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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0-05-20 07:41:56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246号文核准募集的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年4月25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 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北侧

联系人:张磊

电话:(010)88566576

邮政编码:10008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5月25日,即在2020年5月2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一一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以上;

2、《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含)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8888-388

会务常设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10)88566576

电子邮件:services@msjyfund.com.cn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监督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 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4、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在《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转型生效日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89。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90。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715。并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转型实施之前预留不少于20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出,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可以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到期日方可进行赎回的限制,具体销售机构的操作规则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5、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费率设置情况将按照更新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并在《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执行。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一一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一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转型,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份额分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出,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可以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到期日方可进行赎回的限制,具体销售机构的操作规则详见销售机构公告。修改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转型方案实施具体的转型操作。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附件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

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6 ]月[19 ]日17:00止以通讯

方式召开的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

(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

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 本次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属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的持有人出

席方可召开,且《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

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

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根据《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

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 在前述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可以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

运作期到期日方可进行赎回的限制,具体销售机构的操作规则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6、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7、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8、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A类与B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调整方案要点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基金的名称

调整基金的名称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基金的份额类别

调整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89。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

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90。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715。

(三)调整基金的运作方式

调整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四)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

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

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指的高等级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A(含)以上的信用债。 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五)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为“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值分析

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

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 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

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

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

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

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

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

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

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

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

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及高等级信用债券。 其中,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

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

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主要包括信

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

(六)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指数” 。

(七)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

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为“(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年;本基金持有的债

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含权债券以行权日计算剩余期限;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2)、(9)、(11)、(13)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八)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为:“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

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九)调整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调整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为“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本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十)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费用

调整后的基金申购、赎回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见下表:

基金费率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M) A类份额 C类和E类份额

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M〈100万 0.06%

-

100万≤M〈200万 0.04%

200万≤M〈500万 0.02%

M ≥500万 每笔500元

申购费(其他客户)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 ≥500万 每笔5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T A类份额 C类和E类份额

T<7 天 1.5% 1.5%

7天≤T 0% 0%

销售服务费率 - - 0.25%

管理费率 0.30%/年

托管费率 0.10%/年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二)调整基金的信息披露

调整基金的信息披露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十三)其他对基金合同的必要调整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转型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即《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即《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已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246号文)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4月23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本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依据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为

000089。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090。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民

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715。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变更

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基金转型调整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

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

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

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 )与《民生加银高等级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运作周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起每一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36、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

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7、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对应的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此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个

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

类推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过程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金额或销售渠道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和E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6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

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

份额

6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

金份额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

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客

观事件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生效日,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销售渠道及销售服务费用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的基本情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A类和B类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

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A

类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

日,A类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A类和B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

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A类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对于E类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起始日 (含起始日)进

行预约赎回, 可预约时间截止至本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

15:00。 如果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

作日15:00前未申请预约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

转。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15:00前

申请预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

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

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渠道的不

同,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和E类

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

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

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A类与B类基金份额

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

过对高等级信用债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渠道及销售

服务费用收取的不同,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

设A类和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E类基金份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

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

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 基金的历史沿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家盈理

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246号

文)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4月17

日至2013年4月23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X年X月X日 《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X年

X月X日至X年X月X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份额分类、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修订基

金合同。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X年X月X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

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成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次一个

月的月度对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

开放日的申请。

3.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起始日(含起始日)进

行预约赎回, 可预约时间截止至本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

15:00。 如果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

作日15:00前未申请预约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前1个工作日15:00前

申请预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因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顺序赎回;注册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申请提交当日即运作期

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 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利,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

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