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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0-04-09 06:46:17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ETF(场内简称:湾区 ETF)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159978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3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0 年 4 月 1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4 月 14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港股通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4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3.3.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3.3.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修改或更新《业务规则》的,则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披露;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3.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申购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 RTGS 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 T 日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 RTGS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 T 日日终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港股临时停市、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3.4 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 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