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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0-05-15 10:42:2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 基金概览........................................................................................................................ 4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18

七、基金财务状况................................................................................................................. 19

八、基金投资组合................................................................................................................. 21

九、重大事项揭示................................................................................................................. 2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6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27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28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9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中银中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中银 100(基金扩位简称“中银中证 100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中银 100。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670。

5、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中银 100。

6、申购、赎回代码:515671。

7、2020 年 5 月 13 日基金份额总额:319,822,480.00 份(未经份额折算)。

8、2020 年 5 月 13 日基金份额净值:1.0126 元(未经份额折算)。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5 月 20 日。

11、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50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开发售。

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 15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 3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19,816,00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19,816,000.00 份;通过管理人网下直销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6,480.00 元人民币;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注册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一日产生的利息共计 60,468.21 元人民币,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上述认购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78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19,822,480.00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5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5 月 20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中银 100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670。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中银 100

7、申购、赎回代码:515671。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19,822,480.00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78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4,755.1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1,982,48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1.8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17,840,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68.1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保险 20,000,000.00 6.25%

2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001,200.00 3.13%

3 创金合信基金-中国银行-创金合信鼎泰3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1,200.00 3.13%

4 中信证券-中国银行-中信证券瑞丰丰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1,200.00 3.13%

5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999,960.00 2.50%

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999,000.00 2.50%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000.00 2.35%

8 于长清 7,400,000.00 2.31%

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99,600.00 1.56%

10 人民养老智丰红利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9,600.00 1.5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章砚

3、总经理: 李道滨

4、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93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197XF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16.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等组织机构。公司在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

组织的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

互制衡。董事会充分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九位董事会成员中有四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具有明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独立监督公司做出客观决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公

司在管理层面设置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公司

下设投资部门、市场推广及销售部门、合规部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运

营部门、财务部门等,能够保证本基金顺利、规范运作。

11、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

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

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

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

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

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2019 年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

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

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

管理总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

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

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

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

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

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

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

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

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

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

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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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

学士,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

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

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

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

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

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

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

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PPP)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

士。历任空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

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

辽宁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

协会-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

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

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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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

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

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王圣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

学教育管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法学硕士。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

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欧阳向军

咨询电话:021-38834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1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建忠(ZHAO Jianzho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

金融学硕士。200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中银中证 100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企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中银 300E 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银丰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 100 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 13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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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注册资本:1,211,690.84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吴俊文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 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

产品、估值核算、业务结算、监督稽核、综合等服务。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2 年以上

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学学

士,2000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

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 年 7 月

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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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

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

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

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

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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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

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徐艳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中银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5月13日资产负债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0 年 5 月 13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66,910,020.41

结算备付金 1,948,672.46

存出保证金 56,969.2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14,947,814.20

其中:股票投资 214,947,814.2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746,028.66

应收利息 186,088.65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4,319.80

资产总计 326,799,913.3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2,679,200.61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51,551.95

应付托管费 10,310.3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195,492.10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预提费用 14,594.58

其他负债 10,000.00

负债合计 2,961,149.63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19,822,480.00

未分配利润 4,016,283.76

所有者权益合计 323,838,763.7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26,799,913.39

注:报告截止日 2020 年 5 月 13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126 元,本基金份额总额:319,822,480.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4,947,814.20 65.77

其中:股票 214,947,814.20 65.7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858,692.87 21.07

6 其他各项资产 42,993,406.32 13.16

7 合计 326,799,913.3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713,446.00 0.84

B 采矿业 5,806,007.00 1.79

C 制造业 85,048,448.20 26.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373,388.00 1.66

E 建筑业 6,075,317.00 1.88

F 批发和零售业 1,753,149.00 0.5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22,642.00 1.5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00,964.00 0.77

J 金融业 85,950,991.00 26.54

K 房地产业 9,026,104.00 2.7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29,474.00 0.7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27,864.00 0.6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20,020.00 0.4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4,947,814.20 66.37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44,000 17,894,960.00 5.53

2 600519 贵州茅台 12,300 16,432,185.00 5.07

3 600036 招商银行 254,800 8,800,792.00 2.72

4 600276 恒瑞医药 76,800 7,349,760.00 2.27

5 000858 五粮液 47,900 6,993,400.00 2.16

6 000651 格力电器 119,100 6,954,249.00 2.15

7 000333 美的集团 119,000 6,872,250.00 2.12

8 601166 兴业银行 358,800 5,830,500.00 1.80

9 600030 中信证券 202,850 4,815,659.00 1.49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51,700 4,472,116.00 1.38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969.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746,028.6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6,088.6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4,319.8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993,406.3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并在少数

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

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29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30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31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2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33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35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

“中银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

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

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

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36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37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加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38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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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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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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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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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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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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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