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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号)

2020-05-29 06:43:50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7日证监许可[2018]2195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

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

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目标风险系列FOF产品中风险较低

品种(目标风险系列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划分为五档,分别是保守、稳健、平衡、

积极、进取)。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

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每份基

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和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26日,仅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同时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的信息,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基金的业绩..............................................................................................................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7

5

一、绪言

《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

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安享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8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9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在

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

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满1年(1年按

10

365天计算)之日为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规定媒介: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

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12

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Anna Sophie 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

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务主

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

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

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

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

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

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

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

13

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

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东先生,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经济学学士。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4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

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

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代望涛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担任Moody’s KMV金融工程

师,从事信用衍生品研究。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担任方正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研

究员。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历任诺德基金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2013

年7月至2016年7月担任鑫元基金专户投资经理。2016年8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担任专户投资经理,2019年4月起任国联安安享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

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

责人、FOF投资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魏东(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魏东(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总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15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魏东(代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FOF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总经理)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代望涛(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16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7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18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

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

19

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20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

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

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

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

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

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21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

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

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

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

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

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

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

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

“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

23

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

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

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

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24

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2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4)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电话:021-3376813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13810801527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28

(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9)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29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100000)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750000)

法定代表人:张旭

30

电话:010-58160084

联系人:汪莹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3)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10007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44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95733

31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

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8)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 021-50712782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2

(19)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服电话:010-5817087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20)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1)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2)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3)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曾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4)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236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5)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34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6)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33

联系人:王未雨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21-60833754

35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传真:021-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36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张炯,潘晓怡

3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2月27日证监许可[2018]2195号文件核

准募集。募集期为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23日。经毕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347,217,695.5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835户。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4

月26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9年4月29日

赎回开始日:2020年4月27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40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

41

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

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

起满1年(1年按365天计算)之日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

42

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申请基金份额赎

回,赎回费为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

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金额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43

申购份额=9,920.63/1.1200=8,857.7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得到8,857.71份基金份额。

申购2:申购金额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可得到8,927,678.5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超过最短持有期之后,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4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5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46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47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48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

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49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

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等品种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来界定风险水平。

本基金目标是将2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符合

条件的混合型基金)。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配

置比例最高可至30%),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 置比例最低可至15%)。其

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的混合型基金。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50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

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

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提供

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

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

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

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

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

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

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执

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51

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结合宏观基本面分析和风险平价策略确定。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

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

值进行评估,以风险平价策略作为资产配置的核心策略,根据不同类投资品种的波

动率、最大回撤等,动态调整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使得风险水平较高的资产

被赋予了较低的配置权重,将整体风险控制在预先设定的水平内,同时追求更好的

市场收益,从而实现较好的经风险调整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对各类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进行密切跟踪,结合组合的实际表现, 对

组合进行定期调仓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微调,以更好地实现各类资产的

风险贡献均衡。

本基金设置稳健的目标风险水平,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符合

条件的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25%。在确定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战略配置比

例25%的前提下,本基金对各类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进行密切跟踪,结合组合的实

际表现,对组合进行定期调仓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微调,其中权益类资

产配置比例可依据战略配置比例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最终实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2、基金投资策略

在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后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数据进行分析,重

点考察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

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得出适合投资目标的备选基金,构建基金组合。

定性方面,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子基金的定性调研进行评估,评估内容

包括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性格特征、盈利模式、投资决策流程、投资团队及风险

控制等方面。

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基于量化度量指标,从收益能力、稳定性和风险水平对

基金进行评分,对各类基金进行优选。具体如下:

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重点参考历史年化收益率、历史年化波动率、

重仓持股等因素,选择长期稳定、业绩优良基金进行投资;对于被动管理的指数基

金,重点参考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等因素,选择长期优胜者进行投

资。

混合型基金重点考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本基金将主要选择投资风格稳定、

52

成熟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此外,本基金将选择预期风险收益水平明确的基金进

行投资,如绝对收益对冲策略和避险策略基金等。

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重点参考历史年化收益率、历史年化波动率、

重仓持债、平均久期等因素,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稳定、流动性较好、信用风险识

别度高的基金。对于被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重点参考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等

因素。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重点参考历史年化收益率、持有人构成等因素,选择基

金规模大、持有人结构合理、长期业绩稳定的货币市场基金。

大宗商品基金,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

基金。

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依此建立子

基金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

中经营稳健、公司治理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估

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和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成长

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

构、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2)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港股投资。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综合考虑行业特性和公司基本面等因素,寻找具

有相对估值优势和较大成长潜力的投资标的。在行业特性方面,将优先选择行业成

长空间大,符合国家政策鼓励、扶持方向的行业;公司基本面方面,优选公司成长

性好、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财务指标较为稳健的公司;在估值方面,综合考虑

市盈率、市净率、重置价值、A-H溢价率等估值指标,选择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公

司。通过对备选公司以上方面的分析,本基金将优选出具有综合优势的股票构建投

资组合,并根据行业趋势、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势,

53

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

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

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融工具进

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类别配置/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

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

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转债

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

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

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

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

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定价因素,根据BS 模型和溢价

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或利用权证进行风

险对冲。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符合条件的混合型

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30%;

54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 年

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

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1 亿元;

(6)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55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21)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0%;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5)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

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3)、(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3)、(4)、(8)、(18)、(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75%。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

57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

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

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

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目标风险系列FOF产品中风险较低品

种(目标风险系列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划分为五档,分别是保守、稳健、平衡、积极、

进取)。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

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

58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94,873,737.59 80.18

3 固定收益投资 63,891,178.90 17.37

其中:债券 63,891,178.90 17.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 1.3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2,998.65 0.22

8 其他各项资产 3,197,095.53 0.87

9 合计 367,765,010.6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59

3 金融债券 19,307,720.00 5.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307,720.00 5.32

4 企业债券 44,583,458.90 12.2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3,891,178.90 17.6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6165 16中油02 300,030 29,591,958.90 8.15

2 018061 进出1911 193,000 19,307,720.00 5.32

3 136368 16国君G2 100,000 10,007,000.00 2.76

4 136623 16国君G4 50,000 4,984,500.00 1.3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60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

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进出口银行外,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进出1911(018061)的发行主体中国进出口银行,其厦门分行因信贷业务违规

的五项违法事由,于2019年10月16日被厦门银保监局累计罚没总计130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

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420.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70,767.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8,336.32

5 应收申购款 2,571.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61

9 合计 3,197,095.5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19-04-26至2019-12-31 4.36% 4.44% -0.08% 0.11% 0.26% -0.15%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1)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

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

率一致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

65

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66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估值

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67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68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9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7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71

照《业务规则》执行。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

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3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等销售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有关规定媒介公告。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76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后的3个工作

77

日内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7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79

(21)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1、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

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80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81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

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82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

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

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

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管理人

在进行基金的筛选及投资时会充分考虑被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状况及申赎情

况,进行现金比例调控。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

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83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2、本基金最短持有期为1年,投资者只能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起才能提出赎回申请,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3、本基金因主要投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而面临基金运作风险。具体包括基金

经理更换风险、基金风格或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在构建 FOF 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

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

一定的风险。

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

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

84

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

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等。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包括:(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

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与资产

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

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

险;(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

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

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运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86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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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88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

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89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90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1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2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93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94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95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9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97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98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9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

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100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101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103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等品种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来界定风险水平。

本基金目标是将2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符合

条件的混合型基金)。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配

置比例最高可至30%),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 置比例最低可至15%)。其

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的混合型基金。

104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符合条件的混合型

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3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ETF联接基金除外)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

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 年

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

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1 亿元;

(6)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7)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21)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0%;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23)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5)自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

106

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3)、(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3)、(4)、(8)、(18)、(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107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108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109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110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111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112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

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

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113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估

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14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估值:

①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

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115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116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

117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18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19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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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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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基

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

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

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

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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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

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登

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联安基金),更加

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

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

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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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公告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增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4-1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4-22

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FOF)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4-27

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4-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9-06-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9-06-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9-06-28

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7-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9-08-15

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8-28

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19-10-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9-10-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 2019-12-31

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0-01-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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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 2020-01-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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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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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募集注册的文件

2、《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国联安安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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