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20-05-26 09:42:06

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年05月

【重要提示】

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19日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基金更名为“广发深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

年5月26日起,《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开放式基金的巨额赎回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有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6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8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1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0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深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A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标的指数:指深证100价格指数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28.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9.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注册登记系统:指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场外A类份额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C类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3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场内A类份额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广发深证100分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4.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1.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4.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 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 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

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9.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

有本基金管理人60.593%、15.763%、15.763%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任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金

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

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

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

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国企分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烽火星空通

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

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

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

席。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

公室主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首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

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

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绍兴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

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

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兴-沈阳商业

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

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

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

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

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

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

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

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3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

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

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王

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罗国庆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及量化研究员。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广

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0月13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0月13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

指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31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2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13日

起任职)、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

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8年1月2日起任职)、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8年11月2日起任职)、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27日起任职)、广发国证半导体芯片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13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陆志明,任职时间为2012年5月7日至2016年7月27日;陈

盛业,任职时间为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3月31日;魏军,任职时间为2014

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总经理助理王

海涛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王海涛先生担任权

益公募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

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

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

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

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

团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

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

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

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

—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

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

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

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

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

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

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

83936999)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1)公司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2)公司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

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科技园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

客服热线: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公司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人:冷飞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公司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公司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公司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7)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8)公司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网址:www.grzq.com

(9)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公司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方式:0574-89103171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公司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公司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3)公司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人:胡升荣

联系人:赵世光

联系电话:02586776744

传真:02586775376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4)公司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5)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6)公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7)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8)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2)公司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3)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4)公司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5)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人:曹宏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755-83461832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6)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27)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8)公司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公司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0)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1)公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95330

(32)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闫峻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3)公司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4)公司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5)公司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6)公司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7)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公司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9)公司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人:蔡咏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0)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825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42)公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3)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1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4)公司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5)公司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2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46)公司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7)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 essence. com. cn/

(48)公司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49)公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50)公司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51)公司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

办公楼

法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2)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3)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54)公司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55)公司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56)公司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7)公司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58)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9)公司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联系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60) 公司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公司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956080

公司网站:www.gszq.com

(62)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3)公司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

法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64)公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5)公司全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66)公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12

传真:0755-23838999-871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7)公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68)公司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9)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0)公司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71)公司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72)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73)公司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74)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75)公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雅婷

联系电话:021-61162160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6)公司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35楼

法人:黄子励

联系人:许晓莲

联系电话:020-28302735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http://www.gzcb.com.cn

(77)公司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78)公司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法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4068776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79)公司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80)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1)公司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82)公司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3)公司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4)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

方大厦21层、22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

方大厦21层、22层

法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85)公司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6)公司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87)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88)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9)公司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0)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 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1)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10-66559079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92)公司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徐珣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93)公司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94)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6-3015

法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s://www.chtwm.com

(95)公司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6)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7)公司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10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98)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网址:www.jfcta.com

(99)公司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5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0)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1)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02)公司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3)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04)公司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5)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06)公司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07)公司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ttyfund.com

(108)公司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9) 公司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110)公司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传真:029-81887064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111)公司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陈继武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2)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3)公司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4)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15)公司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16)公司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7)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热线: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8)公司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联系电话:010-59366077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19)公司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法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92031-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20)公司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座19层

法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1)公司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2)公司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3)公司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

法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5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4)公司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25)公司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8288

网址:www.ftol.com.cn

(126) 公司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27)公司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8)公司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29)公司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30)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31)公司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7层

法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32)公司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3)公司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龙源通惠大厦)

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34)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法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35) 公司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葛新

联系人:杨琳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36)公司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1503室

法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37)公司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8)公司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B-1108

法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39)公司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电话: 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cn

(140)公司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业务传真:029-87211548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41)公司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

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C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联系人:王晓华

经办律师:刘智、梁晓惠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5

日《关于核准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20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起正式

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批复》(证监许可【2018】1652号),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就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等事

宜进行变更注册。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19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5月26日起,《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原《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原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

更为“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

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时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接

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

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

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销售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的营业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人民币,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以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

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

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

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A类基金份

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C类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0.20%/年。具体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1.5%

7日≤N<1年 0.5% N≥7日 0

1≤N<2年 0.25% -

N≥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0=91,073.0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0元,则可得到91,073.02份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78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780=107,800.00元

赎回费用 =107,800.00×0.5% = 539.00元

净赎回金额 =107,800.00-539.00=107,261.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未

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7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107,261.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也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一)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本金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当日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5%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

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0日,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78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780=107,800.00元

赎回费用=107,800.00×0.5% = 539.00元

净赎回金额=107,800.00-539.00=107,261.00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7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261.00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4和6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

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

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

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机构的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2.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基金

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实现对深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基本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

资深证1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当成份股发生

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业绩

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

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组合。但是当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或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

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或由于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深证100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由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

日实施,通常在前一年的12月和当年的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

本调整方案,所以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每年一月和七月的调整方

案公布日至指数正式调整日之前。

本基金将按照深证100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

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

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深证100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

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按照其所占标

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C.本基金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D.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

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经验,在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条件下,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

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

如果深证100价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100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100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深证100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资股票的资

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选用“95%×深

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

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

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指数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成份股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投

资组合。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

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

供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

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

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2)、(15)和(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本

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5.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6、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

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

的风险。二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

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正常情况下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

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投资标

的为流动性良好的的金融工具,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

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11)和(1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本

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

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

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资者可随时到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打印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广发深证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文件

(二)《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