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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6-03 06:41:46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2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9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88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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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富

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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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荣利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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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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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5、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低

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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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4、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4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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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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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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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八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

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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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

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

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

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

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

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

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

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

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

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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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

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

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

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

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

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

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

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

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

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

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0 年 5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92 人,其中 7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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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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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Cary S. Ng)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

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

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

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总监

助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博文,硕士,自 2011 年 01 月至 2013 年 06 月任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研究部分析师;2013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3 月任中投国际(香港)有限责任公

司债券投资部副经理;2018 年 0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7 月起

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亚洲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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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经理承诺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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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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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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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

总资产 74,172.4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5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3.02%。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87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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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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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招商银

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

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45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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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

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

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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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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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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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2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19】2788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

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

年度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年度对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最 短 不 低 于 5 个 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

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三、基金的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

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示信息。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七、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 万元 0.06%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4% 0.40%

M≥500 万元 0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5.00)/1.00=99,458.58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9,458.58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基

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4%)=1,999,200.32 元

认购费用=2,000,000- 1,999,200.32=799.68 元

认购份额=(1,999,200.32+1,100.00)/1.00=2,000,300.32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100.00元,可得到2,000,300.32份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

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

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

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

年度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年度对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低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

起始日或开放期内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最短不低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 万元 0.06%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4% 0.40%

M≥500 万元 0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赎

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29 日 0.10%

N≥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申购费

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0=97,934.56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934.56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04%,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04%)=1,999,200.32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9,200.32=799.68 元

申购份额=1,999,200.32/1.0150=1,969,655.49 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1,969,655.49 份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20 日,则赎回费率为 0.1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

相应顺延。

发生上述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

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

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

率的变化情况,进而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前提下,提高投资组合的

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

本依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

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4、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

多种灵活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略等。

(1)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

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期限剩余期限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获

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

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

之前的 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在开放期内,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2)、(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

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

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采用 90%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

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或者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

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

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3 年的存续期内,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引起基金

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开放期内,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

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

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净值的影响。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

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

收益。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

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

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

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定期开放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巨额赎回的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延期办理部分投资者超过一定比例部分的赎回申请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4、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合同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5、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的风险

本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并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导

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

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

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5、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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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

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

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

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5、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

之前的 1 个月和之后的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第(2)、(9)、(12)、(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

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

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件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

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

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还需要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

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

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

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

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

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

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

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层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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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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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