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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信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05-21 06:4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建信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拟修改建信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协议》中关于资金清算交收的有关内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对《托管协议》中“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章节“(四)申赎净额结算”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2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其中直销机构的为T-1日申购及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的净额)与应付资金(T-2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2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修改为: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2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其中直销机构的为T-1日申购及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的净额)与应付资金(T-2日内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2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二、重要提示

1、本次托管协议的修订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修订内容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冲突,不涉及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托管协议自2020年5月25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