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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4-03 10:45:38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七、违约责任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其他事项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

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

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纯债A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和分级运作期终止后,本基金所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9、10、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或计入基金财产。若场内认购提

前结束,认购截止日前(含该日)场内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该截止日次日至基金募集结束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

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 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T+0交收的指令

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并进行电话确认。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进行形式审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

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后,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

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

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

定的情况,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

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T+1日交收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12:00前向基金托管人书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

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管理人未能指定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

请,由其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

(2)针对基金管理人T+1日应付未付资金部分,基金托管人将予以临时垫

付,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结算备付金存款利率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

按结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约金;

(3)对于基金托管人临时垫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予以补足。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的,基金托管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

结;否则,基金托管人可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证券处置

费用、损益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

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

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仍无法核对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

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为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赎净额结算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

结算备付金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

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

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2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

付金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

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在计算得出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两

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A的开放日,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纯债A的开放日计算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纯债B的

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在纯债A的开放日将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在纯债B的封闭期届满日将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4)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5)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纯债A与纯债B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

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纯债A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纯债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纯债A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纯债A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基金上市初费及

年费、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分级运作期内,指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本基金纯债A和

纯债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更

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该决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纯债A、纯债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分级运作期内,指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本基金纯债A和

纯债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更

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该决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纯债A、纯债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分级运作期内,指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本基金

纯债A和纯债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同

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在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该决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纯债A、纯债B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

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和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纯债A和纯

债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纯债A和纯债B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

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但是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〇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