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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2020-04-25 10:49:35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2月9日证监许

可【2011】17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1年3月1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

单个开放日银华9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中证90A中证

90A份额、中证90B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银华90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

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9年第4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41

七、基金的募集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九、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上市交易 ...................................46

十、银华9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61

十三、基金的业绩 ...........................................................71

十四、基金的财产 ...........................................................7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7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8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二十一、风险揭示 ...........................................................9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1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一、绪言

《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银华中证等权重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

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银华90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9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

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银华9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银华90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9.中证90A份额:银华9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银华金利份额”

50.中证90B份额:银华9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银华鑫利份额”

51.中证90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中证90A份额而言,指1.00元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9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9.标的指数:中证等权重90指数

60.日/天: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中证90A份额、中

证90B份额的行为

6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金利份额和银华

鑫利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9.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71.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银华90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

1份中证90A份额和1份中证90B份额的行为

72.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90份额与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

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3.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1份中证90A份额与1份中证90B份额的行为

74.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中证90A份额与1份中证

9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5. 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每份

中证90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中证90A份额

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中证90A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6. 中证90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中证90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7.中证90B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中证90A份

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8.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

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

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

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

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

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

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

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

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

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

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资本管理

(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

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

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

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

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

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

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

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

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

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从业经验

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

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

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

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

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

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

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

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

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

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

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

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

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

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

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

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

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

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主任、

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

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

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

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

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

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

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凯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清华大学。2009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量

化投资部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2年11月14日起担任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9年9月26日兼任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4月2日兼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7日起兼任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兼任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8年3月7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28日起兼任

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6日起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2011年3月17日至2012年12月3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

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

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

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

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

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

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

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

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

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

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

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

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

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

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

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

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

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

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

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润

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2018年

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

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

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

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

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

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公司

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

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

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

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

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

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

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

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

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

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9)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cn

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7)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2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956088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5)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3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6)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4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6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7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7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8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8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9) 万联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罗钦城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9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9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9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9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9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10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10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李超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联系人 李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党敏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1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4层A428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nterui.jd.com

12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传真 010-5093882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90份

额”)、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中证90A份额”)与银华

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中证90B份额”)。其中,中证90A份

额、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9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

根据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中证90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50%,中证90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9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

不上市交易。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

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90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90份额按1:1的

比例分拆成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中证90A份额和中证

90B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90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90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9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9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中证

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

份额合并为银华90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华9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90

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

(三)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中证90A份额

和中证90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中证9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

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中证90A份额的本金及中证9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中证90B份额为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中证9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中证90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中证90A份额和中

证90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中证90A份额的本金及中证90A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中证90B份额的净资产。中证9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

据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中证9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

定;

3.每2份银华9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中证90A份额和1份中证90B份额的资产净值

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中证9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

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中证9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中证9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中证9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并公告T日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2.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N NAV?(1?R)中证90A

NAV?0.5?NAV银华90中证90A

NAV? 中证90B

0.5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NAV银华90为T日每份银华90份

NAV为T日中证90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中证90B为T日中证90B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证9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2月9日证监许可【2011】17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3,240,381,015.21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9,269 户。其中,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555,644,256.00份,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

777,822,128.00份中证90A份额和777,822,128.00份中证90B份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3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于2011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90份额所分离的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银华9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9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银华9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理银华9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9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9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

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90份额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90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9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银华90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9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

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4月15日起开始办理银华9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9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9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银华90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资金。投资人提

交银华90份额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银华9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

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结算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银华90份额申购时,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10元。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90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90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银华90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银华90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银华90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6%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

率不高于1.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0.5%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

Y≥2年 0

场内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

Y≥7天 0.5%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场外特定赎回费 持有期限(Y) 特定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125%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法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开始收取短期赎回费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9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9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银华9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90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9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2%)=5,928.85元

申购费用=6,000-5,928.85=71.15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5,593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从场内申购银华9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9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

其可得到5,593份银华90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银华9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银华90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9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2%)=5,928.85元

申购费用=6,000-5,928.85=71.15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5,593.25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从场外申购银华9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9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

其可得到5,593.25份银华90份额。

2.本基金银华9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90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银华9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90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90份额10,000份,假设持有时间为三个月,赎回当日银华90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银华9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

某投资人赎回银华90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22.96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11,457.04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银华90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90份额净

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90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华9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中证

90A、中证90B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9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9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90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

为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4、5、7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银华90份额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暂停银华90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9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

基金份额(包括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90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下同)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9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

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

关公告。

(4)暂停赎回:银华9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银华9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90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90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刊登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90份额净值。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9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六)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9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9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90份额场内赎回或

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9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9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十七)、(十八)和(十

九)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90份额与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中证90A份

额与一份中证9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中证90A份额与一份中证90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银

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

行更新,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最新名单,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4月8日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

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90份额的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

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9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

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

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等权重9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

持续、稳定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

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等权重90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

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等权重9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

基金跟踪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

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收益表现。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等权重90指数

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

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等权重90指

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等权重90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所申购的非成份股

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关公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

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等权重90指数收益率 +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等权重90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等权重90指数收益率 +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中证9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中证90B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7,659,522.95 94.08

其中:股票 217,659,522.95 94.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668,629.38 5.91

8 其他资产 26,883.95 0.01

9 合计 231,355,036.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04,737.60 0.91

B 采矿业 11,602,404.53 5.04

C 制造业 91,613,560.76 39.8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877,906.24 2.99

F 批发和零售业 2,213,109.33 0.9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82,718.93 2.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297,457.15 4.04

J 金融业 65,569,715.89 28.50

K 房地产业 9,314,007.51 4.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06,959.39 2.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220,092.00 0.9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0,202,669.33 91.35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45,954.85 0.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84,911.65 0.17

J 金融业 5,919,409.08 2.5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56,853.62 3.24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元) 比例(%)

1 000776 广发证券 308,953 4,686,817.01 2.04

2 601398 工商银行 755,082 4,439,882.16 1.93

3 002466 天齐锂业 104,064 3,140,651.52 1.36

4 601066 中信建投 96,068 2,920,467.20 1.27

5 002460 赣锋锂业 76,994 2,681,701.02 1.17

6 603993 洛阳钼业 582,796 2,540,990.56 1.10

7 600690 海尔智家 129,209 2,519,575.50 1.09

8 002236 大华股份 126,223 2,509,313.24 1.09

9 300750 宁德时代 23,475 2,497,740.00 1.09

10 000002 万科A 77,431 2,491,729.58 1.08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658 邮储银行 796,578 4,548,460.38 1.98

2 601916 浙商银行 294,195 1,370,948.70 0.60

3 688116 天奈科技 15,113 460,493.11 0.20

4 688123 聚辰股份 5,106 296,760.72 0.13

5 688258 卓易信息 3,465 242,723.25 0.1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147.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80.44

5 应收申购款 3,455.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883.9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466 天齐锂业 724,772.70 0.32 配股流通受限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658 邮储银行 4,548,460.38 1.98 新股锁定

2 601916 浙商银行 1,370,948.70 0.60 新股锁定

3 688116 天奈科技 460,493.11 0.20 新股锁定

4 688123 聚辰股份 296,760.72 0.13 新股锁定

5 688258 卓易信息 242,723.25 0.11 新股锁定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3.17(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12.31 -28.80% 1.19% -28.20% 1.22% -0.60% -0.03%

2012年 6.31% 1.31% 5.92% 1.34% 0.39% -0.03%

2013年 -13.14% 1.35% -15.43% 1.35% 2.29% 0.00%

2014年 45.15% 1.15% 43.41% 1.15% 1.74% 0.00%

2015年 8.34% 2.38% 13.19% 2.34% -4.85% 0.04%

2016年 -10.33% 1.49% -11.20% 1.44% 0.87% 0.05%

2017年 13.06% 0.64% 13.08% 0.64% -0.02% 0.00%

2018年 -27.45% 1.32% -28.92% 1.34% 1.47% -0.02%

2019年 38.88% 1.26% 33.92% 1.28% 4.96% -0.02%

2011.3.17(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12.31 5.64% 1.42% -0.20% 1.41% 5.84% 0.01%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

算并公告T日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2.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N NAV?(1?R)中证90A

NAV?0.5?NAV银华90中证90A

NAV? 中证90B

0.5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NAV银华90为T日每份银华90份额

NAV为T日中证90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为T日中证90B份的基金份额净值;中证90A中证90B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中证9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

现原因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4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

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中证90A份额、银华9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证90A份额、银华9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中规

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中证90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银华90份

额将按1份中证90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中证90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中证9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

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90份额分配给中证90A份额持有人。银华90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2份银华90份额将按1份中证90A份额获得新增银华9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90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9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90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9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中证90A份额

和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中证90A份额和银华90份额进

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中证90A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

公式如下:

NAV?0.5?NAV银华90中证90A

NAV? 中证90B

0.5

(1)中证90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资产净值-每份中证90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1.000?NUM

2后银华90

NAV? 银华90

NUM

银华90

中证9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

??NUM?每份中证90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1.000

中证90A

NAV银华90

其中:

NAV银华90: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90份额净值

NUM银华90: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NUM:定期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 中证90A

(2)中证90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中证90B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90份额

??折算前银华份额的资产净值每份中证份额期末资产净值90-90A-1.000?NUM

2后银华90

NAV? 银华90

NUM

银华90

NUM银华90每份中证90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1.000银华9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90份额= ? 后

2NAV银华90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90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银华90: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90份额净值

NUM银华90: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9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证90A份额净值等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银华90份额当天折算

前资产净值为7,458,000,000元。当天场外银华90份额、场内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

90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5亿份、30亿份、3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中证90A份额

资产净值为1.0580000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证90A份额和银华90份额,即30亿份和55亿

份。

②中证90A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中证90A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30亿份

??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资产净值-每份中证90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1.000?NUM

2后银华90

NAV?银华90

NUM

银华90

=[7,458,000,000-(1.058000000-1.000)/2×5,500,000,000]/5,500,000,000=1.327元

??NUM?每份中证份额期末资产净值90A-1.000

中证90A新增的场内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

NAV银华90

=3,000,000,000×(1.058000000-1.000)/1.327=131,122,833.46份

中证90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因此新增银华90份额为131,122,833份;持有的中证90A份额为30亿份。

③银华90份额持有人

NUM银华90每份中证90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1.000场外新增的银华90份额= ?=5,000,000,000/2×后

2NAV银华90

(1.058000000-1.000)/1.327=109,269,027.88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场外新

增的银华90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份

NUM银华90每份中证90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1.000场内新增的银华90份额 = ?=500,000,000/2×后

2NAV银华90

(1.058000000-1.000)/1.327=10,926,902.79, 取整后为10,926,902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场内新

增的银华90份额=500,000,000+10,926,902=510,926,902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90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

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银华90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

1.当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

和银华9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比例为1:

1,份额折算后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银华90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银华90份额三类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中证9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中证90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

场内银华90份额。

后前

NUM?NUM 中证90A90A中证

前前

??NUM?NAV-1.000中证90A中证90A

中证9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1.000

其中:

NUM: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 中证90A

NUM:份额折算后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 中证90A

NAV: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净值 中证90A

2)中证9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中证90B份额与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中证9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中证90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

华9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中证90B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中证90B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90份额。

后后

NUM?NUM 中证90B90A中证

前前

??NUM?NAV-1.000中证90B中证90B

中证90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1.000

其中:

NUM:份额折算后中证90B份额的份额数 中证90B

NUM:份额折算后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 中证90A

NUM:份额折算前中证90B份额的份额数 中证90B

NAV:份额折算前中证90B份额净值 中证90B

3)银华9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9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90份额,场内银华9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90份额。

前前

NAV?NUM后银华90银华90

NUM? 银华90

1.000

其中:

NUM银华90:份额折算后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NAV银华90:份额折算前银华90份额净值

NUM银华90:份额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9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证90A份额净值、中证

90B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90份额 2.020000000元 10,000份 1.000元 20,200份银华90份额

中证90A份额 1.030000000元 10,000份 1.000元 10,000份中证90A份额+新增300份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

中证90B份额 3.010000000元 10,000份 1.000元 10,000份中证90B份额+新增20,100份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90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银华9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

额和银华9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中证90B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银华90份额三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中证9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中证9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中证9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前前

NUM?NAV后中证90B银中证90B

NUM? 中证90B

1.000

其中:

NUM:份额折算后中证90B份额的份额数 中证90B

NUM:份额折算前中证90B份额的份额数 中证90B

NAV:份额折算前中证90B份额净值 中证90B

2)中证9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中证9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华

9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中证90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中证90A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90份额。

后后

NUM?NUM 中证90A90B中证

前前后

NUM?NAV-NUM?1.000中证90A中证90A场内中证90A

NUM? 银华90

1.000

其中:

:份额折算后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 NUM中证90A

:份额折算后中证90B份额的份额数 NUM中证90B

场内

NUM银华90: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90份额的份

额数

: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的份额数 NUM中证90A

:份额折算前中证90A份额净值 NAV中证90A

3)银华9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9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前前

NUM?NAV后银华银华9090

NUM? 银华90

1.000

其中:

NUM银华90:份额折算后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NUM银华90:份额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份额数

NAV银华90:份额折算前银华90份额净值

银华9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9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证90A份额净值、中证

90B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90份额 0.614000000元 10,000份 1.000元 6,140份银华90份额

中证90A份额 1.030000000元 10,000份 1.000元 1,980份中证90A份额+新增8,320份银华90份额的场内份额

中证90B份额 0.19800000元 10,000份 1.000元 1,980份中证90B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90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

9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90份额、中证

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银华9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银华90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中证90A份额、中证

90B份额和银华90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

25.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中证9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同时适度参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投资。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

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

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

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

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

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

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如果基金管理

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

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

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

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

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9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

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中证9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

基金可能面临中证90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

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

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

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

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

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

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

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

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

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

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

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中证90A与中证9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

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导致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中证9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中证9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中证90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中证90B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银华90份额和中证

90A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中证90B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中证

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银华90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

折算。原中证90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90份额,因此原中证90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中证90B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

额折算。原中证9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90份额,因此,原中证90A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中证90A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银华90份额的设计,使原中证

9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90份额,因此,原中证90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

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中证90A份额或中证90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

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中证90A份额或中证90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

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银华9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

份额折算前将中证90A份额或中证90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银华9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

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银华90份额与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

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

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和中证90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基金银华90份额和中证90A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

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

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

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

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

制减仓的风险。

7.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

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八)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

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

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

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

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

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

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

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

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

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

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等

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

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

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

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

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

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本基金属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基金之一。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

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3月20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15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

要的公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信息披露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相

关法律文件的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银华9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

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

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

9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华90份

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

9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

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中证90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90份额、中证90A份额与中证9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等权重9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等权

重9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