3015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公司网址:http://www.chtwm.com

43)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http://www.mszq.com/

4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公司网址:http://www.swsc.com.cn/

4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4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49)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998fund.com/

5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5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http://www.csco.com.cn/

5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

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s://www.csc108.com/

5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http://www.xds.com.cn/

5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公司网址:http://www.kysec.cn

59)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客户服务电话:021-60907378

公司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6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6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周宇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http://www.msftec.com

62)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http://www.fundsure.cn/

6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6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6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ticsf.com/

6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6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

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销

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转型而来。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83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九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

12月1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7年3月24日生效。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7月11日在深圳交

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为168108。

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泰

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包括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管理费率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8年7月25日生效。根据《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自2019年3月22

日届满,自封闭期结束后下一工作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

更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7月11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

交易或上市。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

称变更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公告。

六、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内容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

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

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处理原则仅适用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

业务。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投资者需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

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将款项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具体规

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或其整数

倍。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场外)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每笔

1000元

申购费 (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同时是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时,

其场内申购费率优先取其场外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赎回费 (场外)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365日 0.50%

365日≤Y<730日 0.25%

Y≥730日 0

赎回费 (场内) Y<7日 1.50%

Y≥7日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场外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场外持有期在90日以

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

基金财产;对场外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投资者

通过场内赎回时,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

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

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100,000×1.5%/(1+1.5%)=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6280=60,517.3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0元,可得到60,517.30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60,51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1.6280=98,521.68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68-1,477.83=0.49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基金份额

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比例

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惩罚性费用=Σ(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惩罚性费用费

率)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

赎回惩罚性费用仅适用于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不适用于场内份额赎回申

请。

例:某投资者场外一笔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且当日赎回全部确认成

功,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0=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0元

赎回确认金额=152,800.00-0=152,800.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一笔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且当日赎回全部确认成功,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0=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0%=764.00元

赎回确认金额=152,800.00-764.00=152,036.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上述第7项、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

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巨额赎回的情形,本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情况。具体的申购赎回情

形及处理方式,参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原则与申购赎回程序执行。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

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

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

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或最近1个工作日(暂停时间超过1日时适用)的基金份额

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定方式,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但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分析和理解,深入挖掘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

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内,通过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

的投资机会,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

各阶段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

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行股票

交易和参与股票定向增发。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

组合,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1)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行股票交易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如PE、PB、PE/G、PS、股息率等)、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

务指标,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2)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行为。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

发项目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

响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精选股价受益或未能充分

体现定向增发项目发展潜力的股票,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在现有定向增发项目的基础之上,分析市场现

有定向增发项目中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如PE、PB、PE/G、PS、股息率等)、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

保障倍数等)、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从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成长性

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备选定向

增发股票;再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产收益率、资产周转率等变量

的时间序列,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

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从定向增发项目目的,定向增发对象结构,定向增发项目

类别,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产业投资平台,多层面地分析备选定

增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所处行业的波

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

收益率。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通过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

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二)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通过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

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

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各阶段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行股票投资。经过

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如PE、PB、PE/G、PS、股息率等)、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

务指标,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6)、(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

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总值)财

富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债总指数(总值)财富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七、投资组合报告

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4,658,145.96 90.50

其中:股票 124,658,145.96 90.5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041,922.89 9.47

8 其他资产 36,801.75 0.03

9 合计 137,736,870.60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278,530.47 4.5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8,305,021.47 49.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647,015.00 7.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41,878.49 0.7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031,044.00 6.58

J 金融业 1,622,385.46 1.18

K 房地产业 27,452,201.03 20.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3,492.00 0.93

S 综合 - -

合计 124,658,145.96 90.86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48 保利地产 645,600 10,445,808.00 7.61

2 600511 国药股份 353,500 9,647,015.00 7.03

3 002624 完美世界 204,600 9,031,044.00 6.58

4 601966 玲珑轮胎 393,600 9,025,248.00 6.58

5 000333 美的集团 147,900 8,615,175.00 6.28

6 000002 万科A 257,900 8,299,222.00 6.05

7 000651 格力电器 122,700 8,046,666.00 5.87

8 002614 奥佳华 530,100 5,608,458.00 4.09

9 600519 贵州茅台 4,700 5,560,100.00 4.05

10 600660 福耀玻璃 211,146 5,065,392.54 3.6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961.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40.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801.75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3.25-2019.06.30 3.09% 1.76% 0.34% 0.93% 2.75% 0.83%

2019.07.01-2019.09.30 5.33% 0.95% 0.45% 0.57% 4.88% 0.38%

2019.10.01-2019.12.31 14.44% 0.78% 5.01% 0.44% 9.43% 0.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自2017年9月8日起,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进行了估值

调整。具体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2017年9月8日发布的《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由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年不得少于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

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将九泰锐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等额转换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时,接受场内、场外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并继续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

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封闭期结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申购或通过场内交易购买并持有到封闭期结束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按照份额相等原则转换为九泰锐

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时,基金总份额保持不变。

三、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会相应

发生变化,具体变化参见基金的投资章节;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关变化符合

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封闭期结束相关公告

(一)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管

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

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

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三)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进行提示性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因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型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封闭期内的相关约定已不再适用。

2、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或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

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3、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

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

险;

4、通货膨胀风险: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

的风险;

5、财务风险: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

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投资者大额申购赎回或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

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

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为基

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并根据

自身的流动性偏好与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匹配情况进行投资决策。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拟投资市场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等。

本基金投资标的主要交易场所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银行间、交易所

债券市场,上述市场运作时间长、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

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满足基金变现需求。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行业流动性风险评估

股票投资方面,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

策略进行股票交易,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

资组合,力争获取超越各阶段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债

券投资组合。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

下,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

和行业各项指标情况下进行行业配置,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

险影响较小。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和标准化债券,并对流动性受限

的资产投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限制。

本基金延续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运作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封闭期起始之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

之日为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

可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

组合资产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对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需求,并降低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

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九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第九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资

者可能面临赎回需求无法满足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具体情形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八

项“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

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确认赎回申请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

八项“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

可能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

(4)收取短期赎回费,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六

项“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持有

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被收取较高的赎回费用。

(5)暂停基金估值,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第六

项“暂停估值的情形”。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投资者可能无法获知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净值,且基金管理人还可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

(6)摆动定价,具体情形及程序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六项“申

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当基金管理人实施相关措施时,大额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赎回价格调整以承担市场冲击成本的风险。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具体情形、程序及其影响请参阅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

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

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

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

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

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五、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

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折价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份额可以在满足上市交易条

件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场内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场内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投资流通受限股票风险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

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场内交易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

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

跌的风险。

3、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

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4、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由于资产支持证

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可能导

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表述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本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

售机构,以下同)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风险等级的划分,系基于销售机构建立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方法做出的评价

结果,且该等结果可能随销售机构评价方法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因此,销售机构

的基金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但销

售机构的评价结果及其动态调整并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并且,

基于评价方式的差异,不同销售机构对同一基金产品的评价结果可能并不完全相

同;因此,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

风险等级之间的适当性匹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封闭期届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自动转换为契约型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规则进

行调整;

(7)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因依据的法律法规取消或变更,或将来颁布了其他涉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6)、(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

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三)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比

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丰盛支行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基金产品更名,托管人将配合管理人完成账户更名工作。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

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或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jtamc.com/)查阅

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订制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

的交易对账单。

交易账单的查阅和订制具体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

询。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

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传真:010-57383866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jt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jtamc.com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关于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基金名称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2-11

关于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基金名称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2-12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 2019-03-11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3-1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3-11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3-14

关于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存续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基金名称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3-21

关于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3-25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9-03-28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3-2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司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4-17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1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4-2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直销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4-25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5-23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5-23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6-06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6-2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信息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6-27

九泰基金2019年06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6-30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新城控股(601155)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7-05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新城控股(601155)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7-09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2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7-17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7-26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7-26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2019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9-08-23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 2019-08-23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2019-10-16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3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19-10-2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 2019-10-21

关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系统维护暂停相关服务的公告 公司官网 2019-11-14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2019-12-1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2019-12-31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4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0-01-2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 2020-01-2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2020-01-3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2020-02-08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2020-02-1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

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准予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文件

3、《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7、法律意见书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10、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