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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0-05-26 06:42:32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5月29日

公告日期:2020年5月26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4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 基金财务状况 ..............................................14

八、 基金投资组合 ..............................................15

九、 重大事件揭示 ..............................................17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18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19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1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

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黄金基金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812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黄金基金

5、申购、赎回代码:159812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5月22日基金份额总额:81,613,149.00份(经份额折算)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5月22日基金份额净值:3.9199元(经份额折算)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1,613,149.00份(经份额折算)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5月29日

11、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现券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可适时增加或调整场内份额现券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及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9]1907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0 年 4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0年 4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黄金现券认购的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10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券认购 3 种方式。

7.发售期限:网上现金发售和网下现金发售 12 个工作日,黄金现券发售 9 个工作日。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黄金现券发售代理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华信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华南)、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粤开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金财富、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截至2020年4月22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317,141,000.00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5,441.00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28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11、基金备案情况: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前

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前海开源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4月29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4月2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17,166,441.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43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5月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黄金基金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812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1,613,149.00份(经份额折算)。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62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532.6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433,131.00份,占基金总份额25.0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1,180,01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4.9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0年5月22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经份额折算)。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205,374.00 8.83%

2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成泉汇涌八期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837,894.00 5.93%

3 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棉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574,288.00 3.15%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01,898.00 2.21%

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44,023.00 1.89%

6 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曜启明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86,686.00 1.58%

7 雷海清 733,411.00 0.90%

8 成都中明和远科技有限公司 579,003.00 0.71%

9 李五玲 568,239.00 0.70%

10 陈梅云 514,714.00 0.63%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3、总经理:蔡颖

4、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5、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14447214

8、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2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设置投资事业部、专户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

部、量化投资部、FOF 投资部、投资部、交易部、机构部、银行渠道部、运营部、客服电商

部、第三方渠道部、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部、基金事务部、基金核算部、信息技术部、人

力资源部、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产品管理、投资研究交易管理、销售营销管理、基

金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公司与产品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工作。公司设立北京分公司、上

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其区域的基金产品推广与销售工作。公司设立一个子公司-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188 人,其中 71.27%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傅成斌

咨询电话:4001-666-99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87 只开放式基金和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570.50 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谢屹先生,慕尼黑工业大学金融与经济数学、工程物理学硕士。历任汇丰银行(德国)

股票研究所及投资银行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副总裁。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投资总监、前海开源金银珠宝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强

势共识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

源大安全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谢屹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梁溥森先生,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2015 年 6 月

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现任公司权益投资本部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梁溥森

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 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

和 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

行家》“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 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

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 年中国最

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10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

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

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施翊洲、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13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4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0 年 5 月 22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5月22日资产负债表(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5,703,011.42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200,000.00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14,031,20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95,758.60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19,151.74

贵金属投资 314,031,200.00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税费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利息 -

应收利息 91,944.35 应付利润 -

应收股利 - 其他负债 13,603.20

应收申购款 - 负债合计 128,513.54

其他资产 20,911.8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17,166,441.00

未分配利润 2,752,113.05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9,918,554.05

资产总计 320,047,067.5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20,047,067.59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314,031,200.00 98.12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03,011.42 1.78

8 其他各项资产 312,856.17 0.10

9 合 计 320,047,067.59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克)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U99.99 AU99.99 801,100.00 314,031,200.00 98.16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公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1,944.3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0,911.82

7 待摊费用 -

8 合计 312,856.17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7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8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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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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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和用于认购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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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申请和办理

黄金现货合约租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17)委托符合基金服务机构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

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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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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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已经过户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将退还给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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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

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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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等相关业务规则,并适时开通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场内份额、场外份额开放时间的调整,交易规则的调整等);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场内份额申

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或其他

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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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暂停或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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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

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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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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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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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本基金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

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32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收益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收益率为原

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收益率达到 0.5%

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收益率-业绩比较基

准同期累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益率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收益率为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3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4、基金收益分配发生的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交割费、过户费及仓储费;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4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

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 AU99.99、AU99.95。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

货延期交收合约为 AU(T+D)。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可以根据市场

流动性情况的变化或其他情况进行调整,此调整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

货租赁业务。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 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入 AU(T+D)

与现货实盘合约价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持有卖出 AU(T+D)价值不

超过基金持有的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的 10%。本基金因申购赎回而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 AU(T+D)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1)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

35

上的证券公司。

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因净值变动而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

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黄金市场、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项情形之外,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36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黄金现货合约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

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其他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其他有价证券按有关规定估值。

3、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37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38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39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

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

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4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